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星期五

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关于死刑改判者假释权的裁决之解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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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概览

本节概述了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KAZ-2024-1-008号规范性决定。该决定宣布《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中,关于死刑经赦免或因法律适用而代之以监禁的罪犯不适用假释的规定违宪。这项裁决是哈萨克斯坦在废除死刑和推进人权保障方面的重要进展。

关键词

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宪法司法机关,负责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 死刑废除指国家在法律上取消死刑这一刑罚种类。哈萨克斯坦已在宪法层面禁止死刑。, 无期徒刑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 假释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满法定最低刑期后,因其表现良好,经法定程序批准,提前附条件释放的制度。, 平等原则宪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不合理的歧视。, 生命权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哈萨克斯坦宪法予以保障并禁止死刑。, 宪法审查特定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和判断。, 刑罚人道化指刑罚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更加注重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罪犯人格尊严,以教育改造和促进其回归社会为目标。

核心裁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因其规定死刑被赦免或因废除死刑法律适用而代之以监禁的罪犯不适用假释,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14条)及禁止死刑(第15条)的规定相抵触,被宣布违宪。

案件事实与背景

本部分详细回顾KAZ-2024-1-008号裁决的案件事实、申诉人的主张以及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理解这些背景信息对于把握宪法法院裁决的逻辑和意义至关重要。

申诉人情况与案件由来

申诉人I.V.科兹洛夫斯基于2003年9月30日被判处死刑。后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7年12月6日的赦免令,其死刑被减为无期徒刑。

申诉人认为,《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的规定——即“对于死刑经赦免或因废除死刑的法律适用而代之以监禁的罪犯不适用假释”——使其与那些直接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二十五年后依法享有申请假释权利)的囚犯相比,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违反了《宪法》第14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争议焦点

  • 《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对原判死刑后减为监禁的囚犯与直接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在假释资格上作出区别对待,是否构成对《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的侵犯?
  • 在哈萨克斯坦已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死刑的背景下,这种基于“原判死刑”身份的假释限制,是否仍然具有合宪性基础和正当性理由?

哈萨克斯坦死刑废除历程简述

逐步限制

哈萨克斯坦在独立后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暂停执行

2003年,哈萨克斯坦宣布暂停执行死刑。

签署国际公约

2020年,哈萨克斯坦签署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并于2021年批准。

宪法层面禁止

2022年6月,通过全民公投修宪,哈萨克斯坦《宪法》第15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死刑”。

宪法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

宪法法院的裁决是基于对哈萨克斯坦《宪法》多项核心条款的深刻理解和适用。本节将阐释法院在裁定《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违宪时的主要法律依据和论证逻辑。

核心论点:与“不再存在的刑罚种类”相关联的限制

宪法法院指出,在死刑已被宪法明确禁止,并且相关刑事立法和刑事执行立法中均已排除死刑规范的背景下,《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对特定无期徒刑犯人(即原判死刑后获减刑者)适用假释的限制,是与一种“不再存在的刑罚种类”相关联的。

法院进一步强调,根据《刑事执行法典》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以及死刑经赦免或因适用废除死刑的法律而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均在最高警戒级别的监狱中于相同条件下服刑。这意味着他们在实际服刑待遇上并无实质差别。因此,继续保留对此部分特定无期徒刑犯人的假释限制,与《宪法》关于禁止死刑的规定不符,故该条款违宪。

援引的宪法条款及其解释

《宪法》第1条第1款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人、人的生命、权利和自由为最高价值。”

法院以此确立了人本主义的宪法基础,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最高价值指引。


《宪法》第14条 (平等权)

第1款:“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第2款:“任何人不得因出身、社会、职务和财产状况、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居住地或任何其他情况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法院认为,基于“原判刑罚种类”的假释资格区别对待,在死刑已废除的背景下缺乏合宪的平等基础。


《宪法》第15条 (生命权与禁止死刑)

第1款:“人人拥有生命权。” 第2款(经2022年修订):“禁止死刑。”

法院强调生命权的至上性和不可克减性。既然死刑已被禁止,任何基于已废除的死刑判决而产生的持续性不利法律后果,其合宪性便受到质疑。


《宪法》第39条 (权利限制的合宪性标准)

第1款:“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只能依照法律并且仅在为保护宪法制度、社会秩序、人的权利和自由、居民健康和道德所必需的限度内,才可以受到限制。” 第3款强调某些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限制。

