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互动解析:葡宪法法院417/95号判决
概述
摘要:葡萄牙宪法法院第417/95号判决是国际引渡法与人权保障领域的一项重要裁决。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请求国法律对特定犯罪规定了死刑时,能否依据请求国作出的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外交承诺而批准引渡。葡萄牙宪法法院最终裁定,允许为此类犯罪进行引渡的法律规范因违反《葡萄牙宪法》第33条第3款关于生命权的绝对保护而构成违宪,即使请求国提供了不执行死刑的保证。法院认为,宪法中的“请求国法律”指的是其现行刑法规范体系,而请求国的外交承诺本质上具有政治和外交属性,对请求国法院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判决彰显了葡萄牙宪法对生命权的高度重视和绝对保护原则,并对引渡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标准提出了严格要求。
关键词: 引渡 死刑 生命权 葡萄牙宪法 宪法法院 外交承诺 不引渡原则 澳门
本应用旨在对葡萄牙宪法法院关于死刑犯引渡问题的第417/95号判例进行深度解析。通过梳理案情、法院观点及法理评析,帮助用户理解该判决在人权保障,特别是生命权绝对保护原则在引渡程序中的适用和意义。
案情回顾与争议焦点
引渡作为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形式,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引渡程序亦与基本人权保障密切相关,尤其是在涉及可能判处死刑或遭受其他不人道待遇的情况下。葡萄牙宪法法院1995年第417/95号判决(以下简称“本判决”)深刻体现了在引渡问题上对生命权的绝对保护立场。该案围绕一名在澳门(当时为葡萄牙管理的具有特殊地位的地区)被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以故意杀人罪名请求引渡的嫌疑人展开。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因涉嫌在中国内地杀害其未婚妻,在澳门被中国警方通缉。澳门高等法院批准了中国的引渡请求。其主要理由是,中国通过新华社(在澳门具有准外交职能)转达了其国家安全部的承诺,保证该嫌疑人不会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也不会被转引渡至第三国。澳门高等法院认为,这些承诺构成了国际法性质的义务,并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
(二)上诉与核心争议
该案随后上诉至葡萄牙宪法法院。核心争议在于:根据《葡萄牙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不得准许为可处以死刑之罪行而引渡”,此处的“请求国法律”应如何解释?请求国作出的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外交承诺,是否足以排除宪法关于禁止引渡的适用?
宪法法院的裁判理由与核心观点
葡萄牙宪法法院最终裁定,澳门高等法院据以批准引渡的法律规范,因其允许为在请求国法律中可判处死刑的罪行进行引渡(尽管有不执行死刑的保证),违反了《葡萄牙宪法》第33条第3款,因而构成违宪。
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 生命权的绝对保护:法院强调,《葡萄牙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是绝对的。因此,禁止为可判处死刑的罪行进行引渡,是生命权绝对保护原则的直接体现。任何可能导致葡萄牙在适用和执行死刑方面予以合作的情形,均自动构成违宪,因为死刑在任何情况下、针对任何罪行、对任何在葡萄牙的人(无论是公民还是外国人)都是不被允许的。
- “请求国法律”的解释:法院认为,《葡萄牙宪法》中“请求国法律”一词,指的是请求国现行的国内法,即其刑法规范体系,包括在抽象意义上存在死刑的可能性。这一解释不应仅仅依赖于那些声称死刑实际上不会被执行(因为它永远不会被适用)的机制,特别是当这些机制并非刑事法律和程序的强制性组成部分时。
- 外交承诺的性质与效力:法院认为,请求国(中国)所提供的保证,首先具有政治和外交性质。尽管从国际视角看可能具有约束力,但这些承诺对中国法院并无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即使有外交承诺,中国法院仍有可能根据其国内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因此,这种外交承诺不足以消除引渡后申请人面临死刑的风险,无法满足葡萄牙宪法对生命权保护的绝对要求。
法理分析与评述
本判决在法理层面具有深远意义,涉及生命权、宪法至上、外交承诺效力等多个重要法律议题。以下将对主要法理进行分析:
本判决的核心法理基石在于《葡萄牙宪法》对生命权的绝对保护。与某些国家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可能存在例外(如针对极其严重的罪行)不同,葡萄牙宪法将生命权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院明确指出,任何可能导致葡萄牙间接参与或促成死刑执行的行为,都是宪法所不能容忍的。这种对生命权的绝对解释,使得法院在审查引渡请求时,采取了极为严格的标准。
