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星期二

葡萄牙政党制度的宪法保障与规制——以宪法法院第304/03号裁判为视角

 


摘要: 本文以葡萄牙宪法法院第304/03号裁判及其包含的不同意见为基础,深度剖析该裁判在政党解散条件、党员权利限制(特别是领导职务的罢免)以及党内选举程序合宪性审查等方面的核心论证、法理意涵及内部争议。裁判彰显了葡萄牙宪法对政党自由、比例原则、党内民主、个人权利保障以及宪法价值位阶的高度重视。通过对裁判多数意见与不同意见的批判性审视与历史性考察,本文旨在揭示该裁判对于葡萄牙政党法治建设的贡献与复杂性,并探讨其在平衡国家规制与政党自治、维护宪法秩序与促进代议制民主健康发展方面的普遍启示。裁判全文,特别是不同意见书,深刻体现了宪法法院内部对于如何界定政党自由边界、民主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宪法条款间潜在冲突的多元司法考量。

关键词: 葡萄牙宪法法院;政党法;政党自由;比例原则;结社自由;党内民主;权利自动丧失;秘密投票;合宪性审查;不同意见

引言

政党作为现代代议制民主国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组织、运作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对政党活动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宪法层面的保障与限制,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性与稳定性。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法院(以下简称“宪法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屡屡就政党相关法律问题作出重要裁决,其中,2003年6月18日作出的第304/03号裁判(以下简称“本裁判”)尤具代表性。该裁判系应共和国总统请求,对一项旨在全面修订1974年政党组织法(Lei dos Partidos Políticos)的议会法令(Decreto da Assembleia da República n° 50/IX,以下简称“法令”)中的若干条款进行颁布前合宪性审查。本裁判不仅体现了法院对政党核心问题的司法态度,其内部的不同意见书(Declarações de Voto)更是揭示了相关法理问题的复杂性与争议性。本文拟对本裁判的完整内容,包括多数意见与不同意见,进行深度解析与评价。

一、 裁判背景与政党宪法地位的演进

本裁判产生的背景是葡萄牙对原有政党法进行系统性重构的立法尝试。共和国总统在请求书中强调,政党法因其对民主生活的重要性、与政治参与基本权利的紧密联系以及宪法赋予政党的特定功能(尤其是提名共和国议会议员候选人的专属权力),堪称民主制度的结构性立法。因此,在一部旨在全面取代1974年首部政党法的法律生效前,澄清其潜在的合宪性疑问至关重要,尤其需要保障少数政党的权利不受不当影响,并审慎处理政党内部组织自由与民主化要求之间的平衡。

宪法法院在裁判理由(2.1部分)中首先回顾了政党法律地位的演变。法院指出,随着国家从自由主义国家向社会福利国家的转型,政党问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和宪法尊严。在葡萄牙,1997年第四次宪法修订尤为关键,旨在将“持续改进的内部多元化、多中心化、透明度、严格的民主组织”等宪法原则明确引入政党内部运作。法院强调,政党已成为一种区别于普通协会的“第三类存在”(tertium genus),它们是具有“宪法利益”的私法性质协会,是政治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承担着(有时是专属地)“为人民意愿的组织和表达以及政治权力的组织作出贡献”的任务。这一宪法定位,以及对政党纲领、名称、标志、党籍乃至司法监督的限制性规定,构成了法院审查的基础。

二、 对政党解散条件的合宪性审查:比例原则的严格适用

法令第18条第1款c项规定,未能连续两次参加共和国议会大选的政党应由宪法法院应检察院请求宣告解散。共和国总统质疑该条款可能违反《宪法》第2条(民主法治国)、第46条第2款(结社自由)和第51条第1款(政党参与政治生活)。总统认为,宪法并未强制政党参选,政党(尤其是小党)可能基于策略考虑暂时不参选或支持其他力量,强制解散构成对其结社目的自由追求的过度限制。

宪法法院(裁判理由2.3部分)支持了总统的质疑,认定该条款违宪。法院的核心论证如下:

1. 比例原则的审慎考量: 法院认为,虽然政党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参与选举,但以“连续两次未参选”作为解散的绝对标准,未考虑两次选举之间的时间跨度可能因政治危机而变得很短。法院特别指出,此标准与一个曾被提议的“例如六年不参加任何选举”的标准性质完全不同。后者或可(无论对错)推定政党已放弃活动,但前者完全可能使一个仍积极从事政治活动的政党面临强制解散。

2. 对小党的不成比例影响: 该规定对小党构成额外困难,其资源匮乏本就使其难以持续参与全国性选举,而选举的提前举行(小党无法控制的因素)会进一步加剧其困境。

3. 对政党自由的过度压缩: 法院认为,该条款对政党自由和自我塑造的宪法权利(《宪法》第46条第2款和第51条第1款)构成了“过度且因此不可接受的限制”以及“不合理的压缩”。立法者在限制政党结社自由和自我组织权利时,必须在所提解决方案的合比例性上遵守界限,而本案中立法者越过了这一界限。

