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览
加勒比法院 (CCJ) 在 *巴巴多斯总检察长、监狱总监和首席法警诉杰弗里·约瑟夫和伦诺克斯·里卡多·博伊斯案* (BAR-2006-W-001) 中的判决,是加勒比地区宪法和人权法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此案不仅触及了死刑案件中赦免特权的司法审查问题,还深刻探讨了程序公正、合法预期原则,以及《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性。本应用旨在解析此案的关键方面,帮助理解其复杂性与深远影响。
案件时间线
2001年2月2日
定罪与判刑
约瑟夫和博伊斯因谋杀罪被定罪并被强制判处死刑。
2002年3月27日
上诉驳回 (巴巴多斯上诉法院)
巴巴多斯上诉法院驳回了两人的上诉。
2002年6月
首次BPC建议与死刑执行令
巴巴多斯枢密院 (BPC) 建议不予减刑,随后发出死刑执行令,但被高等法院中止。
2004年7月7日
JCPC驳回上诉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JCPC) 维持强制性死刑的合宪性,驳回上诉。
2004年9月3日
向IACHR申诉
约瑟夫和博伊斯向美洲人权委员会 (IACHR) 提交申诉。
2004年9月13-15日
第二次BPC建议与死刑执行令
BPC再次建议执行死刑,并再次发出死刑执行令,定于9月21日执行。
2004年9月16日
宪法诉讼与IACHR临时措施
两人提起宪法诉讼,执行再次中止。IACHR发布临时措施要求保全生命。
2005年5月31日
上诉法院改判
巴巴多斯上诉法院推翻高等法院判决,将死刑减为终身监禁,主要依据*普拉特和摩根案*原则。
2006年11月8日
CCJ判决
加勒比法院 (CCJ) 驳回总检察长的上诉,维持上诉法院的减刑决定。
核心法律争议
总督行使赦免特权(基于BPC的建议)是否可受司法审查,特别是宪法排除条款的效力问题。
巴巴多斯批准《美洲人权公约》及后续国家实践是否为被判刑人创造了在IACHR程序完成前不被执行死刑的合法预期。
未正式纳入国内法的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
宪法所保障的“法律保护”权的内涵及其在本案中的适用。
*普拉特和摩根案*关于死囚区羁押期限过长构成不人道待遇原则的适用性。
核心法律议题
CCJ在本案中对多个核心法律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些议题对于理解加勒比地区的宪法和人权法至关重要。
赦免特权的可审查性与宪法第77条第4款
传统上,赦免特权被视为行政行为,具有高度裁量性,不易受司法审查。巴巴多斯宪法第78条授予总督赦免权,并规定总督行使此权时“应根据枢密院 (BPC) 的建议行事”。
宪法第77条第4款是一个排除条款,规定“枢密院是否有效履行宪法赋予其的任何职能的问题,不得在任何法院受到质疑”。然而,CCJ认为,此类排除条款并不能阻止法院审查因违反程序公正、自然正义或超越管辖权而作出的决定。如果BPC在行使建议权的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例如未给予当事人陈述机会),其决定依然可以受到司法审查。这反映了法治原则下,即便是特权行使也需遵循基本程序正义的要求。
合法预期原则与《美洲人权公约》
合法预期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当公共当局通过承诺或一贯实践使个人产生某种合理期待时,法院可能要求当局尊重此期待。
CCJ认为,巴巴多斯批准了《美洲人权公约》(该公约允许个人向IACHR申诉),并且在国家实践中,通常会等待IACHR对死刑申诉作出报告后再执行死刑。这种批准条约的行为加上一贯的国家实践,共同为约瑟夫和博伊斯创造了一种合法预期 :即他们有合理的时间完成IACHR的申诉程序,且IACHR的报告会被BPC在提出赦免建议时予以考虑。国家在未给予此合理机会的情况下试图执行死刑,构成了对他们“法律保护”权的侵犯。
CCJ运用合法预期原则,巧妙地处理了未被正式纳入国内法的国际人权条约的效力问题。法院并未直接宣称条约条款自动成为国内法,而是强调国家自身的行为(批准条约及遵守实践)所产生的程序性期待应受国内法保护。
对重要先例的批判性继承与发展
*托马斯诉巴蒂斯特案* 和 *刘易斯诉牙买加总检察长案*: JCPC在这些案件中曾提出《美洲人权公约》下的权利可以通过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或“法律保护”条款“中介”到国内法。CCJ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赞同此“中介”理论,认为其法理基础存在问题,转而采纳了基于国家行为的合法预期原则。
*普拉特和摩根诉牙买加总检察长案*: 此案确立了死囚区羁押过长时间(通常超五年)可能构成不人道待遇,应减刑的原则。巴巴多斯上诉法院正是基于此原则作出了减刑决定。CCJ维持了这一减刑决定,总检察长也未对此原则的适用性提出异议。
*布拉德肖诉巴巴多斯总检察长案*: 此案涉及巴巴多斯强制性死刑和宪法“保留条款”的效力问题,是本案的宏观背景之一。
