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决概览
本节概述了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KAZ-2024-1-008号规范性决定。该决定宣布《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中,关于死刑经赦免或因法律适用而代之以监禁的罪犯不适用假释的规定违宪。这项裁决是哈萨克斯坦在废除死刑和推进人权保障方面的重要进展。
关键词
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宪法司法机关,负责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 死刑废除指国家在法律上取消死刑这一刑罚种类。哈萨克斯坦已在宪法层面禁止死刑。, 无期徒刑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 假释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满法定最低刑期后,因其表现良好,经法定程序批准,提前附条件释放的制度。, 平等原则宪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不合理的歧视。, 生命权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哈萨克斯坦宪法予以保障并禁止死刑。, 宪法审查特定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和判断。, 刑罚人道化指刑罚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更加注重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罪犯人格尊严,以教育改造和促进其回归社会为目标。
核心裁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因其规定死刑被赦免或因废除死刑法律适用而代之以监禁的罪犯不适用假释,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14条)及禁止死刑(第15条)的规定相抵触,被宣布违宪。
案件事实与背景
本部分详细回顾KAZ-2024-1-008号裁决的案件事实、申诉人的主张以及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理解这些背景信息对于把握宪法法院裁决的逻辑和意义至关重要。
申诉人情况与案件由来
申诉人I.V.科兹洛夫斯基于2003年9月30日被判处死刑。后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7年12月6日的赦免令,其死刑被减为无期徒刑。
申诉人认为,《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的规定——即“对于死刑经赦免或因废除死刑的法律适用而代之以监禁的罪犯不适用假释”——使其与那些直接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二十五年后依法享有申请假释权利)的囚犯相比,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违反了《宪法》第14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争议焦点
- 《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对原判死刑后减为监禁的囚犯与直接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在假释资格上作出区别对待,是否构成对《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的侵犯?
- 在哈萨克斯坦已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死刑的背景下,这种基于“原判死刑”身份的假释限制,是否仍然具有合宪性基础和正当性理由?
哈萨克斯坦死刑废除历程简述
逐步限制
哈萨克斯坦在独立后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暂停执行
2003年,哈萨克斯坦宣布暂停执行死刑。
签署国际公约
2020年,哈萨克斯坦签署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并于2021年批准。
宪法层面禁止
2022年6月,通过全民公投修宪,哈萨克斯坦《宪法》第15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死刑”。
宪法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
宪法法院的裁决是基于对哈萨克斯坦《宪法》多项核心条款的深刻理解和适用。本节将阐释法院在裁定《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违宪时的主要法律依据和论证逻辑。
核心论点:与“不再存在的刑罚种类”相关联的限制
宪法法院指出,在死刑已被宪法明确禁止,并且相关刑事立法和刑事执行立法中均已排除死刑规范的背景下,《刑法》第72条第8款第1项对特定无期徒刑犯人(即原判死刑后获减刑者)适用假释的限制,是与一种“不再存在的刑罚种类”相关联的。
法院进一步强调,根据《刑事执行法典》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以及死刑经赦免或因适用废除死刑的法律而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均在最高警戒级别的监狱中于相同条件下服刑。这意味着他们在实际服刑待遇上并无实质差别。因此,继续保留对此部分特定无期徒刑犯人的假释限制,与《宪法》关于禁止死刑的规定不符,故该条款违宪。
援引的宪法条款及其解释
《宪法》第1条第1款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人、人的生命、权利和自由为最高价值。”
