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1日星期六

土耳其福利党解散案评析

 

土耳其福利党解散案评析:世俗主义、民主防卫与政党权利的边界

摘要: 土耳其宪法法院于1998年对福利党(Refah Partisi)作出的解散判决,是现代国家中世俗主义原则、民主防卫机制与政党基本权利之间张力关系的集中体现。该案中,宪法法院认定福利党因其领导层及部分成员的言行旨在颠覆世俗民主秩序、建立伊斯兰教法统治,从而构成对宪法原则的根本性威胁,故依据宪法及政党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本文旨在回顾案情,深入剖析宪法法院的裁判逻辑及其对土耳其宪法中世俗主义原则的坚守、对“防卫性民主”理论的运用,并结合《欧洲人权公约》及欧洲人权法院后续对此案的审查意见,探讨在保障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同时,民主国家如何设定政党活动的合法边界,以防范利用民主程序颠覆民主制度的企图。本文认为,尽管解散政党是极端措施,但在特定情境下,为维护民主宪政秩序的核心价值,此类干预具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然而其适用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和相称性原则的检验。

关键词: 世俗主义;政党解散;防卫性民主;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土耳其宪法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福利党

一、引言

政党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组织,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表达政治意愿、影响国家决策的重要渠道。然而,政党的活动并非毫无边界。当政党的目标或行为与国家宪法的根本原则,特别是民主秩序本身发生冲突时,国家是否有权以及应在何种限度内限制乃至禁止政党活动,成为宪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难题。1998年土耳其宪法法院解散福利党一案(以下简称“福利党案”),便是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标志性案例。该案不仅深刻影响了土耳其的政治生态和法治进程,也在国际范围内引发了关于民主、宗教、言论自由以及国家安全之间复杂关系的广泛讨论。本文将对该案进行系统梳理与法理评析,以期为理解此类宪法争议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情回顾与控辩主张

1997年5月21日,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首席检察官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当时土耳其的主要政治力量之一——福利党。检方指控的核心理由是,福利党已经成为违反土耳其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世俗主义原则活动的中心。

土耳其《宪法》第68条第4款规定:“政党的章程、纲领及其活动不得违背国家独立、领土与民族的不可分割之完整性、人权、平等与法治原则、国家主权、民主与世俗共和国原则;不得旨在保护或建立阶级或团体专政或任何形式的独裁,亦不得煽动公民犯罪。”同时,《宪法》第69条第6款(1995年7月23日修订)规定:“因违反第68条第4款规定之活动而永久解散政党的决定,只有在宪法法院确定该政党已成为此类活动的执行中心时才能作出。”土耳其《政党法》(第2820号法)第78条和第103条亦有类似规定。

检方认为,福利党的多位领导人,包括其主席、副主席及部分国会议员,通过其公开言论和一系列活动,系统性地挑战和攻击世俗主义原则,意图在土耳其建立以伊斯兰教法(Sharia)为基础的法律和社会秩序,甚至暗示可能通过暴力手段实现其政治目标。这些活动包括:党主席支持在大学推广头巾(作为伊斯兰象征)、主张在国内实行多元法律体系(暗示引入伊斯兰法)、在斋月期间向特定宗教领袖提供宴请;党副主席探望因从事反世俗活动而被捕的市长;另一位副主席于1993年在麦加发表反世俗主义演讲等。检方认为,这些言行直接违背了宪法和政党法对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

福利党方面则辩称,其党员的言论和活动应受到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思想传播自由以及政治活动自由的保护。他们认为,其对国家政策的批评、对宗教价值的强调以及对社会问题的不同看法,均属于民主社会中政党应有的权利,不应被视为颠覆国家基本秩序的非法行为。

三、宪法法院的裁判理由与主要观点

土耳其宪法法院经过审理,于1998年1月16日作出判决,裁定永久解散福利党,并剥夺了包括党主席内奇梅丁·埃尔巴坎(Necmettin Erbakan)在内的数名党内领导人及国会议员的议员资格,且禁止其在五年内担任新政党的创始成员、管理者或控制者。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 福利党已成为反世俗活动的中心: 法院查明,福利党主席、副主席及部分议员的言论和活动,旨在利用民主权利和自由来消灭民主制度,并在土耳其建立伊斯兰教法。法院认为,这些言行,如党主席支持在大学使用头巾、主张国内实行多元法律体系、宴请宗教领袖,以及其他党内高层针对世俗原则的批判性言论和行为,均构成了对共和国基石之一——世俗主义原则的攻击。

