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星期二

葡萄牙宪法法院第470/2022号裁判解析:政党内部纠纷司法审查的前置条件与平衡困境

 


摘要: 葡萄牙宪法法院第470/2022号全体会议裁判,驳回了针对该院第一庭第207/2022号裁判的上诉,维持了不予受理中止CHEGA党维拉·韦尔德市政治委员会任命决议效力的预防性措施申请的决定。该裁判核心围绕政党内部决议司法审查的两个关键前置条件展开:一是内部救济用尽原则,二是预防性措施的附属性质。法院强调,根据《宪法法院法》(LTC)第103条E款,预防性措施从属于主要诉讼,而主要诉讼的提起(依据LTC第103条C款和D款)必须以穷尽党内章程规定的所有救济途径为前提。即使党内未设立针对决议效力中止的专门预防性机制,挑战决议本身的内部程序仍需首先走完。法院认为此种解释符合“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并未侵犯《葡萄牙共和国宪法》(CRP)第20条所保障的有效司法保护权。本文将在梳理案情和裁判理由的基础上,运用历史思维、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对该裁判所体现的司法理念、法律解释方法及其在平衡政党自治与党员权利保护间的潜在问题进行深度评析,并探讨其对政党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 葡萄牙宪法法院;政党自治;内部救济用尽;司法审查;预防性措施;最低限度干预原则;有效司法保护

引言

政党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组织,其内部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对于国家整体的民主质量至关重要。然而,政党自治与国家司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一直是公法学界探讨的复杂议题。一方面,政党作为一种自愿性结社,享有内部组织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党活动并非法外之地,其内部决议的合法性、党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必要时需接受司法审查。葡萄牙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秩序的守护者,其在处理涉及政党内部纠纷的案件时所确立的原则和标准,对于理解和塑造该国政党法治具有指标性意义。

葡萄牙宪法法院第470/2022号全体会议裁判(以下简称“本裁判”)正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该案涉及CHEGA党一名党员针对党内一项任命决议申请中止效力的预防性措施,而法院最终以未穷尽党内救济为主要理由不予受理。本文旨在深度解析此裁判,不仅阐明其法律逻辑和依据,更着重于从多维视角评价其合理性与可能存在的局限性,以期为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提供镜鉴。

一、案情概述

上诉人费尔南多·若泽·丹塔斯·达席尔瓦(Fernando José Dantas da Silva)系CHEGA党有效党员,其不服葡萄牙宪法法院第一庭作出的第207/2022号裁判。该裁判决定不受理其依据《宪法法院法》(Lei do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LTC)第103条E款以及《民事诉讼法》(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CPC)第380条和第381条规定,针对“2022年3月18日维拉·韦尔德市(Vila Verde)新一届市政政治委员会的任命和就职决议”所提出的中止效力的预防性措施申请。上诉人遂依据CPC第629条第3款c项,并类推适用LTC第103条C款第8款的程序,向宪法法院全体会议提起上诉。

第一庭第207/2022号裁判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有二:

  1. 未穷尽党内救济途径:根据LTC第103条C款第3款(经LTC第103条D款第3款援引适用于政党机关决议的异议之诉),对政党内部决议的司法异议,必须在穷尽章程规定的所有内部救济手段之后方可提出。上诉人仅在近期才向党内主管机构提出异议,并未获得最终答复。

  2. 决议已完全执行:预防性措施旨在防止因决议执行可能造成的损害,若决议已完全执行,则该措施失去意义。本案中,新的市政政治委员会已于2022年3月18日就职,决议已执行完毕。

上诉人向全体会议提出的上诉理由主要包括:

  1. CHEGA党章程或条例并未规定党员可以内部申请中止党内机关行为和决议效力的预防性措施。因此,应类推适用LTC第103条C款第7款,认定其已穷尽获得此类预防性措施的内部途径。若法院不支持此观点,则构成对《葡萄牙共和国宪法》(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Portuguesa, CRP)第20条(特别是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有效司法保护原则的侵犯。

  2. 第一庭裁判在未传唤CHEGA党应诉,且未经对方反驳的情况下,即认定上诉人关于党内缺乏预防性救济途径的主张不成立,存在证据评估或说理缺陷。

  3. 第一庭认为“决议已完全执行”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任命一个机关的行为,其效力在机关行使“任期”的整个确定或可确定期间内持续产生,并非象征性的就职行为即告“完全执行”。

二、宪法法院第470/2022号裁判的主要理由

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在本裁判中,维持了第一庭不予受理预防性措施申请的决定,但其核心论证集中在“未穷尽内部救济”这一点上,并认为基于此点已足以驳回上诉,无需再审议“决议是否已完全执行”的问题。其主要理由如下:

  1. 预防性措施的附属性质:LTC第103条E款规定的中止效力等预防性措施,是作为LTC第103条C款(质疑政党机关负责人选举)和第103条D款(质疑政党机关作出的决议)所规定的主要诉讼的“预备或附带程序”而存在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主要诉讼的有效性,防止因选举行为的效力或决议的执行而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害。这种措施具有保守性,其作用范围必然受到主要诉讼的限制。

