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星期五

德国欧洲议会选举3%门槛条款的合宪性审查

 

摘要: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GER-2014-1-008号判决中,宣布欧洲议会选举法中3%的选举门槛条款因违反《基本法》的选举平等原则和政党机会均等原则而无效。该判决延续了其2011年对5%门槛条款的立场,强调在当前欧洲议会的法律和事实背景下,此类门槛对基本权利的严重干预缺乏充分的正当性理由,尤其是未能证明其对于保障欧洲议会功能性的必要性。本文旨在深度解析该判决的裁判理由、核心论点及其法律与政治意涵,评价其在德国与欧盟宪政框架下的地位与影响,并探讨其对选举制度设计的启示。


一、 引言

选举门槛条款,作为现代选举制度中平衡代表广泛性与议会运作效率的常见机制,其合宪性一直是各国宪法学界与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BVerfG)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GER-2014-1-008的判决(以下简称“3%门槛判决”),再次将欧洲议会选举中的此类条款置于宪法审查的聚光灯下。该判决不仅直接宣告了德国《欧洲议会选举法》中3%选举门槛的无效,更是对其先前在2011年针对5%门槛条款判决(GER-2011-3-019)所确立标准的重申与深化。本判决对于理解德国宪法中选举平等、政党机会均等原则的内涵,以及宪法法院在评估立法者权限,特别是在涉及欧盟层面制度构建时的司法审查标准,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二、 案情背景与裁判要旨

(一) 案件由来

本案源于多个宪法诉愿(Verfassungsbeschwerde)和宪法机关争议程序(Organstreitverfahren),共同指向2013年10月7日修订的德国《欧洲议会选举法》(Europawahlgesetz)第2条第7款所规定的3%选举门槛。该条款要求政党在欧洲议会选举中至少获得3%的有效选票方可分配席位。此前,适用于2009年欧洲议会选举的5%门槛条款已被联邦宪法法院在2011年11月9日的判决中,因违反《基本法》(Grundgesetz, GG)第3条第1款(选举平等)和第21条第1款(政党机会均等)而被宣告无效。立法机关随后引入3%门槛,意图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宪法法院的关切,同时维护欧洲议会的运作效率。

欧盟层面的《欧洲议会直接选举法案》(Direktwahlakt)规定,各成员国选举欧洲议会议员应遵循比例代表制,但允许成员国在本国法律框架内设定不超过5%的选举门槛。然而,该法案的授权本身并不意味着成员国设定的任何门槛均符合其本国宪法。

(二) 裁判核心观点

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审判庭以5:3的票数裁定,在当前的法律与事实条件下,德国《欧洲议会选举法》中的3%选举门槛条款违反了《基本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选举平等原则和第21条第1款规定的政党机会均等原则。其主要理由概括如下:

  1. 选举平等与政党机会均等的核心地位:法院重申,选举平等保障了民主原则所要求的公民平等,是国家秩序的根本基础之一。在比例代表制下,每位选民的投票不仅应具有同等的票值和同等的法律成功机会,还应在所选代表机构的组成上具有同等的影响力。政党机会均等则要求各政党在整个选举过程及席位分配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2. 限制的严格正当性要求:对上述两项原则的任何限制,均需有足够分量的宪法性理由作为正当化依据,特别是保障所选举议会的功能性。然而,立法者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空间极小。

  3. 欧洲议会功能性未受实质威胁:法院认为,尽管立法者期望欧洲议会能发展成为像国家层面议会那样需要形成稳定多数以支持政府的机构,但目前欧洲议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充分可靠的事实证据表明,若无3%的选举门槛,欧洲议会的功能性会受到可预见的损害。法院强调,对未来发展的预测必须基于当前已可信赖的证据。

  4. 严格的宪法审查标准:法院指出,在选举法领域,由于执政多数派在制定关乎政治竞争条件的规则时,存在维护自身权力的潜在风险,因此宪法审查必须严格,不能因授予立法者宽泛的、可随意填充的预测空间而降低审查标准。

  5. 与2011年判决的一致性:法院认为,自2011年宣告5%门槛无效以来,相关的法律和事实情况并未发生足以支持3%门槛的重大变化。因此,先前判决中关于5%门槛对选举平等和政党机会均等构成严重干预且缺乏充分理由的论断,同样适用于3%门槛。

三、 判决的深度解析与评价

(一) 对选举平等与政党机会均等原则的坚定维护

本判决的核心在于对《基本法》所保障的选举平等与政党机会均等原则的坚定维护。法院明确指出,这两项原则是德国民主宪政秩序的基石。在比例代表制下,任何形式的选票成功值差异化(Erfolgswertdifferenzierung)都构成对选举平等的干预。选举门槛通过阻止未达到特定得票率的政党获得议席,直接导致了支持这些政党的选民选票“落空”,从而损害了选票的平等成功价值。同时,这也限制了小党派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构成了对政党机会均等的侵犯。

法院强调,对这两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有“强制性的公共利益理由”(zwingende Gründe des Gemeinwohls)。“保障议会功能性”是其中最常被援引的理由。然而,法院在本案及2011年的判决中,对这一理由在欧洲议会选举背景下的适用性提出了严格的审查。

