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框架下引渡与禁止酷刑原则的里程碑:Soering 诉英国案判决深度解析与评价
本交互式报告旨在帮助您深入了解 Soering 诉英国案的详细情况、法律争点、法院判决及其深远影响。
摘要
*Soering 诉英国案*是欧洲人权法院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该案确立了《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的一项重要义务,即不得将被告人引渡至可能使其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风险的国家。本案中,法院认定,将申请人引渡至美国弗吉尼亚州面对可能判处死刑以及长期“死囚现象”的折磨,构成了违反第3条的风险。该判决不仅深刻影响了国际引渡法的实践,强化了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也体现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一部“活的文书”的动态发展。本文旨在回顾案情,剖析法院的法律推理,评价该判决的法理意涵及其深远影响。
关键词
引渡Extradition: 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该国境内而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禁止酷刑Prohibition of Torture: 绝对禁止施加酷刑的国际法原则,是《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核心内容。;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死囚现象Death Row Phenomenon: 指死刑犯在判决后长期等待执行死刑期间所经历的极端精神压力和恶劣监禁条件。;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Article 3 ECHR: 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有效补救; 欧洲人权法院; 合理性原则
引言
《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欧洲区域内最重要的人权保障文书,其解释与适用对成员国乃至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均具有深远影响。在众多判例中,1989年的*Soering 诉英国案* (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 无疑是浓墨重彩的一笔。该案首次明确,缔约国在引渡决策中必须考虑被引渡者在请求国可能遭受的待遇是否符合《公约》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条关于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绝对性规定。*Soering案*的核心在于,即使引渡请求本身合法,如果存在实质性理由相信被引渡者在请求国将面临违反第3条的真实风险,则引渡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对《公约》义务的违反。本文将对该案的案情、法院的裁判理由进行梳理与分析,并探讨其在人权法领域,特别是在引渡与禁止酷刑原则交叉问题上的理论贡献与实践意义。
一、 案情回顾
詹斯·索林(Jens Soering),一名德国公民,在其11岁时随父母移居美国。1985年3月,年仅18岁的索林被指控在美国弗吉尼亚州贝德福德县谋杀其女友的父母。案发后,索林与其女友一同逃离弗吉尼亚。1986年4月,二人在英国因支票欺诈被捕。同年6月,贝德福德县警长部门的一名调查员在英国对索林进行了讯问。在一份1986年7月24日的经宣誓的书面证词中,该调查员记录索林在他和两名英国警官在场的情况下承认了谋杀。索林解释称他爱其女友,而女友父母反对他们的关系,因此他们共同策划了谋杀。
以下是本案关键事件的时间线:
1985年3月
索林被指控在弗吉尼亚州谋杀其女友父母。
1986年4月
索林及其女友在英国因支票欺诈被捕。
1986年8月11日
美国政府请求英国引渡索林。
1987年3月11日
德国政府请求引渡索林在德国受审。
1987年6月
索林在引渡程序中提供精神病学证据。
1988年8月3日
英国内政大臣签署引渡至美国的授权令(后因斯特拉斯堡程序暂停)。
1988年7月8日
索林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1989年7月7日
欧洲人权法院就 Soering 诉英国案作出判决。
1986年8月11日,美国政府依据两国间的引渡条约,请求英国引渡索林。根据《1870年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逮捕令于1986年9月12日签发,索林于同年12月30日在他因支票欺诈服刑的切姆斯福德监狱被捕。
1987年3月11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依据两国间的《1872年引渡条约》,请求引渡索林就其被指控的谋杀罪在德国受审。同年5月20日,英国政府通知德国,将优先处理美国较早提出的请求。
根据引渡条约,如果索林被判犯有所指控的死刑谋杀罪,贝德福德县的检察官承诺,将代表英国在量刑时向法官陈述,希望不判处或执行死刑。尽管如此,该检察官仍坚持寻求判处死刑。
1987年6月,在引渡程序中,索林提供了精神病学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时患有精神异常,严重影响了他对其行为的责任能力。然而,治安法院裁定有足够证据支持引渡,并因此羁押他等待内政大臣下令将其送回美国。1987年6月29日,索林向高等法院分庭申请人身保护令及司法审查许可,两项申请均于1987年12月11日被驳回。1988年8月3日,内政大臣签署了将索林移交给美国当局的授权令。然而,由于斯特拉斯堡程序中指示的连续临时措施,引渡被暂停。
1988年7月8日,索林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他指出,尽管英国政府得到了保证,但如果他被引渡到美国,他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他坚持认为,考虑到“死囚现象”(death row phenomenon),他将因此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惩罚。
二、 主要法律争点
本案提交至欧洲人权法院后,核心的法律争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 《公约》第3条的域外适用性与引渡国的责任: 缔约国(英国)的引渡决定,是否会因为被引渡者(索林)在请求国(美国,非《公约》缔约国)可能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而引发《公约》下的责任问题?
