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宪法法院第470/2022号裁判解析:政党内部决议司法审查中的程序性前置条件与司法救济的平衡
摘要: 本文旨在深度解析葡萄牙宪法法院2022年第470号裁判(全体会议)。该案涉及一名政党成员针对其党内机构任命决议请求中止效力的临时禁令申请。初审法院以未穷尽党内救济途径及任命决议已执行完毕为由未予受理。全体会议维持了初审法院关于未穷尽内部救济的裁定,强调了临时禁令相对于主诉讼的附属性质以及“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在处理政党内部事务中的重要性。本文将梳理案情,剖析法院的法律论证,并对其中涉及的政党自治、内部救济优先、有效司法保护以及临时禁令的可上诉性等核心法律问题进行批判性探讨,以期揭示该判例在葡萄牙政党法和宪法诉讼程序中的意义与影响。
关键词: 政党自治;内部救济优先;司法审查;临时禁令;葡萄牙宪法法院;有效司法保护
引言
政党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组织,其内部运作的民主性与合法性对于整个国家政治体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如何在保障政党自治、尊重其内部管理秩序与确保党员权利获得有效司法救济之间取得平衡,一直是各国宪法与法律实践中面临的复杂课题。葡萄牙宪法法院第470/2022号全体会议裁判(以下简称“本案裁判”)正是围绕这一核心议题展开,具体聚焦于党员对党内决议提起司法审查前是否必须穷尽党内救济途径,尤其是在申请中止决议效力的临时禁令程序中。
本案裁判不仅重申了葡萄牙宪法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一贯立场,即强调临时禁令的附属性和“最低限度干预”原则,也间接触及了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司法保护的权利。此外,裁判附带的反对意见(实为“声明”,但提出了不同观点)亦引发了关于此类临时禁令裁决可否向全体会议上诉的程序性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本文将首先回顾本案的基本事实、初审裁决及上诉理由,随后重点分析宪法法院全体会议的法律论证过程,最后结合相关法理与葡萄牙法律背景,对裁判所涉关键问题进行评析,并探讨其潜在影响。
I. 案情回顾与前序裁判
A. 基本案情与保全申请
本案上诉人费尔南多·若泽·丹塔斯·达席尔瓦(Fernando José Dantas da Silva)系葡萄牙“够了”党(Partido Chega)党员。其不服葡萄牙宪法法院第一审判庭作出的第207/2022号裁判,该裁判决定不受理其依据《宪法法院法》(LTC)第103条E项以及《民事诉讼法》(CPC)第380条和第381条规定提出的,旨在中止“2022年3月18日任命并使新的维拉维尔德市政治委员会就职的决议”效力的临时禁令申请。上诉人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29条第3款c项,并类推适用《宪法法院法》第103条C项第8款规定的程序,向宪法法院全体会议提起上诉。
B. 第一审判庭的裁决及其理由 (Acórdão n.º 207/2022)
宪法法院第一审判庭在第207/2022号裁判中,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决定不受理该临时禁令申请:
未穷尽党内法定救济途径:法院指出,根据《宪法法院法》第103条C项第3款(经由第103条D项第3款适用于对政党机关决议的异议之诉)的规定,对党内决议的异议只有在穷尽了章程规定的所有内部审查有效性和合规性的途径之后方可受理。法院援引了其先前一系列判例(如第395/2010号、第380/2011号、第241/2013号、第467/2013号及第942/2021号裁判),强调了穷尽内部救济作为受理前提的重要性。审判庭注意到,申请人仅在近期才向党内主管机构就涉案决议提出异议,且未提及该异议请求已获得任何答复。
涉案决议已执行完毕:法院认为,鉴于临时禁令旨在防止因党内决议执行而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害,如果该决议已经完全执行,则临时禁令的运用便失去意义。根据申请人自己的陈述,新的维拉维尔德市政治委员会已于2022年3月18日就职,这意味着其寻求中止效力的决议已经得到完全执行。因此,法院判定该中止效力的请求明显缺乏依据。
C. 向全体会议上诉的主要理由
上诉人在向上诉状中提出了以下主要论点:
关于穷尽内部救济:上诉人认为,根据“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只有在异议人/中止效力申请人已穷尽所有内部异议/中止效力途径后,党内行为才可被提起异议或申请中止效力。但其主张,“够了”党章程或条例并未规定党员可以内部申请中止党内机构行为和决议效力的途径。因此,类比《宪法法院法》第103条C项第7款关于党内机关负责人选举异议的规定,当党内法规未规定此类临时救济途径时,应视为申请人已穷尽内部途径。其认为,初审裁判若持相反观点,即认为无论党内是否存在临时救济途径,第103条E项均要求党内机构已就中止问题作出最终决定,则该理解将因违反《葡萄牙共和国宪法》(CRP)第20条(特别是其第4和第5款)规定的有效司法保护原则而构成违宪。
关于证据评估或说理缺陷:上诉人指出,如果初审裁判在“够了”党未就其章程缺乏内部临时救济途径的主张(起诉状第52条及后续条款)进行抗辩的情况下,即先行认定其主张不成立,则构成证据评估错误或说理缺陷。
关于决议“已完全执行”:上诉人认为初审裁判关于“涉案决议已完全执行”的认定不符合事实。任命一个机构的行为,其性质决定了其效力在特定或可确定的时期内持续产生,相当于该“任命”的“任期”内。涉案决议自任命并使市政治委员会就职(据上诉人所知发生于2022年3月18日)起便开始执行,并通过该委员会的运作持续执行,并未因象征性的就职行为而“完全执行”。上诉人通过“归谬法”论证,指出如果此种逻辑成立,将导致对党内非民主行为的纵容。
II. 全体会议裁判的法律论证 (Acórdão n.º 470/2022)
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在第470/2022号裁判中,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证:
A. 关于向全体会议上诉的可受理性
法院首先确认了本案上诉的可受理性。法院重申其一贯立场,即《宪法法院法》第103条E项第2款对《民事诉讼法》第380条和第381条的援引,应被解释为涵盖了该特定保全程序以及一般保全程序所应遵循的其他程序规范。法院亦提及,其先前已在第421/2002号裁判中明确,允许全体会议介入审理就审判庭不受理中止党内决议效力申请的裁判提起的上诉。因此,在没有理由偏离此先前判例的情况下,法院决定受理本上诉。
B. 临时禁令的附属性质与内部救济优先原则
这是本案裁判的核心论证部分。法院首先阐明了《宪法法院法》第103条E项规定的临时禁令(中止效力)的法律性质和目的:
临时禁令的工具性和附属性:该禁令是作为《宪法法院法》第103条C项(选举异议)和第103条D项(决议异议)所规定之主诉讼的前置程序或附带程序而设立的,其目的是防止因选举行为的效力或决议的执行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害”。它是一种保全性措施,旨在确保在主诉讼悬而未决期间,所主张权利的有效性,从而使主诉讼中可能作出的有利裁决切实可行。
与主诉讼程序的紧密联系:因此,临时禁令申请的可受理性严格依赖于主诉讼程序提起的前提条件的满足,这包括:
穷尽内部救济途径(LTC第103条C项第3款,第103条D项第3款,第103条E项第1款):如果存在内部救济途径;如果不存在,则LTC第103条C项第7款规定了直接起诉的可能性。
起诉期限:在收到根据章程有权最终审查行为有效性或合规性的机构的决定通知后五日内(LTC第103条C项第4款和第103条D项第3款);或者,在缺乏内部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自行为作出或实际知晓被异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LTC第103条C项第7款,第103条D项第3款和第103条E项第1款)。
管辖权:由宪法法院审判庭审理(LTC第103条C项第5款,第103条D项和第103条E项第2款),并可就法律问题向全体会议上诉(LTC第103条C项第8款,经由第103条D项第3款援引)。
穷尽内部救济作为共同受理前提:法院强调,穷尽内部救济不仅是异议之诉的受理前提,也是中止效力申请的受理前提。法院引用了其第942/2021号裁判中的详细论述,再次明确临时禁令的结构性和功能性均依赖于主要的异议程序。其功能并非解决案件的实体争议,而仅仅是防止“迟延的危险”(periculum in mora),从而使主程序中的保护成为可能和有益。因此,在提起临时禁令申请的条件具备之前,即在主诉讼尚不能提起之前,不可能诉诸临时禁令。
“最低限度干预”原则 (Princípio da intervenção mínima):法院指出,要求预先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对于中止选举或决议效力的临时禁令而言,这明确源于其针对“可受异议的”行为(LTC第103条E项第1款)的规定——是“最低限度干预”原则的必然结果。该原则旨在维护政党相对于国家的自主空间,防止不必要的干预。立法者意在确保政党作为“组织和表达民意的特权工具”(CRP第10条第2款)的透明度原则与内部多元化或民主化原则(CRP第51条第5款)之间的必要平衡,仅在内部机制失灵或不足时才施加国家对其活动的控制(以及对其内部决定的完全可诉性)。