法院认为,任何法律上的限制都必须具有合法正当的目的,并符合公正、比例和合理的要求。当死刑本身已不复存在时,其作为剥夺假释资格的分类依据便丧失了合理性。

法理深度剖析

本部分将从平等原则、生命权保障、刑罚目的以及假释制度完善等多个法理维度,对宪法法院的裁决进行深入分析。

3.1 平等原则的适用与射程 (点击展开/折叠)

平等原则要求对相同情况作相同处理,对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且此种不同处理须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在哈萨克斯坦废除死刑后,原判死刑后减为监禁的囚犯与直接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在服刑条件上并无二致。仅仅因为“曾经被判处过死刑”这一历史身份,就永久性剥夺其申请假释的同等机会,这种分类标准的合理性在死刑废止后大打折扣。

表1: 哈萨克斯坦《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废止前后死刑改判者与普通无期徒刑罪犯假释资格对比

罪犯类别 KAZ-2024-1-008号裁决前假释资格 KAZ-2024-1-008号裁决后假释资格 假释最低服刑年限(如适用) 管辖法律条款(裁决前/后)
死刑改判为监禁者 不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与其他无期徒刑犯同等条件) 参照普通无期徒刑犯(例如25年) 《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 / 宪法法院裁决及后续立法
法院直接判处无期徒刑者 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 通常为25年 《刑法》第72条(具体款项视情况而定)

宪法法院的裁决实质上否定了这种差别对待的持续合理性,认为当分类的依据(死刑)已成为“不再存在的刑罚种类”时,基于此依据的权利限制便丧失了正当性基础。

3.2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与死刑废除的逻辑延伸 (点击展开/折叠)

《宪法》第15条禁止死刑,是对生命至高无上价值的宪法性肯认。永久剥夺死刑改判者获得假释的希望,即便其刑罚已转为无期徒刑,也可能与废除死刑的人道主义精神存在紧张关系。这种希望对于维系服刑人员尊严、激励其改过自新至关重要。如果仅因“曾被判处死刑”就彻底封闭假释大门,无异于在精神层面延续了某种已被废止的“极刑”效果,与废除死刑的初衷存在逻辑冲突。宪法法院的裁决消解了这种紧张,使废除死刑的逻辑延伸更为彻底。

3.3 刑罚目的与假释制度的价值意蕴 (点击展开/折叠)

哈萨克斯坦《刑法》规定刑罚目的在于恢复社会公正、矫正罪犯及预防犯罪,不以施加肉体痛苦或侮辱人格尊严为目的。假释制度是实现刑罚教育改造功能、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途径。永久性、不加区分地剥夺特定群体(如死刑改判者)的假释机会,而不论其个体改造表现,与现代刑罚理念(强调个体化处遇、教育改造和恢复性司法)相悖。宪法法院的裁决为假释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价值功能开辟了道路。

3.4 哈萨克斯坦假释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宪法法院指出的立法空白为视角 (点击展开/折叠)

宪法法院在裁决中敏锐地指出现行假释制度中存在立法空白:当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时,法律并未规定其察看监督的期限。这一立法空白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不一,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宪法法院主动指出此瑕疵,体现了其对整个法律体系协调性和完整性的关注,并为立法机关指明了未来需要改进的方向,彰显了其作为法治守护者和推动者的积极角色。

国际人权准则与比较法视野下的考察

本节将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的裁决置于国际人权准则和主要国家(地区)的比较法实践中进行考察,以期提供更广阔的参照系。

4.1 相关国际人权条约与准则的指引 (点击展开/折叠)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其第六条保障生命权,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监狱制度所定囚犯待遇之基本目的,应在使其悛改及恢复社会生活”。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的裁决与ICCPR的康复导向刑罚理念一致。
  •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哈萨克斯坦已签署并批准。KAZ-2024-1-008号裁决清除了死刑制度在假释领域的“遗毒”,是履行该议定书义务的体现。
  •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强调对囚犯的人道待遇、固有尊严的尊重,以及刑罚应以促使其改造和社会融合为目标。基于过往(且已被废除的)判决身份排除假释资格,与曼德拉规则倡导的个体化和前瞻性处遇方法不符。

4.2 主要国家(地区)对死刑改判者假释问题的立法与实践比较

多数已经废除死刑或在实践中不适用死刑的国家,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包括由死刑减刑而来)的罪犯,通常都规定了在服满一定最低刑期后获得假释的可能性。以下表格和图表展示了部分国家的比较情况。