(二) 对欧洲议会功能性论证的审慎态度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3%的选举门槛是否为保障欧洲议会功能性所必需。立法者认为,取消门槛可能导致小党林立,增加议会内部协调难度,从而影响其决策效率和代表德国利益的能力。然而,宪法法院对此持审慎乃至否定的态度。

法院认为,欧洲议会的性质和运作方式与德国联邦议院(Bundestag)存在显著差异。联邦议院的核心功能之一是选举并支持一个稳定的联邦政府,这使得议会内部形成稳定多数成为必要。相比之下,欧洲议会虽然在欧盟决策体系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但其并非传统意义上需要形成执政多数以支持行政机关的议会。其内部的政治组合更多是跨国党团的联合,而非严格的执政联盟与反对派的对立。因此,少数德国小党派进入欧洲议会,是否会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质性地损害其整体功能性,立法者未能提供充分且可信的证据。

法院的这一立场体现了其对立法者预测性判断的严格审查。法院指出,只有当未来发展能够基于“足够可靠的事实证据”在当前被“可靠地预测”时,才能被赋予重要意义。这种审慎态度,一方面防止了立法者以模糊的“功能性”担忧为由,过度限制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德国宪法法院在面对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机构演变时,坚持以本国宪法原则为根本出发点的立场。

(三) 严格审查标准的适用及其意涵

本判决再次确认了在选举法领域适用严格宪法审查标准的必要性。法院坦言,选举法规则直接关系到政治权力的分配,执政多数派在制定此类规则时,不可避免地会“为自身事务立法”(in eigener Sache tätig),因此存在偏向自身利益、排挤竞争对手的风险。这种“自我优待的危险”(Gefahr der Selbstprivilegierung)要求宪法法院进行更为严格和不偏不倚的审查,限制立法者的形成空间(Gestaltungsspielraum)。

这一严格审查标准,不仅适用于对现有事实的评估,也适用于对未来趋势的预测。法院拒绝给予立法者在预测欧洲议会功能性可能受损方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强调预测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之上。这对于防止选举制度被操控,保障政治竞争的公平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四) 判决的潜在影响与历史定位

  1. 对德国选举制度的影响:该判决直接导致德国在欧洲议会选举中成为一个“无门槛”的国家(实际上由于席位分配的自然门槛依然存在,但远低于人为设定的门槛)。这为小党派进入欧洲议会提供了更多机会,可能使德国在欧洲议会的代表更加多元化,但也可能加剧代表团内部的碎片化。

  2. 对欧盟层面选举制度的启示:虽然本判决直接约束的是德国国内法,但其对欧洲议会功能性的分析,以及对《直接选举法案》授权条款的解释(即欧盟法授权不等于国内法合宪),可能对其他成员国在设定欧洲议会选举门槛时产生间接影响。它也可能引发关于欧盟层面是否需要更统一选举规则的讨论。

  3. 对宪法法院角色的反思:本案再次凸显了宪法法院在民主政治中的关键作用。通过宣告选举门槛违宪,法院不仅保护了少数群体的政治参与权,也对立法者的权力边界进行了界定。然而,正如判决中出现的不同意见(法官Müller认为多数派对议会功能性受损的要求过高,未能充分尊重立法者的设计任务),此类判决也常常引发关于司法能动主义与立法权限之间平衡的讨论。

(五) 批判性思考与未来展望

尽管本判决在维护选举平等和政党机会均等方面的逻辑清晰且论证有力,但其对欧洲议会功能性的判断也并非没有争议。

首先,欧洲议会的权力和影响力在持续增长,其内部政治生态也在不断演变。未来,如果欧洲议会进一步发展,例如出现更强的“政府形成”功能或对欧盟委员会主席的选举产生更直接影响,那么保障其功能性的论点可能会获得更强的说服力。法院自身也承认,“如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有不同的宪法评估”。这意味着,对选举门槛的合宪性判断并非一劳永逸,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其次,完全取消选举门槛可能带来的议会碎片化问题,虽然在本案中被法院认为对欧洲议会而言尚不构成实质威胁,但在实践中仍值得关注。过多的微小党派可能会增加议事协调成本,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影响议会整体的行动能力。如何在保障代表广泛性与维持议会效率之间取得最佳平衡,始终是选举制度设计的核心难题。

最后,本判决也反映了德国《基本法》框架与欧盟法律秩序之间潜在的张力。虽然两者都强调民主原则,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国家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标准可能高于欧盟法的最低要求。这种“更高标准”的适用,体现了成员国宪法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身份认同保留”(Identitätsvorbehalt)的一面。

四、 结论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GER-2014-1-008号判决中,以其一贯的严谨和对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再次明确了在欧洲议会选举背景下对选举门槛条款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严格标准。通过宣告3%门槛条款违宪,法院不仅强化了选举平等和政党机会均等原则在德国宪法秩序中的核心地位,也对立法者在涉及欧盟机构运作时的预测性判断提出了更高的事实依据要求。

该判决深刻体现了历史思维(回顾并坚持2011年判决的原则)、批判性思维(对立法者功能性论证的严格审视)与一定的个性化思维(强调德国《基本法》的特定要求)。其逻辑层次清晰,论证严密,对于理解现代民主国家如何平衡选举权、政党竞争与议会效能等多元价值,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尽管围绕欧洲议会功能性的判断可能随其发展而变化,但本判决所确立的严格审查框架和对基本权利的优先保护立场,无疑将在德国乃至欧洲的宪政实践中持续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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