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关于废除和平时期死刑的合宪性审查研究——以ALB-1999-3-008号判决为中心
摘要: 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于1999年12月10日作出的第65号判决,宣布和平时期适用死刑违宪,是该国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历程中的里程碑事件。该判决源于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就一起死刑案件的合宪性问题提请的初步裁决。宪法法院综合运用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深刻阐释了《阿尔巴尼亚宪法》中生命权与人的尊严的至高地位。判决强调,生命权是所有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其本质不容侵犯。法院特别指出,新宪法相较于以往的《主要宪法条款》,在保护生命权方面有显著进步,并未为死刑留下例外空间。此外,判决高度重视《欧洲人权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的精神,认为即便阿尔巴尼亚当时尚未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关于废除死刑),宪法第17.2条关于权利限制不得超越《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已然排除了死刑的适用。法院认为死刑并非对生命权的“限制”,而是对其的“废除”,本质上是残忍和不人道的。该判决不仅废除了和平时期的死刑,并使其效力及于所有已宣判但尚未执行的死刑案件,对阿尔巴尼亚的法治发展和人权保障具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 死刑;生命权;人的尊严;欧洲人权公约;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
引言
死刑作为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式之一,其存废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法学界以及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20世纪下半叶以来,全球范围内废除或限制死刑的趋势日益明显,这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勃兴和法治文明的进步密切相关。阿尔巴尼亚,作为一个经历了深刻社会转型的巴尔干国家,其在人权保障领域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关于死刑问题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1999年,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作出的ALB-1999-3-008号判决(第65号判决),宣布和平时期适用死刑违反宪法,是该国宪政史上的一个标志性裁决。该判决不仅直接影响了阿尔巴尼亚的刑法体系,更彰显了该国融入欧洲人权标准的决心。本文拟围绕此判决展开深度解析与评价,探讨宪法法院的裁判逻辑、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国际人权条约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该判决对于阿尔巴尼亚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意义。
一、 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本案起源于阿尔巴尼亚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下级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上诉案件时,对死刑本身的合宪性产生了疑问。最高法院认为,根据《阿尔巴尼亚宪法》,生命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死刑的适用与执行将侵犯生命权的本质。因此,最高法院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力,中止了对该案的审理,并将死刑合宪性的问题提交宪法法院进行初步裁决(preliminary ruling)。
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根据阿尔巴尼亚现行宪法,特别是关于生命权保护的条款,以及宪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和平时期对罪犯适用死刑是否构成违宪。
二、 宪法法院的裁判理由深度解析
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经过审慎研究,一致裁定《刑法典》和《军事刑法典》中关于和平时期适用死刑的规定违宪。其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一)生命权与人的尊严:宪法的基石性权利
宪法法院首先强调了生命权和人的尊严在宪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宪法第21条规定:“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此条款体现了保护人的生命的宪法原则,并将其确立为一项宪法权利。生命与人的尊严是宪法中的关键概念,是所有其他基本权利和绝对权利的基础。宪法第15条进一步规定,基本人权和自由不可剥夺、不可侵犯,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因此,国家负有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的基本宪法义务。法院指出,这些条款的本质在于确保对生命和人的尊严的尊重。所有其他权利都建立在生命权之上,剥夺生命权意味着剥夺所有其他的人权。因此,人的生命优先于宪法保护的所有其他权利。
