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相泽判例” (JPN-1973-S-001)
本应用深度解析1973年日本最高裁判所关于尊属杀人罪的“相泽判例”。此案不仅因其悲惨的案情震惊社会,更因其最终宣告日本《刑法》第200条(尊属杀加重处罚)违宪,成为日本宪政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深刻探讨了传统孝道伦理与现代宪法平等原则之间的张力,以及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关键作用。
了解更多案情回顾:相泽千代子案
“相泽判例”的核心人物是相泽千代子。该案的特殊性首先体现在其令人震惊的案情:被告人相泽千代子自14岁起,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持续遭受其亲生父亲的性虐待,并在此期间被迫生育了五个孩子。这一极端的人伦悲剧,最终以被告人不堪忍受而杀害其父亲告终。此案不仅挑战了当时的社会伦理底线,也直接将日本《刑法》中关于“尊属杀人罪”的严厉处罚规定推向了合宪性审查的风口浪尖。本部分将详细介绍案件的背景、被告人的悲惨遭遇以及各级法院对此案的审理过程与判决。
案件关键事实
- 被告人相泽千代子,自14岁(1953年)起被其父相泽武雄强奸。
- 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被迫与父亲维持性关系。
- 期间怀孕11次,生育5名子女(2名夭折)。
- 1968年,因与同事相恋并希望结婚,遭父亲禁闭、威胁和持续虐待。
- 1968年10月5日晚,在父亲再次施暴时,将其勒死并自首。
各级法院判决路径
一审:宇都宫地方法院 (1969年)
认定《刑法》第200条(尊属杀)违宪,适用普通杀人罪(第199条),认定为过当防卫,判决免除处罚。
二审:东京高等法院 (1970年)
推翻一审,认定《刑法》第200条合宪。不承认过当防卫。但考虑被告人处于准精神错乱状态及案情特殊,予以法定及酌情减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适用第200条的最低刑罚)。
终审:最高裁判所大法庭 (1973年4月4日)
撤销二审判决。认定《刑法》第200条违反《宪法》第14条第1款(法律面前平等)而无效。适用普通杀人罪(第199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法律焦点:尊属杀规定与平等原则
相泽判例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日本旧《刑法》第200条关于尊属杀人罪的加重处罚规定,是否违反了《日本国宪法》第14条第1款所保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200条对杀害直系尊属者仅规定了死刑或无期徒刑,而普通杀人罪(第199条)则包含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选项,这意味着尊属杀人罪的被告人无法获得较轻的有期徒刑,也无法适用缓刑。最高裁判所最终认定这种刑罚上的巨大差异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
相关法律条文
旧《日本刑法》第200条(尊属杀人)
杀害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旧《日本刑法》第199条(普通杀人)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日本国宪法》第14条第1款(法律面前平等)
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刑罚对比:尊属杀 vs 普通杀人
图表说明:尊属杀仅有死刑或无期徒刑,排除了适用有期徒刑(如3-7年)及缓刑的可能性。
最高裁判所的违宪逻辑
最高裁判所的多数意见采取了“两步走”的论证:
- 立法目的的有限承认: 承认基于社会伦理对尊亲属予以特殊保护,从而加重处罚的立法目的本身,并非“当然不合理”。
- 刑罚手段的过度性与不合理歧视: 认为《刑法》第200条仅设死刑或无期徒刑,与普通杀人罪的刑罚幅度相比,其差异过大,完全排除了较轻有期徒刑和缓刑的适用。这种刑罚手段超出了实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限度,对尊属杀人罪被告人构成了“显著不合理的歧视”,因而违反宪法第14条第1款。
判决巧妙地将平等原则与实质上的比例原则考量相结合,认为即使立法目的有其合理性,但手段若过度严苛,亦可构成违宪。
历史与演变:尊属杀规定的废与立
日本《刑法》中尊属杀加重处罚的规定,其根源深植于儒家孝道文化和传统的家族制度。明治维新后制定的旧《刑法》保留了这一体现传统伦理的条款。战后新宪法确立了平等原则,但该条款依然存续。本部分将回顾其立法背景、早期挑战以及相泽判例如何成为废除这一争议性规定的转折点,并最终促成立法上的修订。
立法背景与早期判例