  2. 内部救济用尽是主要诉讼和预防性措施的共同前提

  • LTC第103条C款第3款明确规定,“只有在用尽章程为审查选举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所规定的一切内部手段之后,方可提起异议之诉”。此规定通过LTC第103条D款第3款同样适用于对政党决议的异议之诉。

  • 法院重申了其一贯立场,即内部救济的用尽是提起异议之诉和申请中止效力的预防性措施的共同受理前提。预防性措施可以作为诉讼的预备程序提起,但前提是该主要诉讼在彼时已具备提起条件。

  • 即使党内章程未明确规定党员可以内部申请中止决议效力的 预防性措施,但这并不免除党员就 决议本身 的有效性和合规性问题首先寻求党内最终裁决的义务。

  1. “最低限度干预”原则的适用:要求预先用尽内部救济,是“最低限度干预”原则的必然结果。该原则旨在维护政党相对于国家的自主空间,避免不必要的干预。立法者意图在保障政党作为“组织和表达民意的优先工具”(CRP第10条第2款)的透明度原则、内部民主和多元化原则(CRP第51条第5款)与政党自治之间取得平衡,仅在内部机制失灵或不足时,才允许国家司法控制介入。

  2. 对有效司法保护原则的回应:法院认为,其所持立场并未违反CRP第20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有效司法保护。上诉人仍然可以通过LTC第103条E款规定的附带程序,在稍后阶段——即在其对决议的内部异议获得最终决定后——申请中止相关行为或决议的效力。这符合《政党法》(Lei dos Partidos Políticos,第2/2003号组织法,经后续修订)第30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全体会议认为,由于申请人未穷尽就涉案决议本身提起异议的内部途径,其提出的中止决议效力的预防性措施申请不可受理。因此,对上诉人提出的关于决议是否“完全执行”的第二点上诉理由,法院认为已无审理的必要性。

三、裁判评析

本裁判集中体现了葡萄牙宪法法院在处理政党内部纠纷时,对程序前置条件,特别是“内部救济用尽”原则的严格坚守,以及对“最低限度干预”原则的倚重。以下将从历史、批判和创造性等思维角度对此进行评析。

1. 历史思维:制度背景的考察

对本裁判的理解,离不开对其产生的制度背景的考察。葡萄牙1997年宪法修订,在CRP第51条第5款中明确规定“政党必须遵守透明、民主组织和管理以及所有成员参与的原则”,并扩大了宪法法院对政党事务的管辖权,使其有权审理“根据法律可上诉的对政党机关选举和决议的异议之诉”(CRP第223条第2款h项)。随后,第13-A/98号法律修订了LTC,增设了第103条C款(质疑政党机关负责人选举之诉)、第103条D款(质疑政党机关决议之诉)以及第103条E款(预防性措施)。

这一系列立法演进,旨在将政党内部运作的特定方面纳入法治轨道,以保障党员权利和党内民主。然而,立法者在赋予法院介入权力的同时,也通过“内部救济用尽”等门槛性条款,试图划定司法干预的界限,尊重政党的自主性。本裁判正是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作出的,其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反映了法院在实践中如何平衡这些价值。

2. 批判性思维:原则适用与权利保障的张力

尽管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论证严密,但其对原则的适用及其对党员权利保障的实际效果,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 “内部救济用尽”原则的僵硬化及其对及时救济的影响:
    法院强调,即使党内缺乏中止决议效力的 内部预防性机制,党员仍需首先就 决议本身 穷尽内部救济,然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司法性的预防性措施。这一立场固然体现了对政党自治和“最低限度干预”的尊重,但可能在实践中导致对党员权利的救济迟滞。政党内部的救济程序可能耗时漫长,甚至存在偏袒或不公的风险。在此期间,一项有争议的决议(如本案中的人事任命)持续生效,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periculum in mora)。当党员最终走完内部程序得以向法院申请预防性措施时,损害可能已经发生或扩大,司法救济的“有效性”和“及时性”(CRP第20条)或将受到实质性削弱。
    上诉人提出的类比适用LTC第103条C款第7款(若无内部救济途径,则可直接起诉)的论点,虽未被法院采纳用于预防性措施的“内部救济用尽”豁免,但其背后所反映的对救济及时性的担忧,值得深思。

  • “最低限度干预”原则与党内民主的实质保障:
    “最低限度干预”原则的初衷是防止国家对政党事务的不当介入,维护其政治活动的自主性。然而,如果该原则被过度强调,以至于司法机关在面对可能侵犯党员权利或违反党内民主程序的行为时过于保守,则可能变相削弱对党内弱势成员的保护,甚至纵容某些党内机构的不当行为。本案中,上诉人声称相关任命缺乏章程依据,若属实,则涉及党内运作的根本规范问题。司法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基于对党内民主和法治的实质性考量,对“内部救济用尽”原则作更灵活的解释,是一个需要精细拿捏的问题。

