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0日星期三
联合国机构对张义南不服劳动教养的处理意见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第24/2004号意见(中国)
来 文:内容已于2004年4月7日转达给该国政府。
事 关:张义南先生
该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是根据人权委员会第1991/42号决议设立的。第1997/50号决议明确了工作组的任务,第2003/31号决议又将工作组的任务作了延长。工作组遵循其工作方法,向中国政府转交了上述来文。。
2. 工作组对该国政府及时转交所需资料表示感谢。
3. 工作组认为,下述情况属于任意剥夺自由:
(一) 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服刑期满后或无视适用的大赦令而继续监禁等)(第一类);
(二) 因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七、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或对缔约国而而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二、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经审判或判决而被剥夺自由(第二类);
(三) 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该国接受的相关国际文书规定的关于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情节严重,使剥夺自由的行为――无论形式如何――带有任意性质(第三类)。
4. 鉴于所提指称,工作组对该国政府的合作表示欢迎。工作组向来文提交人转交了该国政府的答复,并收到了来文提交人的意见。
5. 工作组认为,根据所提出的指称和政府对之作出的答复以及来文提交人的意见,可以就本案件的事实和情节提出意见。
6. 来文提交人向工作组通报了对张义南先生的拘留,张先生是中国公民,出生于1957年11月2日,是河南省中部非官方家庭教会的作家和重要历史学家。
7. 根据收到的资料,基督教家庭教会选择不向国家支持的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注册。张先生在家庭教会合一运动中发挥了核心作用,联合了四个最大的非官方家庭教会。他代表四个非官方教会编写了一份致官方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联合呼吁书,并撰写了《中国家庭教会合一运动的联合信仰告白》。这两份文件成为全国家庭教会合一的催化剂。《联合告白》解释了家庭教会被迫处于地下的原因。
8. 2003年9月26日上午9时,张先生在家中被公安人员逮捕,他们没有向他出示逮捕证。当日晚些时候,邻居们发现公安人员搜查了张先生的家并没收了他的计算机和书籍。2003年10月11日,根据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他被指控“阴谋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9. 张先生因为于1999年10月2日起草了名为《基督宪法》的文件而被认定有罪,该文件提出建立一个利用宗教来治理中国的联邦政府、推翻共产党及现政府。他否认了这些指控。他还因为在2003年8月散发了《中国向何处去》、《基督是唯一道路》、《河南基督教家庭教会章程》及其它据称反共产党、反社会主义的文章而被认定有罪。
10.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劳动教养(劳教)管理委员会在只进行了一次听审后,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于2003年11月3日签发了第(2003)20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处以张先生劳动教养两年。据说,该决定没有经过审理或其他辩护程序即予以宣告。据说在审理过程中,不允许张先生聘请律师、反驳该委员会的证据,或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劳教委员会仅仅根据在其家中没收的上述书写材料就做出了判决。
11. 根据来文提交人所述,劳教委员会无视有关公正审判的国际规范。张先生未经庭审即被判刑,没有逮捕证即被逮捕,未受起诉即被拘留15天,以及在拘留15天内不允许接触律师及其家人。
12. 来文提交人认为,张先生因为行使其言论与表达意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及和平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而被逮捕和监禁。他受到处罚是因为他的基督教信仰和活动。来文提交人指称,张先生由于其信仰在劳动教养管理所继续被警卫人员隔离。
13. 来文提交人指出,张先生没有表达过任何反对政府、反社会主义的思想,也没有煽动颠覆政府。遗憾的是,劳教委员会对他的文章和手稿断章取义,对他源自教会精神原则的思想进行歪曲。
14. 该国政府答复了来文提交人的指称,报告如下:
(a) 张义南,男性,46岁,籍贯河南。2003年9月5日,张义南因为非法持有多份国家机要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机关逮捕。2003年10月31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劳教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对他处以两年劳教。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在行使其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即使是《世界人权宣言》,它也明确规定,人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受到法律所确定的限制。中国执法机关对张先生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均基于其涉嫌触犯中国法律,与言论和意见自由无关。
(c) 中国执法机关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程序执法。中国是《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为了防止和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以及保护被拘留人员在羁押期间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都对禁止酷刑作了异常严格的规定。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张先生的合法权利一直得到充分保障,不存在其遭受过酷刑的问题。
15. 根据来文提交人所述,中国政府没有对来文提交人初始诉状中列举的事实提出异议;来文提交人坚持认为张先生:
(a) 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捕;
(b) 未经指控而被拘留,未经庭审而被劳教委员会处以两年劳教;
(c) 在判决前,他被禁止指定律师,禁止质疑劳教委员会对其指控的法律依据,并不得提供任何证据为自己辩护。
16. 来文提交人最后说,张先生被逮捕、判刑和处罚,完全是因为中国政府反对其部分基督教作品,在这些作品中,他表达了对基督教的宗教信仰及支持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在神学上的独立。
17. 来文提交人指出,该国政府在答复中没有否认张先生被逮捕、未经指控而被拘留、没有律师、不被允许接触其家人以及最终被处以两年劳教。
18. 工作组注意到该国政府的理由,即对张先生的拘留不是任意的,因为作出将他送往劳教管理所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但这无法使工作组信服。
19. 工作组指出,首先,该国政府没有反驳来文提交人的说法,张先生在他的所有活动中均没有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第二,中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很多方面带有刑法处罚的特征。判处某人劳教的行政决定,等同于指责他的行为介于过错与罪行之间。第三,劳动教养包括剥夺自由,是刑法处罚的典型特征。
20. 因此,在最终作出对他处罚决定的行政程序中,张先生应当享有国际法和国际标准所规定的一切正当程序保障,包括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的案件辩护。然而,在一个明显缺乏应有的独立和公正要素的行政机关经过草率审理程序之后,他被处以劳教。
21. 此外,工作组考虑到,该国政府对行政当局决定将张先生关入劳教管理所提出的理由,仅仅是因为和平行使了本人的言论自由权――一项《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承认的权利,不能仅仅因为这一理由而剥夺他的自由。
22. 由行政当局下令,未经审判及相关的司法控制,也无任何必要的保障,而将其强制关入劳教管理所,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3. 鉴于上述情况,工作组提出以下意见:
剥夺张义南先生的自由具有任意性质,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属于审议提交工作组的案件适用类别的第二和第三类。
24. 工作组在提出上述意见后,请该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对这一情况作出补救,使之符合《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标准和原则,并研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可能性。
2004年11月26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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