对上诉人论点的回应: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因党内缺乏中止效力的临时救济机制而应类推适用LTC第103条C项第7款(视为已穷尽内部救济)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重申了其在第241/2013号裁判中的观点:即使政党章程规定其司法机构有权采取临时措施,这仅构成内部司法保护的加强,但并不改变对党员利益或其有权在诉讼中维护的普遍利益的损害。申请人在该内部请求中败诉后,其处境与因其提出异议的决议所造成的处境相同。行使此种内部权力也无需改变通过司法途径对抗违反章程和法律规范的行为与维护政党机关确定并经内部审议的政治活动组织和追求自由之间的平衡点,此平衡点通过“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得以体现。
法院强调,促进预先穷尽内部途径的义务,是一个与诉讼利益 (interesse em agir) 相关的真正程序性前提。因此,根据“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只有当内部异议途径已经穷尽,且申请人知晓其请求未在内部获得支持时,才有理由颁布临时禁令(为此目的,临时保护是否在章程或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是无关紧要的)。宪法法院的干预是最后的救济途径,仅在迫切需要纠正或反之验证政党或其党员的行为时发生。
C. 关于有效司法保护原则的考量
法院认为,其所持立场并未像上诉人所主张的那样,与《宪法》第20条第4和第5款所保障的有效司法保护原则相冲突。申请人始终可以通过《宪法法院法》第103条E项规定的附带程序,在临时基础上请求中止其认为具有损害性的行为或决议的效力,尽管他必须在一个稍后的时刻这样做,即在该行为或决议已通过其内部异议途径获得最终决定之后,并遵守《政党法》(第2/2003号组织法,经后续修订)第30条第1款的规定。
D. 关于决议是否“已完全执行”问题不予审理的理由
由于法院认定临时禁令申请因未穷尽内部救济途径(LTC第103条E项第1款及《政党法》第30条第1和第2款)而不可受理,因此,对于上诉中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直接关系到初审裁判实体理由(关于决议是否已完全执行)的审查——便失去了前提,法院决定不予审理。
最终,全体会议决定维持初审裁判中关于因未穷尽内部异议途径而判定中止党内决议效力申请不可受理的部分。
E. 反对意见(声明)摘要 (Declaração de Voto da Conselheira Maria Benedita Urbano)
陪审法官玛丽亚·贝内迪塔·乌尔巴诺(Maria Benedita Urbano)在其声明中表示,尽管她同意裁判的结论及其理由,但对于审判庭就此类特定领域作出的裁判可否向全体会议上诉这一先决问题存有疑虑。她指出,《宪法法院法》中关于党内决议相关中止效力临时禁令的法律制度规定甚少。本案上诉的可受理性是基于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范的援引。尽管《宪法法院法》的规定不完善,但承认上诉的解决方案面临一些困难。首先,与宪法性审查上诉不同,在宪法法院进行的政党争议相关规范中,并未像《宪法法院法》第69条那样普遍援引《民事诉讼法》。此外,《宪法法院法》第103条E项第1款本身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特定援引,由此可以反向推论,这是唯一被允许的援引。因此,她认为布拉沃·塞拉(Bravo Serra)法官在第421/2002号裁判的反对意见中所提出的理由是相关的,值得认真反思,特别是普通立法者。塞拉法官认为,既然《宪法法院法》第103条E项未规定就临时禁令决定可向全体会议上诉,而第103条C项第8款则有此规定,这表明立法者不希望此类决定被再次审查。
III. 评析与探讨
本案裁判集中体现了葡萄牙宪法法院在处理政党内部争议,特别是涉及临时禁令申请时的司法政策和法律解释方法。以下将对其中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评析:
A. 政党自治、“最低限度干预”与穷尽内部救济原则
法院在本案中再次强调了“最低限度干预”原则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穷尽内部救济原则。这一立场旨在尊重政党的自治权,允许其内部机制首先对争议进行处理和纠正。从法理上看,这具有其合理性:
尊重专业性与内部民主:政党内部事务往往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党内机构对自身章程和运作规则的理解可能更为深入。优先通过内部途径解决争议,有助于维护党内民主程序和决策的权威性。
过滤机制与司法经济:要求穷尽内部救济可以起到过滤作用,使得一部分争议在党内层面即得到解决,从而减轻法院的负担,符合司法经济原则。
促进内部治理完善:当政党被赋予首先处理内部争议的责任时,也有助于促使其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救济机制。
然而,本案上诉人提出的一个关键点是,其所属政党内部缺乏中止决议效力的临时救济机制。法院对此的回应是,即使缺乏内部的“临时禁令”程序,也必须首先穷尽对决议本身(主实体问题)的内部“异议”程序。这种解释虽然在逻辑上与临时禁令的附属性(即服务于主诉讼)相一致,但也引发了对党员权利保护及时性的担忧。如果党内对主实体争议的处理旷日持久,或者党内决议的执行会立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那么在穷尽内部实体异议程序之前无法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可能会使得司法保护的“有效性”打上折扣。
法院认为其立场不违反《宪法》第20条规定的有效司法保护原则,理由是申请人“可以在一个稍后的时刻”寻求司法临时救济。这种“稍后”的救济是否总是“有效”和“及时”,尤其是在权利侵害具有紧迫性和不可逆性的情况下,值得进一步商榷。或许,在特定极端情况下,例如党内救济途径明显不畅或被不当拖延,或者不采取临时措施将导致权利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时,法院是否可以考虑对“穷尽内部救济”原则作更为灵活的解释,值得探讨。
B. 关于临时禁令裁决可否向全体会议上诉的争议
乌尔巴诺法官的声明揭示了葡萄牙宪法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具体争议点。其核心在于对《宪法法院法》第103条E项的解释。该条款明确援引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中止效力程序的具体条款(原第396条和第397条,现为第380条和第381条),但并未像针对选举异议的第103条C项第8款那样明确规定可向全体会议上诉。
支持上诉的观点(本案多数意见所采纳)可能认为,既然第103条E项援引了民事诉讼程序,且法院先前判例(如Ac. 421/2002)已确立此种上诉的可受理性,那么从保障当事人权利和统一法律适用的角度,应当允许上诉。
反对上诉的观点(如乌尔巴诺法官引述的塞拉法官意见)则可能基于“未规定即禁止”或“特别规定排除一般规定”的解释原则,认为立法者既然在第103条E项中未明确规定上诉,而在其他类似条款中作了规定,则表明其无意允许此类上诉。第103条E项对民事诉讼法的援引可能被限定于程序本身,而非上诉机制。
这一争议反映了立法文本的模糊性。从法治原则和司法救济的角度看,赋予当事人就影响其实质权利的临时禁令裁决向更高级别(在此为全体会议)寻求复审的权利,通常被认为是更符合保障司法公正的做法。然而,这也需要在立法层面得到更清晰的界定,以避免司法解释上的不确定性。
C. 关于任命行为“已完全执行”概念的探讨
尽管全体会议因程序原因未对初审法院关于涉案决议“已完全执行”的认定进行评判,但这一问题本身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初审法院认为,既然新的市政治委员会已经就职,任命决议即已执行完毕。上诉人则认为,任命是一个持续产生效力的行为,其效力贯穿于被任命机构的整个任期。
从法理上分析,上诉人的观点似乎更具说服力。一个机构的任命,其法律效果并不仅仅局限于就职这一瞬间行为。任命的目的是使该机构能够行使其职权,这种职权的行使本身就是任命决议效力的持续体现。如果将“执行完毕”仅仅理解为形式上的就职完成,那么对于许多具有持续性影响的党内决议(如人事任免、机构设立等),临时禁令制度的适用空间将被极大压缩,可能导致对党员权利的潜在侵害难以得到及时遏制。例如,一个被认为是非法任命的机构,在其任期内作出的所有决定都可能存在合法性瑕疵。因此,在判断此类决议是否“已完全执行”时,应更多地从其法律效果的持续性而非一次性行为完成的角度进行考量。
D. 对政党内部民主的影响
本案裁判所坚持的原则,对政党内部民主的实践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强调穷尽内部救济和最低限度干预,有助于维护政党的自主性,避免法院过早或过度介入党内事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党内民主机制的自我发展和成熟。
