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4日星期三

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关于政党登记与合宪性审查权限划分的判例研究——以 Up-301/96 号判决为中心


摘要: 本文以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1998年 Up-301/96 号判决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了在政党登记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宪法法院关于政党及其纲领合宪性审查的权限划分问题。该判决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政党登记程序中仅能审查形式要件,而对政党纲领和活动的实质合宪性审查权专属宪法法院。法院废除了《政党法》中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实质审查的条款,并强调了结社自由,特别是政治结社自由在民主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对限制该权利时必须遵循的严格标准和程序保障。本案的裁决不仅对斯洛文尼亚本国宪政秩序具有里程碑意义,也为其他转型国家和成熟民主国家在平衡结社自由与维护宪政秩序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启示和实践参照。

关键词: 政党登记;合宪性审查;结社自由;宪法法院;斯洛文尼亚;权限划分;比例原则

引言

政党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公民参与政治、表达政治意愿、形成政治共识的重要载体。政党的自由组建与运作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和政治多元化水平的关键指标。然而,政党的活动亦可能对宪法秩序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如何在保障政党结社自由与维护国家宪政稳定之间取得平衡,成为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面临的难题。其中,政党登记程序中的合宪性审查问题,特别是审查权力的归属与行使标准,尤为关键和敏感。

斯洛文尼亚作为一个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独立并成功实现民主转型的国家,其宪法法院在塑造和巩固宪政秩序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998年1月15日作出的 Up-301/96 号判决(以下简称“本案判决”)[1],集中处理了政党登记时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以政党纲领涉嫌违宪为由拒绝登记的问题。该判决深刻反映了斯洛文尼亚在经历了极权统治历史后,对公民政治权利特别是结社自由的高度珍视,以及对行政权力干预政治生活的警惕。本文旨在对本案判决进行深度解析与评价,探究其法理基础、核心论证逻辑及其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深远影响。

一、 案情概述与裁判要旨

(一) 案件事实回顾

申诉人 IDZ-DDI(以下简称“申诉政党”)向斯洛文尼亚内政部(以下简称“MNZ”)申请注册为政党。1995年7月17日,MNZ 作出决定,以申诉政党的部分纲领违反宪法为由,拒绝了其登记申请。该纲领内容为:“本党将致力于优先考虑那些作为政治和/或经济移民离开伊斯特拉半岛的人士及其后裔和亲属的移民权利……” MNZ 认为,该纲领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以及斯洛文尼亚《宪法》第32条关于迁徙自由和自由选择居住地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宪法》第14条关于法律面前平等的规定,因为其将特定地区的前居民置于了不成比例的优先地位。此外,MNZ 在其决定的理由部分还提及了该政党名称(仅为外国政党名称的翻译)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党章修正案未由授权机构通过等问题,但这些并非拒绝登记的主要理由。

申诉政党不服 MNZ 的决定,向最高法院提起司法审查请求,但最高法院于1996年9月12日以 U-1262/95 号判决驳回了其请求。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政党法》(ZPolS)第3条第4款的规定,政党纲领的合宪性是政党登记的根本条件,若不满足此条件,登记机关必须拒绝登记。申诉政党遂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申诉,主张其平等权、结社自由权和既得权受到侵犯。

(二) 宪法法院的裁判理由与核心决定

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不仅审查了相关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还主动将审查范围扩大至作为裁判依据的《政党法》相关条款的合宪性。法院于1998年1月15日作出判决,其核心内容包括:

  1. 废除行政决定与司法判决: 宪法法院判决撤销了最高法院 U-1262/95 号判决以及内政部 0001-2/1-S-28/533-95 号决定,且溯及既往(ab initio)。

  2. 废除《政党法》相关条款: 宪法法院判决废除了《政党法》第3条第4款。该条款规定,如果一个政党“鼓吹暴力、颠覆宪法制度、或要求斯洛文尼亚部分领土分离,或意图以违宪方式运作或已经以违宪方式运作”,则“不得登记”。

宪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 历史教训与结社自由的优先性: 法院首先回顾了斯洛文尼亚在极权主义统治时期的痛苦经历,强调自由结社权是基本宪法价值之一,对于防止极权复辟至关重要。一党专政时期对反对党派的压制,使得新宪法尤为重视保障多元政治生态。

  • 政党登记的性质:形式审查 vs. 实质审查: 法院认为,根据《政党法》,政党由其成立行为创设,登记赋予其法律人格并允许其作为政党运作。登记机关(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仅能审查政党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关于政党纲领和活动的实质合宪性问题,即其是否符合宪法精神与规定,则专属宪法法院裁决。

  • 行政机关拒绝登记的实质: 法院指出,行政机关因政党纲领或意图进行的活动涉嫌违宪而拒绝登记,实质上等同于禁止该政党运作。这与宪法法院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作出的取缔政党的权力相冲突。