本案也体现了宪法至上的原则。即使下级法院(澳门高等法院)试图通过解释外交承诺的效力来为引渡提供合法性,宪法法院依然从宪法根本规范出发,否定了这种可能性。这彰显了宪法法院在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基本人权方面的关键作用。
国际实践中,请求国提供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不施加酷刑等外交承诺,是被请求国在面临此类引渡请求时常用的一种变通方式。然而,本判决对这类外交承诺的法律效力持审慎乃至否定的态度。法院深刻洞察到,外交承诺往往缺乏国内法上的直接约束力,尤其是在司法独立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对外承诺难以直接约束司法机关的判决。
法院的这一立场,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灵活性,但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看,其合理性不容忽视。它避免了将个人的生命权置于一种不确定的、依赖于他国政治意愿的状态之下。这种审慎态度,对于防止以“外交保证”为名而规避实质性人权审查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本判决对“请求国法律”的解释采取了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的路径。法院不仅关注请求国法律条文是否“规定”了死刑,更关注在其实际法律体系运作中,死刑是否“可能”被适用和执行。这意味着,仅仅依靠外交层面的承诺,而缺乏请求国国内刑事法律和程序上排除死刑适用的强制性机制,是不足以满足葡萄牙宪法要求的。这种实质审查方法,更能够穿透表面现象,触及人权保障的核心。
案件发生在澳门回归中国之前,当时澳门作为葡萄牙管理的特殊地区,葡萄牙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范在澳门直接适用。这为宪法法院对澳门高等法院的裁决进行审查提供了管辖权基础,并确保了澳门居民享有与葡萄牙本土居民同等的基本权利保障,尤其是在涉及引渡这种可能严重影响个人自由乃至生命的程序中。
本判决在葡萄牙、澳门乃至香港地区均引起了广泛关注。判决不仅确立了葡萄牙在死刑犯引渡问题上的坚定立场,也对后续类似案件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在紧随其后的第474/95号判决中,宪法法院基于同样的法理,裁定在请求国法律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即使因得到保证而不太可能适用),未能禁止引渡的规定也构成违宪。这进一步扩展了不引渡的人权保障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提及有两位法官持不同意见,这表明在如此复杂的问题上,即使在宪法法院内部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法理观点和价值权衡。然而,多数意见最终确立的原则,无疑强化了葡萄牙在人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
重要观点提炼
本判决确立或重申了以下关键法律原则:
生命权的绝对性
葡萄牙宪法赋予生命权绝对保护,禁止任何可能导致个体面临死刑风险的引渡,即使存在外交承诺。
外交承诺的有限性
请求国的外交承诺(如不执行死刑)本质上是政治性的,对请求国司法机关缺乏国内法上的强制约束力,不足以排除宪法保护。
“请求国法律”的实质解释
对“请求国法律”是否允许死刑的判断,应进行实质审查,关注其刑法体系的实际运作,而非仅凭形式上的承诺。
宪法至上与人权优先
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特别是不可克减的权利)具有优先地位,不能因国际合作的需要而被减损。
结论:葡萄牙宪法法院第417/95号判决,通过对《葡萄牙宪法》第33条第3款的深刻阐释,明确了在涉及死刑的引渡案件中,对生命权的保护具有绝对优先性。法院对“请求国法律”的实质解释以及对外交承诺法律效力的审慎评估,共同构筑了防止因引渡而使个体面临死刑风险的坚固屏障。本判决不仅是葡萄牙宪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为国际社会在处理引渡与人权冲突问题时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它提醒我们,在追求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效率的同时,绝不能以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本判决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和人权关怀,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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