(二)宪法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法院在解释宪法第21条时,并非孤立地看待该条款,而是运用了多种宪法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法院将第21条置于整个宪法的框架内,并结合其总体精神进行解读。法院认为,仅仅依据第21条本身尚不能完全解决死刑的合宪性问题,因为该条虽然规定生命受法律保护,但未明确禁止死刑(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其允许死刑),这为“保护个人生命是成文法而非宪法事项”的反驳留下了空间。因此,必须结合宪法的其他条款和精神进行整体理解。
历史解释 (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法院将现行宪法与阿尔巴尼亚先前的《主要宪法条款》(Major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经1993年第7692号法律修订)进行了比较分析。法院注意到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新宪法扩展并强化了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内容,是一个明显的进步。相较于《主要宪法条款》第七章第1条,现行宪法第21条在废除死刑、保护生命和承认其不可侵犯性方面显示出重大转变——死刑甚至不再作为《主要宪法条款》第七章第1条所含一般原则的可能例外而被提及。法院认为,作为对保护生命原则的法律肯定,新宪法第21条并未同时否定该原则,也未留下其他选择的余地。因此,立法者的意图并非保留死刑,即使是在特殊情况下。否则,如果他们赞成死刑及其在阿尔巴尼亚的适用,就必然会作出相应规定,例如在宪法第21条中加入《主要宪法条款》第七章第1条所使用的措辞。
逻辑解释与“例外从严”原则 (Logic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Narrow Construction of Exceptions): 新宪法对个人权利和自由作出了规定。但根据国际法指导原则,这些权利显然不能被视为绝对和不受限制的。宪法本身明确允许对某些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作为一般原则的例外。例如,宪法第18.3、26、27、29、34、35、37、41、43、45和47.2条均规定了此类限制。然而,宪法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部分中的某些条款,仅作为一般规则阐述,并未提及任何例外。其中,宪法第21条未规定例外情况(即未提及死刑)尤为显著。法院认为,由于第21条未规定死刑,因此不能认为其允许通过死刑的存在来侵犯生命权。
(三)《欧洲人权公约》的参照与宪法对权利限制的规定
法院认为,对宪法第21条的解释必须结合《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2.2条(该条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剥夺生命,如绝对必要的武力用于自卫、逮捕或防止越狱等)。但法院强调,ECHR所设想的剥夺生命,即使可能由国家机关实施,也与死刑无关;并且由于其源于特殊情况,不能与法院判处的死刑相提并论。
至关重要的是宪法第17.2条,该条规定:“(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这些限制不得侵犯权利和自由的本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欧洲人权公约》所允许的限制。” 阿尔巴尼亚已经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尽管在判决作出时,阿尔巴尼亚尚未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该议定书第1条规定:“死刑应予废除。任何人不应被判处死刑或被执行死刑。”),但法院认为,鉴于宪法第17.2条禁止任何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因此《刑法典》中规定的死刑超出了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本身的意图和精神,《公约》不允许此类限制。
法院进一步阐明,从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的角度看,死刑与基本权利和自由在本质上是不相容的。它否定了生命权,是一种残忍和不人道的刑罚,即使是由国家行使其司法权力来适用。死刑与限制生命权无关,其目的是彻底消灭个人,将其从社会中清除。这是国家充当刽子手来杀人的手段。
(四)刑罚目的与不可逆性
法院认为,死刑不能被视为一种通过显著影响被判刑人而发挥重要作用的惩罚犯罪的措施,从而将其与一般或社会康复或单独监禁等刑罚归为一类。《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刑罚,如罚款、最高25年监禁,或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终身监禁,已足以达到惩罚罪犯的目的。
此外,法院强调了死刑的不可逆性。《刑法典》中关于死刑的规定与宪法精神不符,侵犯了生命权和人的尊严的本质。特别是,当由于人为错误而执行死刑判决时,错误无法挽回,被处决的个人将成为错误的无辜受害者。
(五)和平时期与战争时期的区分
最高法院的申请仅涉及《刑法典》某些条款的合宪性问题。宪法法院认识到这些条款与《军事刑法典》中关于和平时期死刑的规定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因此决定同时审查后者的合宪性。法院注意到,《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允许缔约国在战争或其他公共紧急状态时采取减损《公约》义务的措施,《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第2条规定“一国可在其法律中规定对战争时期或战争威胁迫在眉睫时所犯行为判处死刑……”。因此,《欧洲人权公约》允许在战争时期适用死刑,故《军事刑法典》中关于战争时期死刑的规定与《公约》是相符的。相比之下,《军事刑法典》中关于和平时期死刑的规定则不能被视为与宪法相符。
(六)结论性意见