  • “决议已完全执行”的认定标准问题:
    虽然全体会议因程序理由未深入探讨此问题,但第一庭曾以此作为不受理的理由之一。上诉人关于任命决议效力具有持续性的观点(即在整个任期内持续产生影响),具有相当的说服力。一个政治职务的任命,其影响远不止于就职仪式本身,而是体现在被任命者在任期内行使职权、作出决策等一系列持续性行为中。若将“完全执行”简单等同于初始的任命或就职行为,则可能使许多具有持续性影响的党内决议轻易规避预防性措施的适用,这与预防性措施旨在“防止因决议执行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立法目的似有不符。上诉人所作的“荒谬归谬法”的论证(例如,若主席直接指定委员会而不选举,难道因其已“就职”就无法中止其效力吗?),尖锐地指出了这种狭隘解释可能带来的不合理后果。

  • 关于向全体会议上诉的可受理性问题(法官附随意见的启示):
    本裁判所附的贝内迪塔·乌尔巴诺(Benedita Urbano)法官的“赞成意见声明”(Declaração de Voto),对本案这类涉及中止政党决议效力的预防性措施的裁决,是否可以从支部上诉至全体会议,表达了疑虑。她指出LTC第103条E款对CPC的援引是特定的(仅指向CPC第396条和397条,现行CPC第380条和381条,这些条款本身未规定上诉机制),而非像宪法性审查程序那样有LTC第69条作出的对CPC的概括性援引。这揭示了LTC在政党争议解决程序规定上可能存在的模糊或不足之处,提示立法者有必要对此进行审慎反思和完善,以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3. 创造性思维:制度完善的路径探索

基于上述分析,本裁判所引发的思考可以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具有创造性的思路:

  • 细化“内部救济用尽”原则的适用例外:立法或司法解释可以考虑,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党内救济程序明显不公、存在不当拖延、或所涉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和不可逆性,且党内无相应快速反应机制时),允许适当放宽或加速“内部救济用尽”的要求,特别是对于预防性措施的申请。这需要在尊重政党自治和保障党员有效司法保护之间寻求更为精巧的平衡点。

  • 明确预防性措施的独立性与关联性:虽然预防性措施附属于主要诉讼,但其自身的程序逻辑和时效性要求也应得到充分考虑。可以探讨是否赋予法院在审查预防性措施申请时,对“内部救济是否实质性可用或有效”进行一定程度的初步审查权,而非仅仅形式上判断程序是否走完。

  • 完善政党内部治理与救济机制的立法引导:与其完全依赖司法机关的事后介入,不如通过立法(如《政党法》)对政党章程应包含的内部民主程序、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包括内部的、快速的争议解决和预防性措施机制)提出更明确的指引性或强制性要求。这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党内纠纷,并提升内部救济的有效性。

  • 加强对“决议执行”状态的实质性判断:对于具有持续性效力的决议(如人事任命、政策实施等),法院在判断其是否“完全执行”时,应超越形式上的完成时点,更多地关注其效力是否仍在持续产生以及这种持续性效力是否正是申请人所欲阻止的损害来源。

四、结论

葡萄牙宪法法院第470/2022号裁判,是理解该国司法机关如何界定其在政党内部事务中角色的一个重要窗口。该裁判恪守了“内部救济用尽”和“最低限度干预”等传统司法原则,体现了对政党自治的尊重。然而,通过深入评析,我们亦可看到这种严格的程序主义路径,在特定情境下可能与《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所强调的“有效和及时的司法保护”之间产生张力。

本裁判及其所引发的讨论,凸显了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平衡政党自治、党内民主、党员权利以及司法适度干预等多元价值的复杂性。它不仅为葡萄牙自身的政党法治建设提出了值得深思的问题,也对其他面临类似挑战的国家提供了有益的比较法素材。未来的制度发展,应致力于构建更为精细和动态的平衡机制,既要防止司法不当侵蚀政党的政治空间,也要确保政党内部的权力运作不偏离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轨道,使党员的合法权益能获得实质且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PORTUGAL. Acórdão Nº 470/2022, Processo n.º 612/22, Plenário[R]. 2022-06-28.

[2] PORTUGAL. 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Portuguesa[Z]. 1976 (com as alterações subsequentes).

[3] PORTUGAL. Lei n.º 28/82, de 15 de novembro (Lei da Organização, Funcionamento e Processo do Tribunal Constitucional)[Z]. 1982-11-15 (com as alterações subsequentes, nomeadamente a Lei n.º 13-A/98, de 26 de fevereiro).

[4] PORTUGAL. Lei Orgânica n.º 2/2003, de 22 de agosto (Lei dos Partidos Políticos)[Z]. 2003-08-22 (com as alterações subsequentes).

[5] PORTUGAL.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Z]. (versão aplicável ao caso).

[6] GOMES C A. Quem tem medo do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A propósito dos artigos 103.º-C, 103.º-D e 103.º-E da LOTC[M]//Estudos em Homenagem ao Conselheiro José Manuel Cardoso da Costa. Coimbra: Coimbra Editora, 2004: 6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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