日本旧《刑法》(明治40年法律第45号)第200条深受儒家孝道文化影响,旨在维护家族等级秩序。立法者认为杀害尊亲属是对基本人伦的严重挑战。
战后新宪法(1947年)实施后,尽管其确立了个人尊严与法律面前平等原则,但《刑法》第200条仍被沿用。
在1950年,最高裁判所曾通过判决(如昭和25年(あ)第292号、昭和25年(れ)第1523号),认定尊属伤害致死罪和尊属杀人罪的加重处罚规定合宪,理由是此乃体现子女对父母道德义务的合理区别。
关键历史节点
相泽判例的突破与后续
相泽判例(1973年)是关键转折点。最高裁判所首次宣告《刑法》第200条因刑罚过苛,违反宪法平等原则而无效。这一判决并未否定尊重尊亲属的伦理价值,而是集中批判了刑罚手段的“不合理歧视性”。
判决后,第200条在司法实践中即被“死文化”,检察机关不再适用。
直到1995年,日本国会通过《刑法部分修改法律》,正式从法典中删除了第200条及其他相关的尊属加重处罚规定,完成了立法上的修正。
比较法视角:全球视野下的尊属杀
对尊属杀行为的刑法评价在全球范围内存在差异。从历史上许多国家(地区)设有独立尊属杀罪名并加重处罚,到现代法治国家逐渐将其纳入普通杀人罪框架内,并将亲属关系作为量刑情节之一考量,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演进。国际人权法,特别是关于平等不歧视的准则,也为审视此类问题提供了重要框架。
主要国家(地区)的评价模式
国家(地区) | 是否有独立尊属杀罪名/是否为加重情节 | 相较普通杀人罪的刑罚特点 |
---|---|---|
日本(1995年后) | 否 | 按普通杀人罪处理 |
中国 | 否(未列为法定加重情节) | 司法实践中可酌情考量 |
韩国 | 是(尊属杀害罪,但有改革讨论) | 法定刑下限更高 |
德国 | 否(可作为量刑情节) | 按普通杀人罪处理,量刑裁量 |
法国 | 否(谋杀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 可处终身监禁 |
英国 | 否 | 按普通杀人罪处理,精神因素影响大 |
美国 | 否(各州不一,通常无) | 按普通杀人罪处理,具体案情决定 |
注:上表为简化对比,具体法律规定请参考各国刑法典。
国际人权法的视角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26条确立了法律面前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其他身份”的歧视也应被禁止,这可解释为包括家庭身份。因此,仅因家庭关系而施加不成比例的严苛刑罚,可能构成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及其相关一般性建议强调国家有义务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在类似相泽案这种涉及长期家庭暴力背景的案件中,僵硬的尊属杀加重规定可能对受害妇女构成二次伤害。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考虑平等、不歧视及个案具体情节,特别是家庭暴力背景。
影响与启示
相泽判例作为日本最高裁判所首次宣告法律违宪的标志性案件,对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人权保障以及社会对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关系的认知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不仅推动了具体法律条文的废止,更引发了关于法律正义、平等价值和司法角色的广泛思考,其启示意义超越国界。
对日本司法与社会的影响
- 推动司法审查实践: 极大提升了日本司法审查制度的实际效能,树立了司法机关挑战立法权威、维护宪法的先例。
- 深化人权保障观念: 彰显了宪法个人尊严、平等等现代人权理念的至上性,促进对基于身份的差别对待的反思。
- 调和传统与现代: 体现了在现代化转型中,传统道德(孝道)与现代法治精神(平等)的张力与司法机关在其中寻求调和的努力。
- 促进法律改革: 直接导致了《刑法》第200条在实践中的失效,并最终推动了1995年的立法废止。
普遍性启示
- 刑法中的平等原则: 家庭伦理的保护不应以牺牲宪法平等和个体人权为代价。刑罚应与罪责相适应,充分考虑个案复杂性。
- 司法能动性与谦抑性: 司法机关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应有担当,同时审慎处理与立法权的关系。
- 法律与社会变迁: 法律改革需与社会发展和人权观念进步相适应,及时修正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
- 法治的温度: 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更应体现对弱势个体的关怀和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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