宪法法院最终认定,综合宪法前言以及第3、5、17.2、21、116(规定国际法义务的履行)和122条(规定已批准的国际协议构成国内法律体系一部分并优先于国内法),不仅未能为死刑提供正当性,实际上禁止了其在阿尔巴尼亚的适用。因此,《刑法典》和《军事刑法典》中关于和平时期死刑的规定因与阿尔巴尼亚宪法不符而被废除。该判决为最终判决,不可撤销,其法律效力及于所有已宣判但尚未执行的死刑判决。
三、 判决评析
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的此项判决,在阿尔巴尼亚乃至欧洲人权法的发展中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积极意义
强化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石: 判决深刻阐释了生命权和人的尊严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地位,明确了国家在尊重和保护这些基本权利方面的首要义务。这对于一个正在经历民主转型和法治建设的国家而言,具有奠基性的作用。
与欧洲人权标准的接轨: 判决高度重视《欧洲人权公约》及其精神,将国内宪法解释与国际人权标准紧密结合。尽管当时阿尔巴尼亚尚未批准《第六议定书》,但法院通过对宪法第17.2条的解释,实质上采纳了废除死刑的欧洲标准。这体现了阿尔巴尼亚积极融入欧洲法律体系和人权标准的努力。
宪法法院司法能动性的体现: 宪法法院在本案中展现了其作为宪法守护者的积极角色。通过对宪法条文的动态和体系解释,法院不仅回应了具体的法律争议,更推动了国家在基本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
宪法解释方法的精妙运用: 法院综合运用了文义、体系、历史、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其论证逻辑严密,说理充分,为阿尔巴尼亚乃至其他转型国家的宪法解释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特别是其对新旧宪法条款的比较分析,以及对“限制”与“废除”权利的区分,体现了较高的司法智慧。
促进法治文明与刑罚人道化: 废除和平时期的死刑,是刑罚人道主义和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判决强调了死刑的残忍性和不可逆性,以及现代刑罚体系中存在其他足以替代死刑的惩罚措施,这与国际上刑罚改革的趋势相一致。
(二)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方面
关于未批准议定书的解释效力: 尽管法院通过宪法第17.2条巧妙地将《欧洲人权公约》的精神(包括《第六议定书》所体现的废除死刑的趋势)纳入考量,但对于一个尚未被国家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指《第六议定书》),其在国内法解释中的直接或间接参照程度,可能会引发一定的法理学讨论。然而,考虑到《公约》本身对生命权的保护以及对残忍不人道待遇的禁止,法院的解释路径仍具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宪法明确要求权利限制不得超越《公约》框架的背景下。
公共意见与司法裁决的张力: 判决摘要中未提及当时阿尔巴尼亚社会公众对死刑的态度。在许多国家,废除死刑的司法或立法举措往往面临来自公众的阻力,特别是在恶性犯罪频发的情况下。虽然宪法法院的职责是解释宪法而非迎合短期民意,但在推动此类重大改革时,如何平衡司法专业判断与社会接受度,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对犯罪控制的潜在影响: 废除死刑是否会对犯罪率,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产生影响,是实践中经常被提出的疑问。尽管本案判决主要基于权利而非功利考量,但其后续的社会效果也值得长期观察和研究。
四、 结论
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1999年关于废除和平时期死刑的第65号判决,是该国宪政发展和人权保障事业中的一个里程碑。法院通过对宪法中生命权、人的尊严条款的深刻阐释,结合对《欧洲人权公约》精神的积极吸纳,以及对多种宪法解释方法的娴熟运用,为废除和平时期死刑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该判决不仅体现了阿尔巴尼亚致力于建设符合欧洲标准的法治国家和人权保护体系的决心,也为其他处于社会转型或致力于加强人权保障的国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范例。它雄辩地证明了宪法法院在捍卫基本权利、促进法治文明方面可以发挥的关键作用。尽管任何一项司法判决都可能引发后续的讨论与观察,但本案无疑为阿尔巴尼亚的宪法学和人权法学研究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文献
[1] 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 第65号判决:关于死刑的合宪性审查[R]. 1999-12-10. (官方公报:Fletorja Zyrtare, 1999, 33: 1301).
[2] 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s amended by Protocols Nos. 11 and 14[EB/OL]. (1950-11-04)[2024-05-28]. 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d/echr/convention_eng.
[3] Council of Europe. Protocol No. 6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concerning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EB/OL]. (1983-04-28)[2024-05-28]. 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d/echr/protocol_6_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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