CCJ对先例的处理展现了其作为区域最高法院的司法成熟度:尊重符合正义精神的既定原则,同时在面对新问题时勇于开拓新的法理路径。
法官观点
*约瑟夫和博伊斯案*的判决由多位法官的协同意见构成,他们在最终结论上达成一致,但在论证路径和侧重点上各有特色,展现了丰富的司法智慧。
德拉巴斯蒂德院长与桑德斯法官 (主导判决)
纳尔逊法官
波拉德法官
伯纳德法官
威特法官
海顿法官
德拉巴斯蒂德院长 (De La Bastide P) 与 桑德斯法官 (Saunders J) - 联合主导判决
赦免权可审查性: 尽管存在宪法第77条第4款的排除条款,但若赦免特权的行使违反程序公正规则,仍可受法院审查。
合法预期: 巴巴多斯批准《美洲人权公约》及后续国家实践,为被判刑人创造了在IACHR程序完成前暂缓执行的合法预期。剥夺此预期侵犯了“法律保护”权。
对JCPC先例态度: 明确不赞同JCPC在*托马斯案*和*刘易斯案*中关于通过宪法条款“中介”国际条约权利的论证逻辑。
纳尔逊法官 (Nelson J) - 协同意见
先例约束: 同意上诉法院受*普拉特和摩根案*及*布拉德肖案*约束。
排除条款效力: 宪法排除条款不能阻止法院审查法律错误、违反自然正义或违宪行为。
补救措施: 对于侵犯免受不人道待遇权利的行为,根据宪法第24条予以减刑是恰当的。
波拉德法官 (Pollard J) - 协同意见
程序与实体区分: 强调赦免特权程序与实体决定之间的区别。
程序公正: 认为程序公正原则要求BPC等待IACHR的建议(尽管对*刘易斯案*的论证持保留意见)。
合法预期基础: 批评了认为批准条约本身即能产生合法预期的观点(如澳大利亚*张侨霖案*),主张合法预期的产生需要国家在批准条约之外,有在国内层面遵守条约的实际行为作为支撑。
伯纳德法官 (Bernard J) - 协同意见
BPC角色: 认为BPC是一个决策机构,而非仅仅是咨询机构,其建议对总督具有强制性。
程序不当: BPC在第二次会议前未通知当事人也未邀请其提交书面陈述,构成了程序不当,侵犯了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排除条款与可诉性: 对宪法第77条第4款(排除条款)和第78条(赦免权)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认为排除条款不应妨碍对程序不当行为的审查。
威特法官 (Wit J) - 协同意见
IACHR申诉权: 认为向IACHR申诉的权利独立于国内立法而存在,是国际法赋予的权利。
国内法适用: 巴巴多斯宪法并未绝对禁止在国内执行此类经批准但未正式纳入的条约所赋予的权利,对严格的二元论学说提出了批判性思考。
海顿法官 (Hayton J) - 协同意见 (除一点外同意主导判决)
同意主要观点: 同意赦免权可审查性及合法预期原则的适用。
补救措施的异议: 认为如果BPC的程序不公,法院应将案件发回BPC进行公正处理,而非直接根据宪法第24条减刑,除非宪法第15条关于不人道待遇的权利被直接侵犯。
BPC说明理由: 认为BPC没有义务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法律保护”权的解释与适用
“法律保护”权 (protection of the law) 是巴巴多斯宪法(如第11条(c)款)保障的基本权利。CCJ在本案中将其解释为包含在赦免程序中获得程序公正以及使合法预期得以实现的权利。剥夺因国家行为产生的合法预期,即构成对此权利的侵犯。宪法第24条则为基本权利受侵犯时提供了寻求济助的机制。
判决意义与影响
CCJ在*约瑟夫和博伊斯案*中的判决,对巴巴多斯乃至整个英联邦加勒比地区的宪法理论与法治实践产生了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对法学理论的贡献
强化宪政主义与法治: 明确即使是高度敏感的行政特权领域(如赦免权),也必须接受程序公正的检验,强化了法治优于任意权力的原则。
发展本土法学理论: 展现了CCJ作为区域最高法院进行独立、高水平法律推理的能力,摆脱了对前宗主国判例的简单依附,致力于构建具有加勒比特色的法学理论。
创新国际法适用路径: 通过合法预期原则,为未正式纳入国内法的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产生影响提供了新的、更具法理说服力的路径,避免了直接挑战二元论传统。
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加强人权保障: 为面临死刑的个人以及其他可能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个体,提供了更强的程序性法律保护。
提升行政行为标准: 对政府行为的连贯性和可预期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国家一旦通过批准条约和后续实践建立了某种预期,就应审慎行事。
示范效应: 可能对其他具有相似宪法框架和国际人权义务的加勒比国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产生指导和示范效应。
未来展望
