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比亚“非正式无期徒刑”的宪法审思
—— 以 *Zedikias Gaingob and Others v. The State* 案为例
本应用旨在深度解析纳米比亚最高法院在2018年2月6日作出的 *Zedikias Gaingob and Others v. The State* 案(判例号 SA 7/2008, 8/2008)的判决。该案是纳米比亚司法实践中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核心议题触及了刑罚的界限与 人之尊严 这一根本性宪法问题。
案件具体审查了所谓的“非正式无期徒刑”(informal life sentences)的合宪性。法院认定,对罪犯处以超长固定刑期,以至于其在有生之年无现实释放希望,构成对纳米比亚《宪法》第8条所保障的人之尊严的侵犯,并属于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此应用将带您探索案件的细节、法律依据、判决的深远影响以及相关的国际视野。
案情核心
*Gaingob案*的核心在于对纳米比亚刑罚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非正式无期徒刑”现象的宪法性质疑。四名上诉人因多项严重罪行被判处了极长的固定刑期,引发了对其是否侵犯基本人权的深刻讨论。
案件事实
四名上诉人(Zedikias Gaingob, Erenstein Haufiku, Nicodemus Uri-Khob, Salmon Kheibeb)因两项谋杀罪、一项意图抢劫的破门而入罪和一项情节严重的抢劫罪,以及两项意图盗窃的破门而入罪和盗窃罪等,被高等法院判处极长的固定刑期。
原判刑期:其中三名上诉人有效刑期为67年,另一名为64年。
争议焦点
核心争议在于:如此超乎寻常的固定刑期,其实际效果将远超任何罪犯的预期寿命,从而是否构成《纳米比亚宪法》第8条所禁止的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侵犯了 人之尊严。
总检察长的介入
纳米比亚总检察长应法院邀请介入此案,并指出:任何剥夺罪犯所有释放希望的刑罚,均应被视为与《宪法》的价值观和愿望相悖,特别是侵犯了被监禁罪犯固有的人之尊严权。在纳米比亚废除死刑之后,无期徒刑已是法院可以判处的最严厉的刑罚形式。
判决结果
纳米比亚最高法院裁定,上诉人原被判处的超长固定刑期因侵犯其宪法第8条所保障的人之尊严,并构成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故予以撤销。
改判结果:法院对上诉人就其所犯的谋杀罪(罪项1和罪项2)改判为无期徒刑,并规定这些无期徒刑应相互以及与他们所承担的其他固定刑期同时执行。
这一改判的直接效果是将上诉人的假释资格统一到了《惩教服务法》第117条规定的25年基准,从而在制度上恢复了他们现实的释放希望。
法律渊源与核心原则
*Gaingob案*的判决深刻植根于纳米比亚的宪法框架以及此前的重要司法判例,特别是关于人之尊严和刑罚人道界限的原则。同时,判决也细致考察了《惩教服务法》中关于假释的不同规定。
《纳米比亚宪法》第8条
第8条 人之尊严 (Dignity)
(1) 所有人之尊严皆不可侵犯 ($The \ dignity \ of \ all \ persons \ shall \ be \ inviolable.$)
(2) 在任何司法程序或任何其他程序中,以及在任何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个人执行任何法律或行使其权力时:
(a) 任何人不应遭受酷刑 ($torture$);
(b) 任何人不应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处罚 ($cruel, \ inhuman \ or \ degrading \ treatment \ or \ punishment.$)
这一条款是纳米比亚人权保障的基石,禁止任何侵犯个人内在价值和基本人性的刑罚。
"希望原则" - *S v. Tcoeib*案 (1996)
在 *S v. Tcoeib* 案中,纳米比亚最高法院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无期徒刑本身不违宪,关键在于法律制度是否为罪犯提供了在服刑一定年限后获得释放的“现实希望”。如果刑罚意味着永久监禁且完全排除任何合法的释放前景,则构成不可接受的残忍,并与人之尊严相悖。这一“希望原则”成为 *Gaingob* 案的重要判例基础。
《惩教服务法》与假释机制
纳米比亚2012年《惩教服务法》对不同刑罚的假释规定存在差异,这是 *Gaingob* 案的核心论证点之一:
- 第115条 (适用于预定罪行的固定刑期): 罪犯需服满刑期的三分之二才有资格被考虑假释。对于 *Gaingob* 案上诉人,这意味着需服刑44.5年(针对67年刑期)或42.5年(针对64年刑期)。