  • 宪法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根据斯洛文尼亚《宪法》第160条和《宪法法院法》(ZUstS)第68条,只有宪法法院有权裁定政党的行为和运作是否违宪,并有权在极端情况下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禁止政党(即将其从政党名册中除名)。行政机关无权预先判断和阻止一个政党的成立。

  • 比例原则的适用: 即便政党的某一行为或纲领部分内容被认定违宪,宪法法院首先可以仅废除该违宪行为或内容,而不必立即命令将其从登记名册中除名或禁止其运作。只有当政党的违宪行为和运作对宪法的危害极为严重,单纯废除其违宪行为或禁止其违宪运作不足以维护宪政秩序时,才能考虑将其从政治领域排除。

  • 《政党法》第3条第4款的违宪性: 法院认为,该条款授权行政机关在登记阶段就对政党纲领的合宪性进行实质审查,这与宪法赋予宪法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相悖,且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压制政治反对派。该条款对“违宪活动”的界定也存在模糊之处,易被错误解读。因此,该条款被整体废除。

基于上述理由,宪法法院指令登记机关在不适用已被废除的《政党法》第3条第4款的情况下,重新审议申诉政党的登记请求,且仅能审查其是否满足法定的形式条件。

二、 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本案判决围绕政党登记的合宪性审查问题,集中探讨了以下几个核心法律问题:

(一) 政党结社自由的宪法保障与必要限制

斯洛文尼亚《宪法》第42条保障了公民的集会与结社自由权,这是构建多元化民主政治体制的基石。政党作为公民政治结社的主要形式,其自由组建和运作的权利受到宪法的高度保护。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将此权利置于优先地位,并从斯洛文尼亚历史中汲取教训,强调对任何可能压制政治多元化的做法保持警惕。

然而,结社自由并非绝对。如判决所述,《宪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当结社行为危害国家宪法秩序、领土完整与主权,或危害公共安全,或为保护他人权利所必需时,可以依法限制。这种限制必须符合《宪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比例原则,即限制措施必须是实现正当目的所必需,且对权利的干预应尽可能小。法院认为,仅仅因为政党不认同或批评现有宪法秩序,并不足以构成对其活动的限制;必须存在旨在摧毁或消灭现有宪法秩序的积极行为,且对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前提构成真实危险。

本案中,法院实际上提升了对政党结社自由限制的门槛。行政机关不能仅仅因为对政党纲领的某一部分持有不同政见或认为其“可能”违宪,就阻止其成立。这种“事前预防性”的实质审查权力被严格限定在宪法法院手中,且行使条件极为严苛。

(二) 政党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归属:行政机关与宪法法院的角色分野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判断一个寻求注册的政党其纲领和意图从事的活动是否合宪的权力,究竟应由行政登记机关行使,还是专属宪法法院。

法院的立场非常明确:行政机关的角色仅限于形式审查,实质合宪性审查权专属宪法法院。

  • 形式审查: 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党登记申请后,应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发起人数量是否达标、党章是否包含法定必备条款等程序性和组织性要求。这些是客观的、易于判断的标准。

  • 实质审查: 判断政党的纲领、目标或拟进行的活动是否与宪法原则(如民主、法治、人权、国家统一等)相抵触,则属于高度复杂的法律判断和价值衡量,涉及对宪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和对政治现实的审慎评估。

法院认为,将实质合宪性审查权赋予行政机关存在以下弊端:

  1. 权力滥用风险: 行政机关隶属于政府,容易受到执政党或主流政治力量的影响,可能利用此权力压制新兴政党或持不同政见的政治团体,从而损害政治多元化和公平竞争。

  2. 专业能力不足: 行政官员通常不具备宪法法院法官那样的宪法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难以准确把握合宪性判断的复杂标准和界限。

  3. “寒蝉效应”: 如果行政机关拥有实质审查权,可能导致政党在制定纲领时进行自我审查,避免提出任何可能被视为“敏感”或“争议性”的主张,从而扼杀政治创新和批判精神。

因此,法院将实质合宪性审查的“垄断权”赋予宪法法院,并辅之以严格的程序(如三分之二多数决取缔政党),旨在确保此类重大决定能够基于充分的法律论证和审慎的政治考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观臆断和政治操纵的可能。这体现了“政党特权”(Parteienprivileg)的理念,即政党在被宪法法院依法裁判其违宪之前,其存在和运作应受到保护。

(三) 对政党违宪行为的处置:从宣告违宪到取缔政党的层级性与比例原则

判决明确了处理政党违宪行为的层级性和比例原则。

  1. 宣告纲领或行为违宪并予以废除: 根据《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3款,宪法法院可以裁定政党的某一具体行为或纲领条款违宪,并予以废除。这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干预措施,旨在纠正政党的具体错误,而非否定其存在的合法性。即使在本案中,如果申诉政党纲领中关于伊斯特拉移民优先权的条款确实违宪,宪法法院也可能仅废除该条款,而不必禁止整个政党的运作。