  2. 反世俗活动不受宪法权利保护: 法院强调,尽管土耳其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但这些权利并非绝对。根据《宪法》第13条(权利与自由的限制)和第26条第2款(思想的表达与传播自由的限制),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对这些权利进行限制。法院进一步援引《世界人权宣言》第30条和《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17条(禁止滥用权利条款),指出旨在消灭民主权利和自由的活动不受这些国际人权文件的保护。法院认为,福利党领导人的言行正是属于此类滥用权利的行为。

  3. 民主制度的自我防卫: 法院认为,民主制度有权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免受那些试图摧毁它的势力的侵害。如果政党试图或威胁要摧毁民主,那么禁止此类政党应被视为适当之举。福利党利用民主作为工具以期最终摧毁民主并恢复伊斯兰法的企图,使其言论和活动无法得到宪法第68条第4款的庇护。

  4. 党的默许与责任: 尽管福利党的部分反世俗活动是由其个别领导人和成员实施的,但鉴于这些活动的持续性、强度和明确性,而福利党作为一个组织未能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或与之切割,这表明这些活动得到了党的默许乃至支持。因此,法院认定福利党作为一个整体,已成为这些违宪活动的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在宪法法院内部并非一致通过,部分法官持有异议。

四、法理评析

福利党案的判决,在法理层面涉及诸多复杂且极具争议的问题,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析:

1. 世俗主义原则的宪法地位与解释

世俗主义(Laïcité)是现代土耳其共和国自凯末尔改革以来最为核心和敏感的宪法原则之一。它不仅意味着国家与宗教的分离、国家事务不受宗教教条支配,更深层地,它被视为土耳其现代化、民主化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基石。宪法法院在此案中对世俗主义的绝对化维护,反映了土耳其特定历史背景下,国家精英对于宗教政治化可能引发社会分裂和威胁共和国根本性质的深切忧虑。

然而,对世俗主义的僵硬解释也可能导致对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治参与权的过度限制。如何在坚持国家中立性的同时,保障公民基于其宗教信仰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表达的权利,是现代多元民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福利党案中,法院将支持头巾、主张多元法律体系等视为直接挑战世俗主义,其界限的划定是否过于宽泛,值得进一步探讨。

2. “防卫性民主”理论的适用与风险

宪法法院的判决逻辑深受“防卫性民主”(Militant Democracy)理论的影响。该理论认为,民主制度为了自保,有必要对那些滥用民主自由以图颠覆民主宪政秩序的个人和组织采取限制措施,包括解散政党。德国基本法中关于违宪政党禁止的规定是此理论的典型体现。

在福利党案中,法院认定福利党试图“利用民主作为工具以期最终摧毁民主”,这构成了适用防卫性民主措施的理据。从理论上讲,当民主面临生死存亡的威胁时,采取非常手段具有其正当性。然而,防卫性民主的适用必须极为审慎,并严格遵循相称性原则。其主要风险在于:

  • 判断标准的模糊性: 如何准确判断一个政党的言行已构成对民主的“实质性威胁”而非仅仅是激进的政治表达?是否存在将意识形态的“异端”等同于颠覆行动的危险?

  • 滥用的可能性: 掌握权力的政治力量可能利用此理论压制合法的政治反对派,从而损害政治多元化和言论自由。

  • 寒蝉效应: 对政党的严厉处罚可能导致其他政党和公民在政治表达上自我审查,限制政治辩论的活力。

3. 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平衡

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民主社会的生命线。对政党的解散无疑是对这些基本权利最严厉的干预。宪法法院在判决中援引了《宪法》中关于权利限制的条款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中的“禁止滥用权利”条款,试图论证其干预的正当性。

关键在于如何平衡这些权利与维护民主秩序、公共安全等合法利益之间的关系。通常,对政治言论的限制需要满足“清晰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或类似的高标准。福利党领导人的某些言论,例如关于可能发生“流血冲突”的表述,确实引发了对其真实意图的担忧。然而,其整体活动是否已构成对土耳其民主秩序“迫在眉睫”的威胁,则存在不同解读空间。

4. 欧洲人权法院的视角与国际人权法的意涵

福利党及其领导人随后将此案诉至欧洲人权法院(ECtHR)。欧洲人权法院第一审(2001年7月31日判决)及大审判庭(Grand Chamber,2003年2月13日判决)均裁定土耳其宪法法院解散福利党的行为没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11条(结社自由)。这一国际判例对于理解和评价福利党案至关重要。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

  • 一个政党的政治纲领如果与《欧洲人权公约》所保障的民主社会基本原则不相容,则缔约国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包括解散)可以是正当的。

  • 福利党的一些领导人所倡导的目标,如建立多元法律体系(可能引入伊斯兰教法)、对伊斯兰教法的特定立场等,被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与《公约》所体现的民主原则(如法治、性别平等、政教分离)存在冲突。法院特别指出,伊斯兰教法(Sharia)的某些方面与《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如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妇女权利)难以调和。

