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星期二

葡萄牙宪法法院第279/2023号裁判评析:政党自治、内部民主与司法审查的界限

 


摘要: 本文旨在深度解析葡萄牙宪法法院(Tribunal Constitucional)第279/2023号裁判。该案涉及社会党(Partido Socialista)一名成员对党内科英布拉联合会主席选举程序的质疑,核心争议在于填补主席职位空缺的选举是否必须与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进行,并提交政治指导动议。宪法法院最终以不满足《宪法法院法》(LTC)第103条D款第2项规定的“严重违反与权限或政党民主运作相关的基本规则”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此案。本文将梳理案情,剖析各方观点及法院裁判理由,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历史思维、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重点探讨政党自治、党内民主原则以及司法机关对政党内部事务进行审查的界限与平衡,尤其关注“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及其影响。

关键词: 葡萄牙宪法法院;政党法;政党自治;党内民主;司法审查;最低限度干预原则;第279/2023号裁判

一、引言

政党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组织,在组织和表达民意、参与国家权力运作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葡萄牙共和国宪法(CRP)亦承认政党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CRP第10条第2款,第51条)。然而,政党的内部运作,特别是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与民主性,时常引发争议。司法机关,尤其是宪法法院,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以及应当干预政党内部事务,一直是公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葡萄牙宪法法院第279/2023号裁判(以下简称“本裁判”)正是围绕这一核心议题展开。

本裁判源于社会党一名成员对其党内科英布拉联合会(Federação de Coimbra)主席选举程序的合法性质疑。争议的核心在于,当联合会主席职位因原任辞职而出现空缺时,补选主席是否必须严格遵循党章中关于常规选举的规定,即与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举行,并要求候选人提交政治指导动议。申请人认为,仅选举主席而不选举代表大会代表并提交动议,违反了党章规定,并侵犯了党员的政治参与权和党内民主原则。然而,社会党全国司法委员会(Comissão Nacional de Jurisdição)最终裁定该选举安排有效。申请人不服,遂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将首先概述本裁判的基本案情及各方主要法律观点,随后重点分析宪法法院的裁判理由,特别是其对“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和《宪法法院法》第103条第D款第2项的解释与适用。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运用多维度的法学思维,对本裁判进行评析,探讨其在平衡政党自治与保障党内民主、界定司法审查范围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以期为相关法学研究提供参考。

二、案情概述与各方主要观点

(一) 案情背景

申请人维克多·曼努埃尔·本托·巴普蒂斯塔(Victor Manuel Bento Baptista)系社会党党员(党员编号17801),曾作为候选人参与科英布拉联合会主席的最近一次选举,但未当选,由努诺·莫伊塔(Nuno Moita)当选。后努诺·莫伊塔辞去联合会主席职务。2023年2月10日,社会党科英布拉联合会政治委员会(Comissão Política da Federação de Coimbra)开会决定,仅针对联合会主席职位进行选举,并批准了选举日程,且不强制要求提交政治指导动议,理由是不打算召集选举代表大会代表的会议——而代表大会是党章规定唯一有权审议和表决政治指导动议的机构。

申请人认为此举严重违反社会党党章(Estatutos do PS),特别是党章第32条第4款以及全国委员会批准的《联合会主席和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Regulamento Eleitoral para Presidentes da Federação e delegados ao Congresso da Federação)。他首先向科英布拉联合会司法委员会(Conselho de Jurisdição da Federação de Coimbra)提出异议。该委员会于2023年2月24日一致裁定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认为联合会政治委员会2023年2月10日的决议违反了党章第2条、第15条和第32条。

随后,另一名党员若昂·劳尔·恩里克斯·苏萨·莫拉·葡萄牙(João Raúl Henriques Sousa Moura Portugal)不服此裁决,向社会党全国司法委员会上诉。全国司法委员会在其第2/2023-CNJ号裁决中,推翻了科英布拉联合会司法委员会的决定,宣布科英布拉联合会政治委员会2023年2月10日关于批准选举联合会主席及其选举日程的决议有效。申请人遂依据《宪法法院法》第103条D款,向宪法法院对全国司法委员会的该项裁决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中止该裁决的效力。

(二) 申请人的主要观点

申请人认为,社会党全国司法委员会的裁决存在以下违法和违宪之处:

  1. 违反党章和选举条例: 党章第32条第4款明确规定:“联合会主席的选举应与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举行,在同一天,并需提交一份政治指导动议。” 选举条例(第12条第3款e项)也要求候选人提交选举纲领或政治指导动议。仅选举主席而不选举代表、不提交动议,直接违反了这些规定。

  2. 侵犯党员的政治参与权: 这种做法剥夺了党员根据党章和条例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即《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公民政治参与权。

  3. 破坏政党内部民主和政治连贯性: 代表大会与主席选举紧密相关,同时选举旨在确保党内机构政治行动的稳定多数和连贯性。新主席若无自己的政治动议并得到代表大会的讨论和认可,将难以有效工作,甚至可能被迫执行其不认同的政治路线。

  4. 违反宪法关于政党的规定: 《宪法》第51条规定了政党的基本规则和原则。第1款指出政党的目的是“形成人民的意愿”,这需要提出政治纲领。第5款规定了“透明、民主管理和所有成员参与”的原则。申请人认为,符合宪法的解释是,选举代表大会代表的政治意愿形成过程应与选举联合会主席的理念辩论同步进行。

  5. 权力僭越: 科英布拉联合会政治委员会自行安排主席直选,违反了党章第49条l项,该条款规定选举日程和期限应由选举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此权限属于全国委员会。

(三) 社会党(被申请人)的主要观点

社会党在答辩中主要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1. 最低限度干预原则: 申请人的全部论点基于对党章第32条第4款的特定解释。而根据党章第60条第3款i项,解释党章或填补党章空白是全国司法委员会的职责。全国司法委员会已在其裁决中对该条款进行了解释。申请人应首先穷尽党内救济途径,请求全国司法委员会就此问题提供解释性意见。因此,宪法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2. 缺乏中止决议效力的前提条件: 中止决议效力需要满足决议违法或违反党章,且其执行会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党章并未强制规定联合会主席的选举必须与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挂钩。主席职位是单一职位,其合法性来自党员直接投票,不依赖于代表大会或其他联合会机构。

  3. 对党章的合理解释: 申请人对党章第32条第4款的解释会导致荒谬的结论,即只要主席职位空缺,就需要重新选举代表并召开代表大会,这将导致一个任期内可能召开多次代表大会,违反了《民法典》第9条第3款关于立法者意图采纳最合理方案的推定。

  4. 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 本案涉及的是因前任主席辞职而进行的中期补选,情况不同于常规选举。其他联合会机构的成员均已选出并在任,其合法性不依赖于联合会主席。因此,没有理由召集新的代表大会并选举代表。

  5. 避免侵犯其他民选官员的任期: 如果按照申请人的逻辑,主席空缺即需重开代表大会,可能导致其他在任民选机构成员的任期受到不当限制或被罢免,这违反了《政党法》第31条和《宪法》第18条第2款。

  6. 不存在对申请人权利的直接和个人影响: 申请人可以再次参选主席,其参选权利并未受到争议决议的阻碍。

  7. 未证明存在重大损害: 申请人未能具体证明决议的执行会造成其声称的数百万欧元或数千欧元的损害。

三、宪法法院的裁判理由与判决

葡萄牙宪法法院在第279/2023号裁判中,首先回顾了其在政党内部事务司法审查方面的一贯立场,即遵循“最低限度干预”(intervenção mínima)或“缓和控制”(controlo mitigado)原则。法院强调,政党作为公民结社自由的体现,享有内部组织的自主权。尽管这种自主权受到宪法原则(如透明、民主组织和管理、所有成员参与等)的限制,但司法干预应保持克制,避免过度司法化政党内部生活,以免妨碍其政治行动自由。

法院指出,《宪法法院法》(LTC)第103条D款对可向宪法法院起诉的政党机关决议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平衡政党自治与保障党内民主方面的审慎考量。该条款具体规定了三种可诉情形:

  1. 党纪处分决定(第1款前段);

  2. 直接和个人地影响申请人参与党内活动权利的决议(第1款后段);

  3. 基于严重违反与权限或政党民主运作相关的基本规则而提出的对政党机关决议的诉讼(第2款)。

法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的诉求属于《宪法法院法》第103条D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对于此类诉讼,法院的审查范围受到更严格的限制。立法者使用“严重违反”(grave violação)和“基本规则”(regras essenciais)等措辞,意在表明只有当党内决议对政党的权限或民主运作构成根本性、实质性的损害时,宪法法院才会介入。这要求申请人不仅要证明存在违反党内规则的行为,更要证明该违反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对“基本规则”的触犯。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分析如下:

  1. 关于党章第32条第4款的解释: 法院认为,不能从该条款中必然推导出联合会主席选举与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该条款也未直接规定在本案这种填补职位空缺的特殊情况下应如何操作。此外,申请人引用的选举条例仅适用于2022年特定日期的选举,与本案无关。因此,不能认定被诉决议直接违反了党章或相关选举条例。

  2. 关于党员参与权和党内民主原则: 法院认为,即使仅进行主席选举而不伴随代表选举和提交政治动议,也并未对申请人作为党员参选主席的权利构成客观障碍。被诉决议并未剥夺其参选权,其可能面临的(如与既有代表大会合作、执行非其提出的政治纲领等)不便,尚不足以构成对政党民主运作的严重损害。

  3. 关于政党内部事务的自主裁量空间: 鉴于联合会主席因辞职而空缺属于特殊情况,党章未明确规定处理程序,政党内部对此拥有一定的解释和裁量空间。社会党全国司法委员会作为党内最高司法机构,其作出的解释和选择(即维持其他民选机构任期,仅补选主席)并非不民主,尤其是在考虑到另一种选择(解散代表大会,重选所有机构)可能带来的更大震荡时。

  4. 关于权力僭越问题: 法院认为,不能从党章第49条l项中明确得出安排联合会主席选举的权限专属全国委员会。

综上,宪法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均未达到《宪法法院法》第103条D款第2项所要求的“严重违反与权限或政党民主运作相关的基本规则”的程度。被诉的党内决议主要涉及对党内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属于政党内部自治范畴。因此,宪法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本案的实质性请求。

由于主要诉讼请求未被受理,作为其附属性质的暂停决议效力的保全措施请求,也因缺乏前提基础而被驳回。

最终,宪法法院裁定:

a) 因不符合《宪法法院法》第103条D款第2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对本案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b) 因此,对申请的保全措施不予审理。


四、裁判评析

本裁判集中体现了葡萄牙宪法法院在处理政党内部纠纷时所秉持的司法谦抑和最低限度干预原则。以下将从历史、批判和创造性等多个维度对本裁判进行评析。

(一) 历史思维:最低限度干预原则的由来与演进

本裁判中反复强调的“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并非孤立存在,而是葡萄牙宪法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正如本裁判援引的第185/2003号等多个先前判例所示,宪法法院对政党内部事务的司法审查经历了从相对谨慎到逐步明确界限的过程。

1997年葡萄牙宪法修订,在第51条增设了第5款和第6款,明确了政党应遵循“透明、民主组织和管理以及所有成员参与”等原则,并授权法律规范政党融资等问题。同时,宪法第223条第2款h项(原第225条)赋予宪法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审理对政党机关选举和决议提起的诉讼”的权限。这为司法介入政党内部事务提供了宪法依据,但也预留了法律具体规定可诉范围的空间。

随后出台的第13-A/98号法律修订了《宪法法院法》,增设了第103条C款(选举争议)和第103条D款(决议争议)。立法过程中的讨论表明,立法者一方面希望将宪法规定的民主原则引入政党内部运作,另一方面也力图避免过度司法化,以免束缚政党活力和自主性。这种“克制”体现在第103条D款对可诉决议类型和理由的严格限定上,特别是第2款采用了“严重违反”和“基本规则”等高门槛措辞。

因此,本裁判对最低限度干预原则的强调,是对这一立法精神和司法传统的继承与延续。它反映了在保障政党作为政治生活重要参与者的自主性的同时,审慎地运用司法权力维护其内部民主秩序的平衡考量。

(二) 批判性思维:原则适用下的潜在张力

尽管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具有其合理性,但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仍可能引发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和潜在的张力。

  1. “严重违反”与“基本规则”的模糊性与裁量空间: 何为“基本规则”?何种程度的违反构成“严重”?这些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裁量权。虽然这种模糊性可以保持司法审查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导致可预见性的降低。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对党章解释的分歧及由此产生的选举程序安排,未达到“严重违反基本规则”的程度。然而,对于身处其中的党员而言,这种程序上的“瑕疵”是否确实未对其参与党内政治生活、表达政治意愿的权利构成实质性影响,可能存在不同看法。如果法院对“严重性”的认定标准过高,是否可能变相削弱了对党员权利和党内民主的司法保障?