  2. 禁止违宪活动: 宪法法院也可以禁止政党从事特定的违宪活动,同时允许其继续存在并从事其他合宪活动。

  3. 取缔政党(从登记名册中除名): 这是最严厉的措施,只有当政党的行为和运作对宪法的矛盾和危害达到了极端严重的程度,以至于仅仅废除其违宪行为或禁止其违宪活动已不足以维护宪政秩序,且必须将其从政治领域彻底排除时,宪法法院才能以全体法官三分之二多数作出此项决定(《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4款)。

这种层级化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比例原则的要求,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与政党违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取缔政党是对结社自由和政治多元化的最极端限制,必须作为最后手段审慎适用。本案中,行政机关和初审法院仅仅因为对纲领中一句话的合宪性存疑,就作出了等同于禁止政党运作的决定,显然不符合比例原则。

法院还指出,即使一个政党以合宪的方式倡导与宪法目标相悖的理念,只要其行为仍在宪法容许的框架内,其活动就应被容忍。这为政治辩论和异议保留了广阔空间。

三、 判决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启示

(一) 对斯洛文尼亚宪政秩序的贡献

本案判决是斯洛文尼亚宪政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1. 巩固了政治多元化和民主基石: 通过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对政党成立的干预,判决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政治结社自由,为多元政治力量的成长和竞争创造了更为宽松的环境。

  2. 明确了权力分立原则在敏感领域的适用: 判决清晰界定了行政权与司法审查权(特别是宪法司法权)在政党规制问题上的界限,强化了宪法法院作为宪法守护者的地位和权威。

  3. 汲取历史教训,防范威权复辟: 判决理由中对斯洛文尼亚历史的反思,彰显了法院致力于构建一个能够有效抵御任何形式威权主义侵蚀的宪政体制的决心。

  4. 提升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废除《政党法》中模糊且易被滥用的条款,使得政党成立的条件更为清晰和客观,减少了行政裁量的随意性。

(二) 对比较宪法学的借鉴价值

本案判决对于其他国家,特别是处于民主转型期或面临类似挑战的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防御性民主”的审慎实践: 如何在开放社会中应对那些可能威胁民主本身的政治力量,是一个普遍性难题。本案提供了一种审慎的模式:即将对政党进行实质性限制的权力高度集中于独立的宪法司法机构,并设定极高的程序和实体门槛,避免行政权力轻易干预政治进程。

  2. 政党规制模式的选择: 各国对政党的规制模式不尽相同。斯洛文尼亚的模式强调事后审查(由宪法法院进行)而非事前行政许可,这更符合保障结社自由的精神。

  3. 宪法法院在民主巩固中的作用: 本案再次证明了独立的宪法法院在解释宪法、保护基本权利、维护权力平衡以及推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关键作用。

(三) 对法学研究的启发

本案判决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

  • “战斗性民主”(Militant Democracy)理论的再思考: 在何种情况下,以及通过何种程序,民主国家可以合法地限制甚至取缔那些旨在颠覆民主制度的政党?本案的立场相对克制,值得与其他国家的实践进行比较研究。

  • 政党纲领合宪性审查的标准: 如何界定政党纲领的“违宪”?是仅仅基于文本表述,还是需要考察其潜在意图和可能的社会影响?审查的界限在哪里?

  • 行政中立与政治生活的关系: 在涉及高度政治敏感性的领域,如何确保行政机关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本案通过剥夺行政机关的实质审查权,从制度上回避了这一难题。

四、 结论

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 Up-301/96 号判决,以其深刻的法理洞察和对历史经验的审慎反思,为政党登记与合宪性审查的权限划分问题提供了清晰且具有说服力的解答。该判决坚守了结社自由特别是政治结社自由的核心价值,严格限定了行政机关在政党登记程序中的权力范围,将对政党纲领和活动的实质合宪性审查权专属宪法法院,并强调了在限制政党权利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和严格的程序保障。

通过废除《政党法》中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实质审查的违宪条款,法院不仅纠正了下级行政机关和法院的错误决定,更重要的是,它为斯洛文尼亚的政治多元化和民主巩固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保障。该判决所体现的宪政智慧——对基本权利的优先保护、对行政权力的警惕、对司法最终裁决权的尊重以及对历史教训的铭记——不仅对斯洛文尼亚本国具有深远意义,也为世界各国在构建和维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努力中,贡献了宝贵的法治经验。其所蕴含的法理精神和制度设计,值得法学界持续关注与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法院. Up-301/96号判决[EB/OL]. 1998-01-15.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 (Uradni list RS), 13/98; 宪法法院判决与裁定汇编 (Odločbe in sklepi Ustavnega sodišča), VII, 98.

裁判摘要(英语)网址: https://codices.coe.int/codices/results/precis/60A08D90-6A67-4471-1C5A-08DC225DC81B

裁判全文(英语)网址:https://codices.coe.int/codices/documents/fulltext/F8D3D314-E309-46B6-53F5-08DC225DC81B?lang=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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