法院以此确立了人本主义的宪法基础,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最高价值指引。
《宪法》第14条 (平等权)
第1款:“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第2款:“任何人不得因出身、社会、职务和财产状况、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居住地或任何其他情况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法院认为,基于“原判刑罚种类”的假释资格区别对待,在死刑已废除的背景下缺乏合宪的平等基础。
《宪法》第15条 (生命权与禁止死刑)
第1款:“人人拥有生命权。” 第2款(经2022年修订):“禁止死刑。”
法院强调生命权的至上性和不可克减性。既然死刑已被禁止,任何基于已废除的死刑判决而产生的持续性不利法律后果,其合宪性便受到质疑。
《宪法》第39条 (权利限制的合宪性标准)
第1款:“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只能依照法律并且仅在为保护宪法制度、社会秩序、人的权利和自由、居民健康和道德所必需的限度内,才可以受到限制。” 第3款强调某些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限制。
法院认为,任何法律上的限制都必须具有合法正当的目的,并符合公正、比例和合理的要求。当死刑本身已不复存在时,其作为剥夺假释资格的分类依据便丧失了合理性。
法理深度剖析
本部分将从平等原则、生命权保障、刑罚目的以及假释制度完善等多个法理维度,对宪法法院的裁决进行深入分析。
3.1 平等原则的适用与射程 (点击展开/折叠)
3.2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与死刑废除的逻辑延伸 (点击展开/折叠)
3.3 刑罚目的与假释制度的价值意蕴 (点击展开/折叠)
3.4 哈萨克斯坦假释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宪法法院指出的立法空白为视角 (点击展开/折叠)
国际人权准则与比较法视野下的考察
本节将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的裁决置于国际人权准则和主要国家(地区)的比较法实践中进行考察,以期提供更广阔的参照系。
4.1 相关国际人权条约与准则的指引 (点击展开/折叠)
4.2 主要国家(地区)对死刑改判者假释问题的立法与实践比较
多数已经废除死刑或在实践中不适用死刑的国家,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包括由死刑减刑而来)的罪犯,通常都规定了在服满一定最低刑期后获得假释的可能性。以下表格和图表展示了部分国家的比较情况。
表2: 主要国家(地区)对死刑改判(或类似情形)无期徒刑罪犯假释规定比较
国家/地区 | 死刑状况 | 无期徒刑假释资格(一般) | 对死刑改判者的特定规定/实践 | 假释最低刑期 |
---|---|---|---|---|
德国 | 已废除 (1949年) | 通常服刑15年后可申请 | 按普通无期徒刑处理 | 15年(可延长) |
英国 | 已废除 | 有最低刑期(tariff),之后审查 | 按普通无期徒刑处理 | 法官设定(平均15-20年) |
中国 | 保留,死缓制度 | 符合条件可假释(一般执行13年以上) | 死缓减为无期后可假释,特定犯罪限制 | 视情况,一般13年以上 |
俄罗斯 | 暂停执行,事实上废除 | 实际服刑至少25年后可申请 | 死刑减为无期徒刑者适用此规定 | 25年 |
法国 | 已废除 (1981年) | 有“安全期”,之后可申请 | 按普通无期徒刑处理 | 安全期后(通常最长22年) |
哈萨克斯坦(裁决后) | 已废除 (2022年宪法禁止) | 所有无期徒刑犯均可申请 | 与普通无期徒刑犯同等对待 | 参照普通无期徒刑犯(例如25年) |
部分国家无期徒刑(或类似)假释最低参考年限比较
注:图表数据仅为简化参考,具体情况复杂且各国规定各异。英国数据为平均预估。
4.3 对哈萨克斯坦的启示 (点击展开/折叠)
裁决的评价与影响
KAZ-2024-1-008号裁决对哈萨克斯坦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具有深远意义。本节将评价其积极性与进步性,并探讨可能存在的理论争议或实践挑战。
5.1 裁决的积极意义与进步性 (点击展开/折叠)
5.2 可能存在的理论争议或实践挑战 (点击展开/折叠)
5.3 对哈萨克斯坦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深远影响 (点击展开/折叠)
结论与建议
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KAZ-2024-1-008号规范性决定是该国宪政发展和人权保障领域的一项重要司法实践。本节总结主要研究结论,并对未来立法提出建议。
6.1 主要研究结论总结 (点击展开/折叠)
6.2 未来展望与立法建议 (点击展开/折叠)
参考文献 (部分主要参考)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 KAZ-2024-1-008号规范性决定. Egemen Qazaqstan, Kazakhstanskaya pravda, 2024-07-11.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1995年, 2022年修订).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 (2014年).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典 (2014年).
- 联合国.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 联合国.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完整参考文献请参阅原始报告。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