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法院2003年U-I-2058/2003号判决为研究对象,探讨地方选举中对政党提名与独立选民团体提名候选人名单设置不同法律要件的合宪性问题。申请人主张《地方代议机构成员选举法》第11条和第12条关于独立选民提名需征集联署签名而政党提名则无需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14条第2款保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宪法法院驳回了审查申请,其核心理由在于区分了作为法人的政党与作为临时性选民群体的独立提名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并认为联署签名制度是立法者授予后者合法提名资格的必要程序。本文将梳理案情,剖析法院的论证逻辑,并从平等原则、结社自由以及选举权的实质保障等角度对该判决进行评析,旨在揭示该判决对克罗地亚选举法制及相关宪法原则理解的意义。
关键词: 克罗地亚宪法法院;候选人提名;平等原则;政党;独立候选人;联署签名;选举法;合宪性审查
引言
选举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石,而候选人提名制度作为选举程序的关键环节,其公平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现程度以及政治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各国选举法对候选人提名资格和程序均有不同规定,其中对政党提名与无党派独立人士提名的差异化对待,常成为宪法争议的焦点。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法院(以下简称“宪法法院”)在U-I-2058/2003号判决中,就《地方代议机构成员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关于政党与独立选民团体在提名候选人名单时是否应遵循相同条件的争议作出了裁决。该判决涉及到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政党的法律地位以及公民有效行使选举权利等核心宪法问题的解释,对于理解克罗地亚乃至转型国家选举制度的构建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概述
1. 背景事实
本案申请人请求宪法法院审查《选举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合宪性。
2. 争议条款
《选举法》第11条规定: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注册的政党有权提名代议机构成员候选人名单;政党应按其章程或特别法定决议确定和提名候选人名单;在起草名单时,提名者有义务考虑性别平等原则;两个或多个注册政党可联合提名候选人名单。
《选举法》第12条规定:当选民作为授权提名者提名独立候选人名单时,为使该名单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征集一定数量的选民签名:市镇名单需100个签名;城市名单需150个签名;县级名单或萨格勒布市议会成员名单需500个签名。独立候选人名单的提交者为签署名单的前三人。
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认为,上述法律条款违反了《克罗地亚宪法》第14条第2款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其核心论点是,法律对公民在提名程序中的地位作出了不平等的规定,取决于他们是否为政党成员。政党无需征集选民签名即可提名候选人名单,而提名独立候选人名单的选民则必须征集签名,这构成了歧视。申请人进一步指出,成立政党仅需100名选民,而独立提名在某些情况下却需要更多签名,这进一步证明了对“有组织的政党公民”的优待。
4. 宪法法院的裁决与理由
宪法法院驳回了审查申请,认定其缺乏依据。法院的主要理由如下:
提名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法院强调,政党与提名独立候选人名单的选民群体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政党是经主管部委登记注册的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因此,政党名单的授权提名者是作为单一独立选举主体的政党法人本身,而非“组织在政党内的公民”的集合,其成员数量在选举时尚不相关。相比之下,提名独立候选人名单的选民是以个人身份出现的群体,该群体并非法人,不具有法律人格,是为特定选举一次性参与而临时组建的。
联署签名的功能定位: 法律规定,这些提名独立候选人名单的选民群体,只有在征集到立法者要求的签名数量后,才能被法律认可为授权的选举主体。联署签名制度是立法者授予这些临时性选民群体在选举中获得合法提名地位的必要条件和识别机制。
对申请人论据的反驳: 法院认为,申请人将成立政党所需人数与独立提名所需签名人数进行比较是错误的。成立政党与提名候选人名单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其主体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政党一旦成立,即作为持续存在的法律实体参与政治生活,而独立候选人名单的提名则是一次性的选举行为。
核心争议与法院论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政党和独立选民团体在地方选举中提名候选人名单设定不同的法律要件(特别是后者被课以征集联署签名的义务),是否构成对《克罗地亚宪法》第14条第2款所保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侵犯。宪法法院的论证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1. 政党的法人地位与独立选民团体的临时性
法院论证的基石在于对两类提名主体法律地位的区分。政党通过注册获得法人资格,成为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这种法律拟制使得政党能够以自身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作为统一的行动者参与包括选举在内的政治进程。其提名行为被视为政党法人的行为,而非其成员的集体行为。与此相对,独立选民团体是为特定选举目的而临时形成的“ad hoc”组合,缺乏法律上的人格化,其存在和行动的合法性需要通过特定法律程序(即联署签名)加以确认。法院认为这种本质区别使得对二者适用不同规则具有了正当性。
2. 联署签名:赋予提名资格的程序性门槛
对于独立选民团体而言,联署签名制度被法院解释为一种“授权机制”。它并非旨在限制公民的参选权,而是为了筛选出具有一定民意基础和社会代表性的提名者,赋予其在选举程序中与政党平起平坐的“授权提名者”地位。这一要求旨在确保选举的严肃性和有序性,防止候选人名单泛滥,并体现了立法者对选举资源有效分配的考量。法院认为,这种程序性要求是立法机关在规范选举事务时所拥有的裁量权范围内的合理措施。
3. 平等原则的相对性与合理差别
宪法法院对平等原则的理解并非绝对的、机械的形式平等,而是蕴含了合理差别的实质平等。法院认为,只有在法律对处于相同或相似法律地位的主体进行不合理区别对待时,才会构成对平等原则的违反。在本案中,由于政党(法人)与独立选民团体(非法人、临时性群体)在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持续性以及在政治体系中的功能均不相同,因此法律对其提名程序作出不同规定,并不必然构成歧视。关键在于这种差别对待是否具有客观、合理的目的,以及所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相称。法院显然认为,确保选举提名严肃性、代表性以及政党作为政治体系稳定参与者的特殊作用,构成了这种差别对待的合理依据。
评析
克罗地亚宪法法院的此项判决,在肯定政党在代议制民主中特殊地位的同时,也对独立参选的门槛设置予以了合宪性背书。对其进行评析,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1. 法院逻辑的自洽性与潜在问题
法院以政党的法人资格和独立选民团体的临时性作为区分对待的核心理由,在形式逻辑上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法律确实赋予法人以区别于自然人及其集合体的特殊地位。然而,这种论证也可能面临以下追问:
实质影响的考量: 尽管法律地位不同,但要求独立选民团体征集签名而政党豁免,在客观效果上是否显著增加了独立人士参选的难度,从而可能在实质上削弱了非政党公民的政治参与机会?法院对此似乎未予充分讨论。
“守门人”角色的平衡: 联署签名制度作为一种“守门人”机制,其合理性取决于门槛的高低是否适度。如果签名数量要求过高,则可能不成比例地限制了参选权。判决中提及的100至500个签名,其具体标准是否经过了严格的比例原则检验,判决理由中并未详述。
政党成立门槛与提名门槛的关联性: 申请人提出的政党成立仅需100人而独立提名可能需要更多签名的对比,虽然被法院以“不同法律行为”为由驳回,但从实质公平的角度看,如果成立一个能豁免提名签名的政党的门槛,远低于某些情况下独立提名所需的签名门槛,这是否会间接鼓励“空壳政党”的出现,或变相提高了独立参选的相对成本?