  2. 政党自治与党员权利保护的平衡: 政党自治是结社自由的重要体现,但并非绝对。当政党内部的权力运作可能侵蚀普通党员的合法权利或偏离民主原则时,司法介入具有其正当性。本案申请人认为其政治参与权受到影响,因为他可能被迫在一个与其政治理念不一致的代表大会框架下工作。法院认为这仅构成“不便”,而非“严重损害”。这种界定是否充分考虑了政治活动中“纲领一致性”和“有效参与”的重要性?在强调政党整体自治的同时,个体党员在党内程序正义方面的诉求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回应?

  3. 内部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 法院在论述中提及,解释党章属于党内机构的权限。虽然《宪法法院法》规定了在穷尽党内救济后可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党内救济机制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党内权力机构的解释明显不合理甚至滥用权力,司法机关的最低限度干预是否足以纠偏?本案中,社会党全国司法委员会的裁决推翻了下级委员会的决定。申请人诉诸宪法法院,正是对党内最高裁决机构的不服。此时,法院以“未达到严重违反”为由不予受理,在客观上强化了党内最终裁决的权威性。

  4. 对党内政治生态的潜在影响: 如果司法介入的门槛过高,可能会使党内少数派或持不同意见者在面对内部程序争议时,感到缺乏有效的外部制衡。这虽然避免了法院频繁卷入党内纷争,但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固化党内既有权力格局,不利于党内民主的充分发展和纠错机制的完善。

(三) 个性化与创造性思维:完善路径的思考

基于对本裁判的分析,并结合对政党法理论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造性思考,以期更好地平衡政党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1. 细化“严重违反”和“基本规则”的判断标准: 虽然完全消除模糊性不现实,但法院可以通过积累判例,逐步明确哪些类型的党内行为或程序瑕疵更可能构成对“基本规则”的“严重违反”。例如,可以考虑:

  • 侵权的普遍性: 决议是仅影响个别党员,还是对广大党员的权利构成系统性影响?

  • 核心民主权利的损害程度: 是否直接剥夺了选举权、被选举权、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等核心民主权利?

  • 对政党民主运作机制的破坏性: 是否导致党内权力制衡机制失灵,或使党内监督形同虚设?

  • 是否存在明显的权力滥用或恶意规避党章的行为?

  1. 探索分层级的司法审查强度: 针对不同性质的党内争议,是否可以考虑适用不同强度的司法审查标准?例如,对于涉及党员基本权利(如开除党籍、剥夺参选资格等)的案件,审查标准可适当放宽;而对于纯粹的政策性分歧或不涉及根本性程序正义的内部管理事务,则维持较高的干预门槛。

  2. 强化对党内救济程序本身合规性的审查: 在强调穷尽内部救济的同时,法院也应关注党内救济程序是否公正、透明、高效。如果党内救济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导致党员无法获得公正对待,那么司法机关介入的正当性就相应增强。

  3. 促进政党内部治理的法治化: 司法机关除了事后审查外,也可以通过判例阐释法律原则,间接引导政党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提升内部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例如,鼓励政党在章程中更明确地规定权力机构的职责、决策程序、争议解决机制等,以减少模糊地带和争议空间。

  4. 比较法视野的借鉴: 其他国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其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判例和立法经验,亦可为葡萄牙提供有益的参考。如何在不同法系和政治文化背景下寻求最佳平衡点,是一个值得持续研究的课题。

五、结论

葡萄牙宪法法院第279/2023号裁判,再次确认了其在审理涉及政党内部事务案件时所奉行的“最低限度干预”原则。法院通过对《宪法法院法》第103条D款第2项的严格解释,将司法介入限定在“严重违反与权限或政党民主运作相关的基本规则”的极端情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政党的组织自主性。

从法理上看,这一原则有助于避免司法过度介入政治领域,尊重政党作为独立政治实体的运作规律。然而,本裁判也提示我们,如何在坚持司法谦抑的同时,有效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和党内民主的基本准则,仍是一个需要精细拿捏的平衡。对“严重违反”和“基本规则”等关键概念的界定,以及对不同类型党内争议的差异化处理,是未来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值得继续深化的问题。

本裁判不仅为理解葡萄牙政党法和宪法法院的司法哲学提供了重要样本,也对其他国家在处理类似政党内部治理与司法审查关系的议题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最终,一个健康的民主制度,既需要充满活力的自治政党,也需要一个能够对权力滥用和程序不公进行有效制约的法治框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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