- “死囚现象”与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在美国弗吉尼亚州,被判处死刑后在死囚区长期等待行刑所产生的“死囚现象”,是否构成《公约》第3条所禁止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公约》第2条与第3条的关系: 《公约》第2条(生命权)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死刑,这与第3条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绝对性规定之间应如何协调?
- 《公约》第6条(公平审判权)的适用性: 在被引渡者于请求国可能面临公然剥夺公平审判的风险时,引渡决定是否可能例外地引发《公约》第6条的问题?
- 《公约》第13条(有效补救权)的保障: 英国国内法上的司法审查程序,是否构成了索林就其《公约》第3条申诉所能获得的有效补救措施?
三、 法院的裁判理由与法理分析
欧洲人权法院对上述争议点进行了详尽的审理和阐释,其判决理由集中体现了《公约》作为人权保障基石的特性。
1. 《公约》第3条的适用性及引渡国的责任
法院首先重申,《公约》不约束非缔约国的行为,也无意要求缔约国将《公约》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同时,法院承认引渡在防止逃犯逃避司法制裁方面的有益目的。然而,法院强调,《公约》第3条对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绝对禁止,表明该条款体现了构成欧洲委员会的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为了确保其有效保障,有时有必要偏离不对《公约》潜在违约行为发表意见的规则。
法院认为,如果一个缔约国的引渡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使个人遭受被禁止的虐待,则该缔约国可能因此承担《公约》第3条下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相关人士如果被引渡,将在请求国面临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真实风险Real Risk: 指申请人若被引渡,在接收国将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待遇的实际且可预见的可能性,而非仅仅是猜测或遥远的可能性。(real risk)。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法院认为《公约》第3条适用:如果索林被送回弗吉尼亚州,他将面临死刑判决的真实风险,从而面临“死囚现象”——即其所声称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来源。
这一论证突破了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对人权保护的地域限制,确立了引渡国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公约》第3条可能承担的“间接责任”或“延伸责任”。“真实风险”标准的引入,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指引。
2. “死囚现象”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法院审议了国际特赦组织的书面意见,并探讨了仅仅面临死刑本身是否会引发《公约》第3条下的问题。法院重申,《公约》无疑是一部“活的文书Living Instrument: 欧洲人权法院解释《公约》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指《公约》应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进行动态解释,而非固守其起草时的原始含义。”(living instrument),必须以发展的方式进行解释。法院承认,事实上,在《公约》缔约国,和平时期的死刑已不复存在,并且不能不受到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刑罚政策发展和公认标准的影响。
尽管如此,法院强调《公约》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解读,《公约》第3条必须与第2条第1款协调解释。由于后者在某些条件下允许死刑,如果第3条意图包含对死刑的普遍禁止,则第2条第1款的内容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家刑罚政策中普遍废除死刑的做法,不能被视为确立了废除第2条第1款规定的例外的协议,因为《公约》第6号议定书作为后来的书面协议,表明缔约国有意采用正常的文本修订方法,以引入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的新义务。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公约》第3条不能被解释为普遍禁止死刑。
然而,法院强调,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与死刑相关的情形永远不会引发《公约》第3条下的问题。引渡决定的合法目的因此必须与申请人所面临的风险相称。
在本案中,法院必须确定面临“死囚现象”的风险是否使引渡行为违反了《公约》第3条。回顾其判例法,法院指出,为了使与惩罚或待遇相关的痛苦和屈辱达到“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程度,其所涉及的痛苦和屈辱必须超越与特定形式的合法惩罚相关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或屈辱因素。在评估惩罚的严酷性时,必须适当考虑身体痛苦和精神痛苦。
法院注意到,对于任何被判处死刑的囚犯来说,从判决到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延迟,以及在严格监禁所必需的条件下经历严重压力是不可避免的。法院并未质疑弗吉尼亚州法律体系总体的民主性质。然而,考虑到在死囚区度过的漫长时间(平均6至8年),以及等待执行死刑的持续存在且日益加剧的痛苦,并考虑到申请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时的年轻年龄和精神状态),法院认为,将申请人引渡至美国将使其面临超出《公约》第3条所设门槛的待遇的真实风险。
此外,在本案的特定情况下,引渡的合法目的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实现,即将索林送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受审,在那里不存在类似的风险。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如果执行将申请人引渡至美国的决定,将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
这一认定是本案的核心,它并没有直接否定死刑本身,而是聚焦于死刑判决后等待执行过程中的特定条件——即“死囚现象”——及其对个体造成的精神痛苦,并结合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将其认定为可能构成第3条所禁止的待遇。
3. 《公约》第2条与第3条的协调