因此,法院裁定法令第18条第1款c项因违反《宪法》第46条第2款和第51条第1款而违宪。

三、 对党员资格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禁止权利自动丧失及其例外之辩

法令第32条第1款规定,因在国家、自治区或地方政府机关担任公职期间犯有渎职罪(a项),或因参与武装、军事化、准军事化、种族主义或信奉法西斯意识形态的组织(b项)而被终审判决有罪的政党机关成员,应予罢免。共和国总统质疑这是否构成《宪法》第30条第4款所禁止的“作为定罪必要后果的权利丧失”。

宪法法院(裁判理由2.4部分)的多数意见认为,这两项规定均违反《宪法》第30条第4款。

1. 《宪法》第30条第4款的核心意涵: 法院重申其一贯判例,即该条款禁止普通立法者创设一种复杂的惩罚体系,使得对特定犯罪的定罪自动地、作为其法律后果地导致权利丧失。权利的丧失不能是法律的直接适用结果,而必须基于对案件具体情况的评估。

2. 程序正义的要求: 即使相关定罪可能合理引发对个人品行和政治能力的质疑,罢免也必须经过一个能够由独立机构对不法行为和罪过进行具体评估的惩戒程序。法令规定的自动罢免,未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构成了对政治权利的限制。

因此,多数意见裁定法令第32条第1款a项和b项均违宪。

然而,本哈明·罗德里格斯(Benjamim Rodrigues)法官就第32条第1款b项提出了不同意见(Voto Vencido)。 他认为,对于因参与《宪法》第46条第4款所禁止的组织(武装、军事化、种族主义或法西斯组织)而被定罪的政党机关成员,其罢免并非仅仅是刑事定罪的“必要后果”,而是基于宪法本身对这类组织的禁止以及对结社和参与政党权利(《宪法》第51条第1款)的维护所产生的独立的法律效果。这种罢免是维护宪法价值的必要法律手段,是立法者针对那些滥用结社自由、颠覆宪法秩序的行为所设定的特定评价。即使这被视为定罪的必要后果,也应优先考虑捍卫宪法本身及其授予的自由权利的结构性原则,而非机械适用《宪法》第30条第4款。他强调,立法者使用“罢免”(destituição)而非“丧失党内职务”(perda do cargo partidário),可能意在要求党内机关介入罢免的执行,这体现了制裁的某种自主性。

批判性评价: 多数意见坚守了程序正义和禁止权利自动丧失的宪法原则,具有重要价值。然而,罗德里格斯法官的不同意见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当个人行为直接触犯宪法秩序的根基性禁令时,宪法自我防卫的需求与对个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之间应如何平衡?他认为,对于b项所列情况,罢免具有超越一般刑事处罚附加效果的宪法正当性,是对宪法核心价值的直接捍卫。这一观点挑战了对《宪法》第30条第4款的绝对化理解,主张在特定(极端)情况下,基于更高位阶的宪法利益考量,可以证成某些看似“自动”的后果。

四、 对党内选举程序的合宪性审查:秘密投票的普遍适用性之争

法令第34条规定,党内选举和党内公投应以个人和无记名方式进行(sufrágio pessoal e secreto)。共和国总统质疑,强制所有党内选举均采用此方式是否侵犯《宪法》第46条第2款保障的政党内部组织自由和自主权,是否构成对政党自主权的过度规制。

宪法法院的多数意见(裁判理由2.2部分)认为该条款合宪。

1. 民主原则的延伸: 《宪法》第51条第5款要求政党遵循透明、民主组织和管理的原则。法院认为,与此民主原则相联系的,是宪法为政治投票选择的“规则”——直接和无记名投票(《宪法》第10条第1款,第113条第1款)。

2. 保障投票的真实性与民主公信力: 无记名投票能更好地保障投票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个人投票则强调直接性,共同促进选举结果的自由与真诚,并增强政党政治活动的民主公信力。

3. 未构成对结社自由的不成比例侵害: 法院认为,此要求并未不成比例地侵害《宪法》第46条第2款所保障的结社自由。

然而,多位法官对此持有异议,并发表了不同意见书,认为强制所有党内选举均采用个人和无记名投票构成对政党内部组织自由的过度限制。

  • 鲁伊·曼努埃尔·莫拉·拉莫斯(Rui Manuel Moura Ramos)法官认为,虽然宪法要求政党遵循民主组织原则,但并未像对工人委员会(《宪法》第54条第2款)和工会(《宪法》第55条第3款)那样明确规定所有选举必须无记名投票。法律的此项要求,就其普遍适用性而言,并非民主组织原则的直接要求,显得不必要且不成比例地压缩了宪法承认的政党组织自由。

