新华社报道,“2012年2月6日至7日,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事后,侦查机关依法对此进行调查。”但,新华社没有点明是国家安全机关还是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负责侦查王立军叛逃案。
不过,新华社又报道:“2012年7月2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王立军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国家安全局执行逮捕,8月2日侦查终结后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可以推测,王立军叛逃案是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但是否由四川省成都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侦查不能确定,只能确定是由成都市国家安全局执行逮捕。
王立军7月22日被逮捕前,相关机关对其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清楚,但,可以推测,王立军没有完整的人身自由。
叛逃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从此规定初看,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负责王立军涉嫌叛逃案侦查。但该条又强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这个法律就是1993年《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机关1983年从公安机关等机构分立出来,负责间谍特务案。1993年《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主管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8条明确“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如下: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依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结合王立军叛逃案的已知案情,王立军既不是间谍也不是特务,王立军叛逃案不属于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管辖的范围,除非王向美国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明确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刑法》第109条叛逃案。因此,王立军叛逃案应当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侦查。
但,王立军的身份比较特殊,他是原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相应公安机关侦查王叛逃案,容易使人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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