如前所述,法院明确指出第2条允许死刑的存在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第3条。法院认为,尽管《公约》的起草者并未打算通过第3条普遍禁止死刑(这由第2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以及后来旨在废除死刑的第6号议定书的存在所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与死刑判决相关的任何情况都不能构成第3条意义下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法院的解释体现了条约解释的整体性原则和动态发展原则,即在尊重《公约》文本的同时,也考虑到人权观念的演进和社会现实的变化。
4. 关于《公约》第6条(公平审判)的认定
关于申请人就其被引渡后可能违反其辩护权的申诉,法院并未排除在逃犯于请求国面临公然剥夺公平审判的风险的情况下,引渡决定可能例外地引发《公约》第6条的问题。然而,本案的事实并未显示存在此类风险。因此,在这方面没有引发《公约》第6条第3款c项下的问题。
5. 关于《公约》第13条(有效补救)的认定
最后,法院必须确定索林先生在英国就其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是否获得了有效补救(《公约》第13条)。法院指出,《公约》第13条保障在国内层面可以获得一种补救措施,以执行《公约》权利和自由的实质内容,无论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国内法律秩序中以何种形式得到保障。在英国的法律秩序中,一旦采取引渡措施,质疑该措施的主要手段是司法审查。如果确定存在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严重风险,法院在行使其司法审查权时,可以撤销将个人驱逐至某国的决定,理由是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该决定是任何国务大臣都不会做出的决定(即“韦恩斯伯里不合理性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英国行政法上的一项司法审查原则,指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是任何一个通情达理的机关都不会做出的,则该决定可以被推翻。”原则,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尽管《公约》本身不被视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但法院满意地认为,英国法院可以根据索林先生在《公约》机构面前就《公约》第3条所依赖的各种因素来审查引渡决定的“合理性”。此外,法院强调,就《公约》第13条而言,补救措施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获得有利结果的确定性。在本案中,索林先生的司法审查申请因其不成熟(因为大臣尚未作出决定)而未获支持。法院得出结论,如果索林先生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司法审查申请,他本可以根据英国法律就其《公约》第3条的申诉获得有效补救。因此,法院认定英国没有违反《公约》第13条。
四、 判例评析与影响
*Soering 诉英国案*的判决在国际人权法和引渡法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确立“Soering原则”: 该案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影响是确立了所谓的“Soering原则”,即《公约》缔约国不得将个人引渡(或驱逐)至存在使其面临《公约》第3条所禁止的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真实风险的国家。这一原则后被欧洲人权法院在众多后续判例中重申和发展,并对其他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以及各国的国内法产生了示范效应。
- 强化《公约》第3条的绝对性: 判决再次强调了《公约》第3条的绝对禁止性质,不容任何克减或例外。通过将其适用延伸至引渡情境,法院极大地扩展了第3条的保护范围,使其成为抵御酷刑风险的坚固屏障。
- 推动“活的文书”理论的实践: 法院对“死囚现象”的分析,体现了其将《公约》视为“活的文书”并根据当代社会条件和价值观进行解释的司法哲学。虽然未直接宣布死刑本身违反第3条,但对死刑执行方式和等待过程中的非人道因素的关注,反映了欧洲对死刑问题日益增长的负面态度和人道关切。
- 对引渡实践的深远影响: *Soering案*后,寻求引渡的国家(尤其是那些仍保留死刑或存在酷刑风险的国家)在向《公约》缔约国提出引渡请求时,不得不更加重视被请求国的人权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外交保证Diplomatic Assurances: 指请求引渡国向被请求国作出的,关于被引渡者在引渡后不会遭受某种特定待遇(如死刑或酷刑)的承诺。”(diplomatic assurances)机制的运用,即请求国承诺在被引渡者返回后不会施加某种特定待遇(如死刑),尽管对此类保证的有效性,法院仍持谨慎审查态度。
- 对“有效补救”标准的阐释: 法院关于第13条的论述,明确了有效补救措施不必然要求胜诉,关键在于国内法律程序是否能够实质性地审查基于《公约》的申诉,并提供阻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这为评估成员国国内补救机制的充分性提供了指导。
然而,也应注意到,*Soering原则*的适用并非没有挑战。例如,“真实风险”的证明标准、对请求国人权状况的评估、以及在国家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等问题,仍在实践中引发讨论。此外,尽管本案关注的是“死囚现象”,但其原则性立场对所有可能导致违反第3条待遇的引渡情形均有指导意义。
五、 结论
*Soering 诉英国案*是欧洲人权法院司法实践中的一座丰碑。它不仅为申请人索林提供了个案救济,更重要的是,它在《欧洲人权公约》的框架内,就引渡与禁止酷刑这一复杂议题,给出了具有开创性的法律解答。通过确立和阐释引渡国在面临潜在酷刑风险时的责任、对“死囚现象”的人道考量以及对《公约》条款的动态解释,该判决极大地提升了《公约》第3条的保护力度,对国际人权法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它雄辩地证明了,《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司法机构在捍卫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方面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以及其作为一部“活的文书”不断适应和回应时代挑战的强大生命力。
参考文献
-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no. 1/1989/161/217)[J].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Series A, 1989, 161.
- 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EB/OL]. (1950-11-04) [2025-05-29]. 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convention_en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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