2. 平等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法院采纳了相对平等的观点,承认基于合理理由的差别对待。这符合现代宪法学对平等原则的普遍理解。然而,何为“合理理由”以及差别对待的“相称性”,往往是审查的难点。
政党的特殊功能: 政党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确实承担着整合利益、形成政策、组织参与等重要功能,法律对其予以一定程度的特殊考量具有合理性。但这种考量是否应延伸至豁免所有提名阶段的民意基础检验(如联署签名),则值得商榷。一些国家的选举制度也要求政党在提名时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党员规模或选民支持度。
保护少数与新兴政治力量: 过于强调既有政党的结构性优势,可能会对新兴政治力量和代表少数群体声音的独立候选人形成制度性障碍。选举制度的设计应在维护政治稳定与促进政治多元化之间取得平衡。
3. 对选举权与结社自由的潜在影响
虽然本案直接审的是提名资格的平等问题,但也间接关联到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结社自由的有效行使。
被选举权的实质保障: 如果独立参选的程序性门槛过高,可能会使一部分公民的被选举权在实践中难以实现,从而使选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党内部的游戏”。
结社自由与政治参与的多样性: 公民有权通过组建政党的方式参与政治,也有权选择不加入任何政党而以独立身份参选。法律制度应为这两种选择提供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过度倾斜于政党,可能会压缩非政党政治参与的空间。
4. 比较法视野下的思考(简要)
世界各国对于政党与独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各异。有些国家对两者均要求一定数量的签名或党员支持;有些国家则可能基于政党在议会中已有的席位或历史得票率而给予其一定的提名便利。克罗地亚的这种明确区分,反映了其在特定历史和社会背景下对政党政治角色的定位和对选举秩序的考量。但从促进更广泛和更实质性民主参与的角度看,持续审视和评估此类差异化规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仍是重要的。
5. 判决的启发与局限
启发性: 该判决清晰地阐释了克罗地亚宪法法院对于政党法人地位的认知,以及对联署签名制度功能定位的理解。它为研究转型国家如何平衡政党政治发展与保障公民个体参政权利提供了一个具体案例。
局限性: 判决在论证差别对待的合理性时,更多侧重于形式上的法律地位差异,对于这种差异化规定可能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如对独立候选人参选机会的实际限制程度)以及门槛设置的比例性分析着墨不多。这可能使得判决的说服力在某些层面受到削弱。
结论
克罗地亚宪法法院U-I-2058/2003号判决,通过对《选举法》相关条款的合宪性审查,明确了在地方选举候选人提名程序中,基于政党与独立选民团体法律地位的差异而设定不同法律要件(特别是对后者课以联署签名义务)的合宪性。法院的核心逻辑在于:政党作为法人,其提名行为具有组织性和持续性;而独立选民团体作为临时性组合,需要通过联署签名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严肃性,从而获得合法的提名资格。
本判决体现了宪法法院在解释平等原则时,采取了实质平等的立场,承认基于客观合理理由的差别对待。它肯定了政党在克罗地亚政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认可了立法机关在规范选举程序、确保选举有序进行方面的裁量权。
然而,从批判性思维和保障公民广泛政治参与的角度审视,该判决亦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例如,对于联署签名门槛的具体标准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以及这种差异化规定是否会在事实上过度限制独立候选人的参选机会,从而影响政治多元化和选举的实质公平,判决未能提供充分的论证。未来,如何在承认政党重要作用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不必要的参选壁垒,为包括独立候选人在内的所有公民提供更为公平、畅通的政治参与渠道,仍是克罗地亚及其他面临相似制度选择的国家需要持续思考和完善的课题。此判决为此类讨论提供了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司法实例。
参考文献
[1] 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法院. U-I-2058/2003号判决. Narodne novine, 2003, (175).
[2] 克罗地亚共和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Z].
[3] 克罗地亚共和国. 地方代议机构成员选举法[Z]. Narodne novine, 2001, (33); 2002, (10); 2002, (155); 2003,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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