持续推动区域法治发展: CCJ将继续通过此类判决,塑造其作为区域基本权利解释者和法律秩序守护者的权威形象。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演化: 合法预期原则可能成为连接国内法与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桥梁,促进二者在该地区的进一步融合与互动。
死刑问题的持续讨论: 尽管本案未直接废除死刑,但其对程序公正和人道待遇的强调,将为未来关于死刑存废及相关人权保障的讨论提供重要的法律参照。
总而言之,*约瑟夫和博伊斯案*不仅是一个关于死刑程序的案件,更是CCJ就其自身制度角色、加勒比宪政本质以及国家法律秩序与国际法律秩序互动关系的深刻宣言。它标志着加勒比地区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相关法律文本(节选)
以下为本案中提及的部分重要巴巴多斯宪法条款和《美洲人权公约》条款,以供参考。
巴巴多斯宪法 (Constitution of Barbados)
第11条 - 法律保护等权利 (Provisions to secure protection of law)
"(c) 如果任何人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除非该指控在合理时间内通过独立和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听证予以撤销或他被赦免,否则他应被如此审判;"
(注:此条款及其他相关条款共同构成了“法律保护”权的基础。)
第15条 - 免受不人道待遇的保护 (Protection from inhuman treatment)
"(1)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
第24条 - 基本权利和自由受侵犯时的济助 (Enforcement of protective provisions)
"(1) 如果任何人声称第12条至第23条(包含基本权利条款)中任何规定已经、正在或可能将要就其受到侵犯,则在不影响任何其他可能合法获得的诉讼的情况下,该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济助。"
第77条 - 枢密院 (Privy Council)
"(4) 枢密院是否有效履行宪法赋予其的任何职能的问题,不得在任何法院受到质疑。" (Ouster Clause / 排除条款)
第78条 - 赦免特权 (Prerogative of Mercy)
"(1) 总督可行使赦免权... (a) 对任何因在巴巴多斯犯罪而被定罪的人予以赦免... (b) 对任何被如此定罪的人予以缓刑... (c) 将任何被如此定罪的人的刑罚替换为较轻的刑罚;或 (d) 免除任何因犯罪而被判处的全部或部分刑罚..."
"(2) 总督在行使根据第(1)款授予他的权力时,应根据枢密院的建议行事。"
"(5) 在总督或枢密院行使本条赋予的任何职能之前,就该事项向总督或枢密院提交书面陈述的权利应赋予...(a) 被定罪的人;(b) 代表被定罪的人的任何其他人..."
《美洲人权公约》(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 ACHR)
第1条 - 尊重权利的义务 (Obligation to Respect Rights)
"1. 本公约缔约国承诺尊重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并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人自由和充分地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状况、出生或任何其他社会条件而有任何歧视。"
第4条 - 生命权 (Right to Life)
"1. 人人有权使其生命受到尊重。此项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并且一般而言,从受孕之时起即受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6. 每个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请求赦免、特赦或减刑,这些请求可在所有案件中予以批准。在主管当局作出裁决之前,不得对被判处死刑者执行死刑。"
第5条 - 免受酷刑的权利 (Right to Humane Treatment)
"1. 人人有权使其人身完整性(身体、精神和道德方面)受到尊重。"
"2.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均应受到对其固有人格尊严的尊重待遇。"
第44条 - 美洲人权委员会的管辖权 (Jurisdiction of the Commission)
“任何个人或一群人,或经一缔约国合法承认的任何非政府实体,均可就一缔约国侵犯本公约的行为向委员会提出请愿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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