- 第117条 (适用于无期徒刑): 罪犯在服刑满25年后,即有资格由国家释放委员会审议其假释申请。
这种差异导致了反常现象:原判固定刑期的上诉人,其等待假释的时间远长于被判处更严厉的无期徒刑的罪犯。下图直观展示了这一对比以及改判后的变化:
“非正式无期徒刑”剖析
“非正式无期徒刑”是学术界用以描述一种特殊刑罚现象的术语,指法院判处的并非名义上的“无期徒刑”,而是一段或数段累计起来极度漫长的固定有期徒刑,其实际效果等同于将罪犯囚禁至死,剥夺其任何现实的释放希望。
对人之尊严的挑战
此类刑罚将个体视为国家权力的纯粹客体,完全否定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的人性潜能,与人之尊严的理念相悖。强制性的绝望状态会对囚犯的心理健康造成毁灭性影响,可被视为一种“有辱人格的待遇”。
与刑罚目的的矛盾
“非正式无期徒刑”与现代刑罚理论的改造(rehabilitation)目标产生内在矛盾。如果刑罚旨在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并最终重返社会,那么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的刑罚则使改造目标失去意义。
对 *Gaingob* 案上诉人的影响
根据原判,上诉人达到假释审议资格时的年龄将极为悬殊,凸显了“非正式无期徒刑”的实质:
上诉人 | 原判刑期 (年) | 原判决下假释最低服务年限 | 原判决下达到假释审议年龄 (估算) | 改判后假释最低服务年限 (无期徒刑) |
---|---|---|---|---|
第一上诉人 (Gaingob) | 67 | 44.5 年 | > 80 岁 | 25 年 |
第二上诉人 (Haufiku) | 67 | 44.5 年 | 69.5 岁 | 25 年 |
第三上诉人 (Uri-Khob) | 64 | 42.7 年 (约) | 77.5 岁 | 25 年 |
第四上诉人 (Kheyibeb) | 67 | 44.5 年 | 66.5 岁 | 25 年 |
法院认为,这些上诉人在原判决下“在有生之年,即便能够获释,也已无任何现实可能以有意义的方式重新融入社会”。
比较法视野
纳米比亚最高法院在 *Gaingob* 案中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国际人权机构的司法实践与理念,特别是在处理长期监禁、人之尊严及释放前景等问题上。这些比较法资源为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南非 (South Africa)
南非宪法法院在 *S v. Nkosi and Others* 案中处理了类似问题。法院认为,剥夺合理假释希望的超长固定刑期,构成南非《宪法》所禁止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因此,将这些刑期改判为无期徒刑,以提供更现实的假释机会。
在 *S v. Siluale en ’n ander* 案中,法院进一步确认,若需永久隔离罪犯,无期徒刑是适当刑罚,但真心悔改者应有假释可能。南非的司法实践强调刑罚不应完全剥夺罪犯的希望。
判决意义与启示
*Gaingob案*的判决对纳米比亚宪法刑法学说作出了重要贡献,进一步巩固了人之尊严的核心地位,并将“希望原则”创造性地拓展适用。它也为其他国家在刑罚与尊严之间寻求平衡提供了宝贵启示。
对纳米比亚的贡献
- 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了人之尊严在纳米比亚宪法秩序中的核心地位,明确其为对国家刑罚权力的实质性限制。
- 创造性地将 *S v. Tcoeib* 案确立的“希望原则”从正式无期徒刑拓展适用至实质上的“非正式无期徒刑”。
- 表明纳米比亚最高法院愿意对量刑结果进行严格的合宪性审查。
- 可能对未来纳米比亚关于量刑和假释制度的立法改革产生催化作用。
国际启示
- 鼓励在那些仍允许提供不切实际释放前景的刑罚的法域中,出现更多的法律挑战和学术辩论。
- 为宪法同样保障人之尊严的国家提供了有力的判例,鼓励司法机关进行实质性的合宪性审查。
- 再次凸显了健全、公正和易于操作的假释与刑期复核机制的重要性。
- 挑战了轻视罪犯改造潜力或无期绝望所致心理伤害的传统刑罚理论。
总而言之,*Gaingob案*的判决深刻地提醒我们,刑罚权力的行使必须始终受到基本人权和法治原则的约束。在惩罚犯罪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国家亦有责任尊重每一个体的人之尊严,并为其保留一丝面向未来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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