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班牙宪法法院在“多梅尼科·帕维利亚尼蒂诉意大利共和国案”(判决号91/2000)中,就引渡程序中如何协调国家司法主权、国际合作义务与对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作出了重要阐释。判决核心在于,西班牙法院在执行外国公共机关的措施时,必须确保这些措施与西班牙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相符,特别是当这些措施可能触及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时。法院认为,在涉及可判处严厉刑罚的重罪案件中,如果缺席审判的判决不允许被告人事后有机会申请重审,则构成对宪法第24.2条所保障的辩护权和公正审判权的实质性侵犯。然而,法院同时指出,意大利刑法中仅仅抽象地存在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本身并不违反宪法第15条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处罚的规定,也未侵犯宪法第25.2条囚犯权利的规定。本案判决对引渡条件、缺席审判的司法审查标准以及基本权利的域外适用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引渡;基本权利;核心内容;缺席审判;辩护权;公正审判;无期徒刑;欧洲人权法院;西班牙宪法
一、引言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特别是引渡,是各国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然而,引渡程序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被请求国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与请求国刑事司法程序可能发生冲突时。西班牙宪法法院2000年3月30日作出的第91/2000号判决(ESP-2000-1-013),即“多梅尼科·帕维利亚尼蒂诉意大利共和国案”(以下简称“帕维利亚尼蒂案”),正是处理此类复杂问题的典型案例。该案围绕一名在意大利因黑手党组织相关重罪被缺席定罪并判刑的申请人向西班牙提出的引渡请求展开,核心争议在于缺席审判的效力、无期徒刑的可接受性以及西班牙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应审查外国司法行为是否符合本国宪法基本权利。本判决不仅重申了西班牙宪法法院关于基本权利保护的既定立场,也对基本权利“核心内容”的审查标准、缺席审判的程序保障等关键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澄清,对于理解欧洲人权保护体系下各国宪法法院的角色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案情简介
申请人多梅尼科·帕维利亚尼蒂因其涉嫌参与黑手党性质组织,在意大利被缺席起诉、定罪并判处多项严重罪行。在西班牙被捕后,意大利当局请求西班牙引渡该申请人,以便执行对其作出的终局判决,并就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多项罪行进行审判。西班牙国家法院(Audiencia Nacional)批准了引渡请求,且未附加任何条件。
申请人向西班牙宪法法院提出申诉,主要基于两项严重侵犯基本权利的主张:第一,意大利法院对其进行缺席定罪和判刑,侵犯了其辩护权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第二,西班牙批准引渡时未要求意大利当局保证其不会在意大利服无期徒刑,侵犯了其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的权利。
三、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
西班牙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必须将其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内容投射到需由西班牙法院承认并在西班牙境内执行的外国公共机关措施上?
在涉及可判处严厉刑罚的重罪案件中,缺席审判并在被告人没有机会申请撤销缺席判决以进行重审的情况下,是否侵犯了西班牙宪法第24.2条所保障的辩护权和公正审判权的“核心内容”?
意大利刑法中仅仅抽象地存在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是否构成了对西班牙宪法第15条(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第25.2条(囚犯权利)的侵犯?
四、法院裁判理由与判决
西班牙宪法法院全体法官审理后,主要就以下方面作出阐释和裁决:
(一)基本权利的域外效力与司法审查标准
宪法法院重申了其在该问题上的既定判例,但作出了重要澄清:外国公共机关的行为不受西班牙宪法的直接管辖;然而,如果西班牙当局与外国当局合作,而这种合作本身也构成了对基本权利“核心内容”的侵犯,则西班牙当局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法院指出,外国公共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本身并不直接受西班牙宪法约束,但可能间接侵犯西班牙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这种间接侵犯仅发生在该作为或不作为对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产生不利影响时。所谓“核心内容”,是指那些具有普遍有效性和适用性、与人的尊严相关、并构成相关基本权利硬核的人权内容,西班牙法院在赋予其完全效力前,必须参照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规定进行考量。如果西班牙法院将一项侵犯基本权利“核心内容”的外国公共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在西班牙法律体系内付诸实施,那么该西班牙法院就自动侵犯了该基本权利,因为它未能维护该权利相对于外国公共机关行为的“核心内容”。
(二)缺席审判与辩护权、公正审判权
针对缺席审判问题,法院认为,并非宪法第24条所载的所有保障都能投射到外国公共机关过去或未来的行为上,并因此可能使西班牙法院采取的行动间接违宪;只有这些保障中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即公正审判的“核心内容”,才能以这种方式投射。
判决认为,出席自身参与的审判并非必然构成宪法第24.2条所保障的辩护权和获得全面保障的公正审判权的核心内容,尽管根据西班牙刑法通常是这样。意大利法律提供的保障(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由律师积极参与辩护)原则上是充分的。
然而,参照《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特别是Colozza v. Italy案),判决补充道,对于因非常严重的罪行(可判处严厉徒刑)而被缺席定罪的人,必须能够有机会在第二次审判中寻求撤销缺席判决,以便法院复核任何已判处的刑罚。宪法法院认为,国家法院的决定在这一点上应予撤销,批准引渡申请人的条件是,新的审判必须为他提供充分的上诉可能性,从而保障其辩护权。
(三)无期徒刑与禁止不人道待遇