表2: 主要国家(地区)对死刑改判(或类似情形)无期徒刑罪犯假释规定比较

国家/地区 死刑状况 无期徒刑假释资格(一般) 对死刑改判者的特定规定/实践 假释最低刑期
德国已废除 (1949年)通常服刑15年后可申请按普通无期徒刑处理15年(可延长)
英国已废除有最低刑期(tariff),之后审查按普通无期徒刑处理法官设定(平均15-20年)
中国保留,死缓制度符合条件可假释(一般执行13年以上)死缓减为无期后可假释,特定犯罪限制视情况,一般13年以上
俄罗斯暂停执行,事实上废除实际服刑至少25年后可申请死刑减为无期徒刑者适用此规定25年
法国已废除 (1981年)有“安全期”,之后可申请按普通无期徒刑处理安全期后(通常最长22年)
哈萨克斯坦(裁决后)已废除 (2022年宪法禁止)所有无期徒刑犯均可申请与普通无期徒刑犯同等对待参照普通无期徒刑犯(例如25年)

部分国家无期徒刑(或类似)假释最低参考年限比较

注:图表数据仅为简化参考,具体情况复杂且各国规定各异。英国数据为平均预估。

4.3 对哈萨克斯坦的启示 (点击展开/折叠)

KAZ-2024-1-008号裁决顺应了国际人权保障发展趋势和刑罚人道化改革潮流。其他国家在假释条件的具体化、评估机制、程序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值得哈萨克斯坦在未来完善其假释制度时借鉴,以确保假释制度在赋予希望的同时,有效维护社会安全。

裁决的评价与影响

KAZ-2024-1-008号裁决对哈萨克斯坦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具有深远意义。本节将评价其积极性与进步性,并探讨可能存在的理论争议或实践挑战。

5.1 裁决的积极意义与进步性 (点击展开/折叠)

  • 维护宪法权威与平等原则: 再次确认宪法至上地位,纠正了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 彻底清除死刑制度的残余影响: 使废除死刑的法律改革更为彻底和全面。
  • 体现对服刑人员权利与尊严的尊重: 给予所有无期徒刑犯人通过改造重返社会的希望,符合现代刑罚人道主义和恢复性目标。
  • 提升国际法治形象: 增强公众和国际社会对其致力于推进民主改革、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的信心。

5.2 可能存在的理论争议或实践挑战 (点击展开/折叠)

  • 公众安全担忧: 对于曾犯下极其严重罪行、原判死刑者赋予假释可能,或引发公众对安全的担忧。平衡罪犯权利与社会安全是关键。
  • 评估标准与程序: 如何准确、客观评估罪犯的矫正程度、悔改表现及再犯风险,需要科学完备的评估标准和程序。
  • 追溯适用问题: 对已被剥夺假释资格多年且已服满最低刑期的囚犯,如何追溯适用裁决精神并重新评估,是司法操作难题。

5.3 对哈萨克斯坦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深远影响 (点击展开/折叠)

  • 提升宪法法院地位与影响力: 展示了其作为宪法守护者和人权捍卫者的关键角色。
  • 推动刑事法律人权化改革: 对未来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及刑罚执行实践产生指导作用。
  • 提供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先例: 为调整与已废止法律制度相关的配套规范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 激发对整个刑罚体系的讨论与改革: 可能促使对无期徒刑执行、监狱改造、假释标准等进行更全面的审视和完善。

结论与建议

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KAZ-2024-1-008号规范性决定是该国宪政发展和人权保障领域的一项重要司法实践。本节总结主要研究结论,并对未来立法提出建议。

6.1 主要研究结论总结 (点击展开/折叠)

该裁决的核心法理依据在于《宪法》所确立的生命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对公民权利限制必须符合合宪性要求的原则。其主要贡献体现在:

  1. 维护了宪法权威与平等原则。
  2. 彻底清除了死刑制度的残余影响。
  3. 促进了刑罚人道化与罪犯的再社会化。
  4. 展现了司法能动性与对法治体系完整性的关注。

6.2 未来展望与立法建议 (点击展开/折叠)

  • 及时修订法律: 立法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刑法》及相关法律的修订,删除违宪内容,填补无期徒刑犯假释后察看监督期限的立法空白。
  • 完善假释制度: 系统完善假释的实质条件和程序保障,明确评估标准(如悔改表现、再犯危险性等),加强裁决程序透明度和公正性,完善社区矫正和帮扶体系。
  • 持续推进司法改革与人权保障: 在《宪法》精神指引下,坚定推进司法改革,确保所有法律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和国际人权标准,建设更加公正、文明和人道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部分主要参考)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 KAZ-2024-1-008号规范性决定. Egemen Qazaqstan, Kazakhstanskaya pravda, 2024-07-11.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1995年, 2022年修订).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 (2014年).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典 (2014年).
  • 联合国.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 联合国.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完整参考文献请参阅原始报告。

© 裁决解析与学术探讨。非官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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