另一方面,如果党内救济机制本身不健全、不公正或效率低下,过度强调穷尽内部救济而未能对司法介入的例外情况(如前述权利侵害的紧迫性和不可逆性)给予充分考量,则可能使得党员在面对不当或非法党内决议时,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外部司法救济,从而可能对党内民主构成潜在威胁。一个健康的政党内部民主,既需要内部的制衡与纠错机制,也需要在特定情况下得到外部司法监督的保障。
IV. 结论
葡萄牙宪法法院第470/2022号全体会议裁判,通过对一宗涉及中止党内决议效力临时禁令申请的案件的审理,重申并强化了其在处理政党内部争议时的核心司法原则:临时禁令的附属性、穷尽内部救济的优先性以及司法机关的最低限度干预。法院认为,即使政党内部缺乏中止决议效力的临时救济机制,党员也必须首先就决议本身穷尽党内异议途径,方可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并且,这一要求与《宪法》保障的有效司法保护原则并不冲突。
本裁判的意义在于:
明确了司法介入党内事务的界限:再次强调了法院在政党自治与党员权利保护之间的审慎立场,优先尊重政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纠错能力。
强化了临时禁令的程序依附性:突出了临时禁令服务于主诉讼的工具性角色,其受理条件与主诉讼紧密相连。
引发了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反思:裁判本身以及法官的声明,都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葡萄牙《宪法法院法》及《政党法》中关于党内争议解决机制、临时救济途径以及相关上诉程序规定的明确性和完善性问题。
尽管本裁判的结论在现有法律框架和一贯判例下具有其合理性,但其所引发的关于如何在强调穷尽内部救济的同时,确保党员在面对紧迫和不可逆的权利侵害时获得“及时”且“有效”的司法保护,以及关于任命类决议“执行完毕”的界定标准等问题,仍值得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持续关注和探讨。未来,立法者或许可以考虑在相关法律中对这些特殊情况作出更细致的规定,以期更好地平衡政党自治与党员基本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促进政党内部治理的法治化与民主化。
参考文献
[1]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PORTUGAL. Acórdão n.º 470/2022, Processo n.º 612/22 [DB/OL]. 2022-06-28. https://www.tribunalconstitucional.pt/tc/acordaos/20220470.html
[2]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PORTUGAL. Acórdão n.º 207/2022. (Citado em Acórdão n.º 470/2022)
[3]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PORTUGAL. Acórdão n.º 395/2010. (Citado em Acórdão n.º 470/2022)
[4]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PORTUGAL. Acórdão n.º 380/2011. (Citado em Acórdão n.º 470/2022)
[5]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PORTUGAL. Acórdão n.º 241/2013. (Citado em Acórdão n.º 470/2022)
[6]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PORTUGAL. Acórdão n.º 467/2013. (Citado em Acórdão n.º 470/2022)
[7]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PORTUGAL. Acórdão n.º 942/2021. (Citado em Acórdão n.º 470/2022)
[8]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PORTUGAL. Acórdão n.º 421/2002. (Citado em Acórdão n.º 4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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