  • 福利党领导人并未明确排除通过暴力手段实现其目标的可能性。

  • 鉴于福利党当时在土耳其政治中的影响力及其纲领对民主秩序构成的潜在威胁的严重性,解散该党被认为是追求维护民主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权利等合法目的所必需的,且符合相称性原则。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土耳其宪法法院的结论,即在特定条件下,基于维护民主制度和《公约》核心价值的需要,解散一个宣扬与这些价值根本对立的政党是允许的。这表明,即使在高度重视政治自由的欧洲人权体系中,政党权利也并非没有边界,特别是当其目标指向颠覆民主本身时。

5. 解散处分的相称性问题

解散政党并禁止其领导人参政是对政治参与权利的极端限制,其相称性是评价此类案件的关键。土耳其宪法法院是否充分考虑了其他侵权程度较轻的替代措施(如警告、罚款、对个别违宪言行者进行惩处等)?判决中提到福利党未能对其成员的反世俗活动采取措施,这似乎暗示如果党内有自净机制,或许可以避免整体解散的命运。

然而,欧洲人权法院在审查此案时,也认可了解散的相称性,认为福利党的纲领和活动所构成的威胁是具体且严重的。这提示我们,在评估相称性时,必须结合特定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政党所宣扬理念的性质及其可能产生的实际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考量。

五、比较法视角下的思考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于如何处理挑战宪法秩序的政党,做法不一。

  • 德国: 《基本法》明确规定了违宪政党的禁止制度,由联邦宪法法院裁决。其核心标准是政党是否“根据其目标或其党员的行为,图谋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图谋颠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存”。德国曾据此解散过纳粹性质的“社会主义帝国党”和“德国共产党”。

  • 美国: 对政治言论和结社自由的保护标准极高,通常要求证明存在“清晰而即刻的危险”且该危险具有实质性,才会对相关言论或组织活动进行限制。直接解散政党的情况极为罕见。

  • 其他欧洲国家: 许多国家在宪法或法律中规定了限制或解散政党的条件,通常与暴力、种族主义、颠覆民主秩序等相关。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为这些国内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

比较法的视角显示,虽然各国具体制度和实践存在差异,但普遍认同民主社会有权对那些旨在摧毁其自身基础的政治力量设定界限。关键在于界限的合理划定、判断标准的客观明确以及程序的公正保障。

六、结论与启示

土耳其宪法法院解散福利党一案,是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为捍卫其宪法核心价值——特别是世俗主义和民主秩序——而采取的激烈措施。该判决及其后续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审理,深刻揭示了以下几点:

  1. 民主的脆弱性与自我防卫的必要性: 民主制度并非坚不可摧,它可能受到来自内部的、利用民主程序自身的侵蚀和颠覆。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民主的长远存续,采取“防卫性”措施具有其正当性基础。

  2. 基本权利的界限: 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政治权利并非绝对,当其行使方式威胁到民主社会的基本结构和他人权利时,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关键在于这种限制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追求合法目的,并符合相称性原则。

  3. 世俗主义在特定宪政框架下的核心地位: 在如土耳其这样将世俗主义作为立国之本的国家,任何被视为旨在颠覆此原则的政治议程都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挑战。然而,对世俗主义的解释和适用,亦需与时俱进,并关照宗教信仰自由与文化多元性的合理需求。

  4. 国际人权法的参照作用: 欧洲人权法院对福利党案的审查,为理解此类复杂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标准和比较视角。它确认了国家在特定条件下解散违宪政党的权力,同时也强调了对这种权力行使的严格司法审查。

福利党案无疑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案例。它警示我们,在捍卫民主的同时,必须警惕以民主之名压制异见的风险。如何在维护宪法秩序的刚性与保障政治参与的包容性之间取得精妙平衡,考验着每一个民主社会的智慧与韧性。对于中国而言,虽然国情与政党制度迥异,但该案所揭示的关于政治组织活动边界、意识形态与国家秩序关系等根本性法理问题,亦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启示意义。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对基本权利的尊重以及对法治原则的坚守,是任何致力于长治久安的政治体都必须面对和回应的时代课题。

参考文献

[1] 土耳其宪法法院. 福利党解散案 (Prosperity Party Dissolution Case, E.1997/1, K.1998/1)[Z]. 1998-01-16.

[2]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ase of Refah Partisi (Prosperity Party) and Others v. Turkey (Application no. 41340/98, 41342/98, 41343/98 and 41344/98), Judgment[Z]. 2001-07-31. (Note: This judgment was later confirmed and expanded upon by the Grand Chamber on 13 Februar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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