申请人还声称,由于引渡措施所涉的多项罪行,他可能面临无期徒刑(ergastolo)的判决。宪法法院认为这一主张没有根据,因为判决并未具体说明该刑罚的执行条件及其所包含的自由剥夺程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无法确定该惩罚是否如申请人所称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处罚(宪法第15条)。
此外,法院强调,宪法第25.2条绝不意味着监狱服刑的唯一合法目的是改造和重返社会;该条款本身并未规定一项基本权利,而是制宪者向议会提供的指导方针,用以指导犯罪和监狱政策。
(四)判决结果
西班牙国家法院批准引渡申请人,但未将其在意大利获得重审的有效可能性作为条件,侵犯了申请人的辩护权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因此,宪法法院推翻了国家法院的决定,裁定对申请人的引渡应以其能在意大利获得充分辩护机会的新的审判为条件。
五、法理评析
帕维利亚尼蒂案判决在国际引渡与基本权利保护领域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其核心贡献在于对基本权利“核心内容”的界定、对缺席审判司法审查标准的细化以及对国际人权准则的援用。
(一)基本权利“核心内容”理论的运用与发展
本案判决重申并发展了“基本权利核心内容” (essential substance of fundamental rights / núcleo esencial de los derechos fundamentales) 理论。法院明确,西班牙宪法虽不直接约束外国行为,但西班牙司法机关在执行外国判决或协助请求时,负有审查义务,以确保不间接侵犯本国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这一理论试图在尊重国家司法主权与普适性人权保障之间取得平衡。
“核心内容”的界定参照了“人的尊严”以及国际人权公约。这表明西班牙宪法法院在解释本国宪法基本权利时,持开放态度,积极吸纳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判例。这种方法有助于提升基本权利保护标准的统一性和普适性。然而,“核心内容”本身仍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其具体范围和判断标准在不同案件中可能需要进一步阐释。
(二)缺席审判的司法审查:对欧洲人权法院标准的遵循与本土化
本案对缺席审判的审查尤为引人注目。法院并未绝对禁止因缺席审判而引渡,而是借鉴了欧洲人权法院在Colozza v. Italy案等一系列案件中确立的原则:即被缺席判决者,尤其是在涉及严重罪行和严厉刑罚时,必须有权获得重审(retrial)或有效的上诉机会,以便在本人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重新审查。
法院认为,仅仅有律师在缺席审判中代表被告进行辩护,虽然是重要的程序保障,但对于严重案件而言可能不足以满足辩护权的“核心内容”。赋予被告人事后申请重审的权利,是确保其辩护权和公正审判权得到实质性保障的关键。这一立场体现了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正审判权)精神的深刻理解和适用。将引渡与确保重审机会相联系,是西班牙宪法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落实国际人权标准的体现。
(三)对无期徒刑问题的审慎态度
关于无期徒刑,法院采取了较为审慎和具体的审查方法。法院认为,仅仅抽象地存在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并不必然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审查的关键在于该刑罚的具体执行条件,例如是否存在假释、减刑的可能,以及实际剥夺自由的程度。由于本案中缺乏这方面的具体信息,法院未认定其违反宪法第15条。
同时,法院对宪法第25.2条关于刑罚目的(改造和重返社会)的解释也值得关注。法院将其视为对立法者的政策指导,而非一项可直接援引的囚犯基本权利。这反映了法院在解释宪法条款时的克制,避免过度扩张基本权利的范围,同时为立法机关在刑事政策制定方面保留了必要的空间。
(四) dissenting opinions 的启示
本案附有两份反对意见,为理解判决提供了不同视角:
第一份由法院院长提出,认为如果缺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最低辩护权已得到尊重(如此案情形),则辩护权和公正审判权的“核心内容”并非总是要求进行被告人寻求撤销缺席判决的进一步审判。
第二份(由三名法官支持)则认为,如果被告人可以亲自出庭为自己辩护,或者在不愿出庭时可以委托自己选择的律师代理,则不存在对相关人员权利的任何侵犯。
这两份反对意见均强调了以下三个关键因素:意大利是欧盟成员国;它确实维护了《欧洲人权公约》所载的权利;并且它接受了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
这些反对意见突显了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司法合作时,对于程序保障标准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多数意见更强调个案中对辩护权实质保障的严格审查,而反对意见则更侧重于信赖成员国自身的司法体系,尤其是在已有《欧洲人权公约》作为共同保障基础的情况下。这种争论反映了在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国家宪法法院在维护本国宪法标准与促进成员国间司法互信之间的持续张力。
六、结论
西班牙宪法法院在帕维利亚尼蒂案中的判决,是国际引渡法与人权法交叉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院通过对基本权利“核心内容”的阐释,以及对缺席审判程序保障的严格要求,展示了其在履行国际合作义务的同时,坚定维护宪法基本权利的立场。判决强调,即使在处理外国司法请求时,国家法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审查责任,以防止间接侵犯基本权利的“硬核”。
本案对我国亦有启示。随着中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司法合作,如何在引渡等程序中平衡国家主权、追诉犯罪的需要以及对个人基本权利(特别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保障,是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借鉴西班牙宪法法院等域外经验,思考如何在国内法框架下确立对缺席审判引渡的司法审查标准,确保被引渡人能够获得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程序保障,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法治形象和人权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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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GB/T 7714-2015 对于外国判例的著录格式无统一明确规定,此处参照一般学术引用习惯并结合标准要素进行编排。实际发表时可能需根据具体期刊或出版社要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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