  • 保罗·莫塔·平托(Paulo Mota Pinto)法官在其详细的不同意见中强调,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要求的“普遍性”(extensão genérica a todas as eleições)。他同意共和国总统请求书中特别指出的“所有(de todas elas)”党内选举均须个人秘密投票是否越界。他认为,《宪法》第51条第5款的“民主组织和管理原则”是需要具体化的“原则”,而非单一规则。民主原则的适用在公共领域和政党(作为志愿者和有特定倾向的组织)内部空间有所不同,不能直接将国家机构选举规则照搬。对政党内部自由的限制必须遵循《宪法》第18条第2款的必要性原则。法令第34条的无限扩展(例如适用于非领导性、地方性机构,如咨询委员会、研究小组的选举)超出了保障民主原则的必要限度,构成过度干预。他还援引了德国和西班牙政党法对秘密投票范围的限定性规定以及葡萄牙国内修宪讨论中对党内领导机构选举才有此要求的提案作为佐证。

  • 玛丽亚·埃莱娜·布里托(Maria Helena Brito)法官亦认为该条款过度且不必要地限制了政党的内部组织自由和自主权。她指出,判决多数意见完全忽略了政党组织自由原则,片面强调了民主化原则。政党虽具宪法利益,但仍是“私人协会”,有权在不受公共权力干预的情况下自由追求其目标。不应简单地将国家机构选举规则移植到政党内部。不同政党基于其意识形态和政治目标,有权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这也是吸引党员的因素。此外,法律中已有其他条款(如宪法法院对政党活动的监督)旨在实现政党内部的透明与民主。因此,强制所有选举采用单一投票模式是对政党自主性的过度干预。

批判性评价: 多数意见强调了党内民主的普适价值,并将国家选举的某些核心原则延伸至政党内部,意在提升政党运作的民主化水平。然而,三位法官的不同意见极具说服力地指出了这种“一刀切”做法对政党组织自主性的潜在损害,以及对《宪法》第51条第5款“原则”性规定的僵化解读。他们对“必要性”和“比例性”的分析更为精细,并结合了比较法经验和立法史,揭示了多数意见可能存在的“过度规制”倾向。这场争论深刻反映了如何在促进党内民主与尊重政党作为自治社团的自由之间划定合理界限的困境。

五、 裁判的理论意涵与实践启示

葡萄牙宪法法院第304/03号裁判及其不同意见,共同揭示了以下理论意涵与实践启示:

1. 政党双重属性的动态平衡: 裁判再次确认政党兼具私法社团属性与宪法功能的特殊地位。然而,如何在实践中平衡保障其自由与确保其履行宪法功能(特别是内部民主运作),裁判内部的不同看法显示了这一平衡的复杂性和动态性。

2. 比例原则的精细化适用: 多数意见在政党解散问题上严格适用了比例原则。但在党内选举方式问题上,不同意见认为多数派未能充分贯彻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审查,尤其是在限制的“范围”和“程度”上。这提示我们比例原则的适用需要高度情境化和精细化。

3. 程序正义与宪法价值位阶的考量: 在党员领导职务罢免问题上,多数意见坚守程序正义和禁止权利自动丧失。罗德里格斯法官的不同意见则引入了宪法价值位阶和宪法自我防卫的视角,主张在特定条件下,维护核心宪法秩序的需要可能构成对一般程序保障原则的合理限制或特殊解释。

4. 党内民主的宪法边界: 裁判(包括不同意见)的核心争论之一在于党内民主的宪法要求边界何在。国家通过立法对政党内部事务进行规制的深度和广度,必须审慎考量,避免以民主之名过度干预政党自治,扼杀政党活力和多元性。

5. 司法对话与法理深化: 不同意见书的存在本身即是司法健康的体现,它促进了对复杂法律问题的多角度审视,深化了法理探讨,并为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照。

结论

葡萄牙宪法法院第304/03号裁判是政党法领域一份极具研究价值的判决。通过对裁判全文,特别是各方不同意见的细致研读,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法院在努力界定政党在宪法秩序中的角色、权利与责任时所面临的深刻法理张力。多数意见在某些方面(如反对强制解散不参选政党、反对自动罢免党员领导职务)体现了对政党自由和个人权利的有力保障。然而,在党内选举方式等问题上,不同意见所提出的关于过度干预和比例失当的警示,同样值得深思。

本裁判(连同其不同意见)充分展现了历史思维、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以及司法论证的复杂性。它不仅为葡萄牙政党制度的法治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宪法指引,也为其他国家在处理类似政党规制问题时,如何在保障政党自由、促进党内民主、维护宪法秩序以及尊重多元观点之间寻求精妙平衡,提供了深刻的案例启示。宪法法院内部的审慎思辨,正是民主法治国家司法能动性和自我完善能力的生动体现。

参考文献

[1]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PORTUGAL. Acórdão n.º 304/2003, Processo n.º 381/03, Plenário, Relator: Conselheiro Carlos Pamplona de Oliveira[Z]. 2003-06-18. Publicado no Diário da República, I Série-A, 2003-07-19, (165): 4208-4216.

[2] REPÚBLICA PORTUGUESA. 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Portuguesa (texto da IV revisão constitucional, Lei Constitucional n.º 1/97, de 20 de Setembro)[L]. Lisboa: Imprensa Nacional-Casa da Moeda,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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